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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物流采购法律制度物流采购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物流采购法概述物流采购法概述一、物流采购与物流采购法物流采购的概念采购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基于生产、销售或消费等目的购买商品或劳务的交易行为。物流采购是指物流企业为了满足客户或者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进行的商品或者劳务集中采购的行为。物流采购的特点(1)现代物流采购是信息化、网络化的采购。(2)现代物流采购实现了零库存。(3)现代物流企业需要采购企业双方的相互协调和配合。(4)现代物流采购是由供应商负责送货。(5)现代物流采购节约了采购成本。三个真实采购案例的对比分析三个真实采购案例的对比分析一、胜利油田A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每年的物资采购
2、总量约85亿人民币,涉及钢材、木材、水泥、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56个大类,12万项物资。行业特性的客观条件给企业采购的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然而最让副总经理头痛的却是其他问题。集团目前有9000多人在作物资供应管理,庞大的体系给采购管理造成了许多困难。每年采购资金有85个亿,有45个亿的产品由与集团有各种隶属和姻亲关系的工厂生产,很难将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同类产品比较,而且价格一般要比市场价高。例如供电器这一产品,价格比市场价贵20%,但由于这是一家由该集团长期养活的残疾人福利工厂,只能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接受他们的供货,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让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同样,A集团使用的大多数涂料也是由下
3、属工厂生产,一般只能使用3年左右,而市面上一般的同类型涂料可以用10年。还有上级单位指定的产品,只要符合使用标准价格差不多,就必须购买指定产品。A集团目前能做到的就是逐步过渡,拿出一部分采购商品来实行市场招标,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封闭的体制是中国国有企业更新采购理念的严重阻碍。中国的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薄弱,计划经济、短缺经济下粗放的采购管理模式依然具有强大的惯性。采购环节漏洞带来的阻力难以消除。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中国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中,采购成本占到60%左右,可见,采购环节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成本和效益影响非常大。一些企业采购行为在表面上认可和接纳了物流的形式,但在封
4、闭的市场竞争中,在操作中没有质的改变。一些采购只是利用了物流的技术与形式,但经常是为库存而采购,库存积压的又是企业最宝贵的流动资金。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正是造成许多企业资金紧张、效益低下的局面没有本质改观的主要原因。灰色交易灰色交易+暗箱操作暗箱操作 何来阳光?何来阳光?B企业企业 与大型国有企业相比,一些已经克服了体制问题,全面融入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较容易接受全新的采购理念,这类型的企业中,B企业走在最前沿。B企业采取的采购策略是利用全球化网络,集中购买。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同时精简供应商队伍。据统计,海尔的全球供应商数量由原先的2336家降至840家,其中国际化供应商的比例达到了71%
5、,目前世界前500强中有44家是海尔的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关系的管理方面,B集团采用的是SBD模式:共同发展供应业务。B将很多产品的设计方案直接交给厂商来做,很多零部件是由供应商提供今后两个月市场的产品预测并将待开发产品的形成图纸,这样一来,供应商就真正成为了B企业的设计部和工厂,加快开发速度。许多供应商的厂房和B的仓库之间甚至不需要汽车运输,工厂的叉车直接开到B的仓库,大大节约运输成本。B企业本身侧重于核心的买卖和结算业务。这与传统的企业与供应商关系的不同在于,它从供需双方简单的买卖关系,成功转型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共同发展的双赢策略。99年B企业的采购成本为5个亿,由于业务的发展,到2
6、000年,采购成本为7个亿,但通过对供应链管理优化整合,2002年B企业的采购成本预计将控制在4个亿左右。可见,利益的获得是一切企业行为的原动力,成本降低、与供应商双赢关系的稳定发展带来的很大的经济效益。与A集团相似,由于企业内部尤其是大集团企业内部采购权的集中,使B在进行采购环节的革新时,也遇到了涉及到“人”的观念转变和既得利益调整的问题。然而在市场竞争的自我施压过程中,B集团已经有足够的能力去解决有关人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企业首席执行官对现代采购观念的接受和推行力度,二是示范模式的层层贯彻与执行。C企业企业 与从计划模式艰难蜕变出来的大型国有企业相比,C企业的采购体系可以说是含着银匙出世,
7、它没有必要经历体制、机构改革后的阵痛,全球集团采购策略和市场竞标体系自公司诞生之日起,就自然而然地融入了它的全球采购联盟系统中。C的采购已经完全上升到企业经营策略的高度,并与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密切结合在一起。据统计,C在美国的采购量每年为580亿美金,全球采购金额总共达到1400-1500亿美金。1993年,C企业提出了全球化采购的思想,并逐步将各分部的采购权集中到总部统一管理。目前,通用下设四个地区的采购部门:北美采购委员会、亚太采购委员会、非洲采购委员会、欧洲采购委员会,四个区域的采购部门定时召开电视会议,把采购信息放到全球化的平台上来共享,在采购行为中充分利用联合采购组织的优势,把某些供应
8、商的不良行为在全球采购系统中备案。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基础上,C开发了一整套供应商关系管理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对好的供应商,采取持续发展的合作策略,并针对采购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与供应商一起协商;而在评估中表现糟糕的供应商,则请其离开业务体系。同时,通过对全球物流路线的整合,C将各个公司原来自行拟定的繁杂的海运线路集成为简单的洲际物流线路。采购和海运路线经过整合后,不仅是总体采购成本大大降低,而且使各个公司与供应商的谈判能力也得到了质的提升。面对三种在中国市场并存的“采购现象”,直接反映出在不同的市场机制和管理模式下,企业变革需要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就会发现采购在整个企业
9、物流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已经被绝大多数的企业所认可。更多的生产企业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把采购物流业务外包,建立在合作基础上的现代供应链管理。(二)物流采购法律制度(二)物流采购法律制度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际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它,招标投标法适用于招投标采购方法采购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采购中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一)买卖合同关系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二)承揽合同关系(三)租赁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
10、挥与安排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核心是支配支配。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控制、支配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和从属关系。雇主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雇员报酬。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是平等主体平等主体。承揽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
11、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在承揽关系中,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担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在承揽关系中出现的风险有原材料的灭失风险,技术问题引出的质量风险,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亏损的风险等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
12、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定作人仅在对承揽人选任不当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定作人在明知承揽人没有所需的资质的情况下选任承揽人去完成某项工作。案情案情2001年3月24日下午,朱某从山东一位商人处购买一汽车麸皮。由于朱某门市所在地在装卸货物方面已经形成习惯:无论谁家门市有货物,当地人都可以主动去卸货,而货主不论卸货人有多少,仅按实际的货物吨数以较为固定的价格,给付卸货人费用,由卸货人自行分配。当日,尹某等人看见朱某有货物需卸,便自行共同为朱某卸货。朱某在门市上,看见尹某卸货,并未阻止。汽车前车斗的货物卸完后,汽车驾驶员便解开后车斗的缆绳,由于货物堆放过高,麸皮包掉落,砸伤
13、正在车斗边扛地上一包麸皮的尹某。后尹某领到43元的劳动报酬。尹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出院后要求朱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双方因协商未成,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其损失13500元。本案中,原、被之间是否存在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是案件的关键。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为被告卸货,被告并未反对且给付了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作为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监督与管理关系,双方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受到损害,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区分雇佣关系与独立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也具有非常
14、重要的意义。1、从受雇时间上看,前者是长期固定的,后者则是临时的;2、从工作性质看,前者是日常的,后者是应急的;3、从工作地点看,前者必须在雇主规定的地方工作,而后者则可以在任何地方。4、从领取报酬的方式看,前者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后者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领取。5、从提供工作的工具看,前者的工具和设备由雇主提供,而后者一般是自备工具。(三)物流采购中买卖合同当事人(三)物流采购中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供应方义务一.交付标的物供应方应向采购方交付其所采购的物资。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方式和时间完成交付。什么是标的物什么是标的物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
15、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会有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比如劳务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
16、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交付时间,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则确定:1.债务人(义务主体)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权利主体)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2.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前已被买方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即为给付时间。3.需要办理特别手续的,办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批准、登记等。第二条指的就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
17、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一生效就视为标的物已交付。例如,甲出租给乙一部照相机,乙使用过程中产生了买下照相机的念头,经与甲协商,甲同意出卖。尽管甲把照相机交给乙的行为是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前做出的,但那与买卖合同无关。因此,该行为也就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中交付的行为。但又不应要求乙先将照相机先返还给甲,甲再依照买卖合同把它交付给乙。交付地点,合同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的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确定: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2.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给买受
18、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3.卖方送货的,卖方将标的物运到预订地点,由买方验收后,视为交付。4.卖方代为邮寄或托运的,卖方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视为交付。5.买方自己提货的,卖方通知的提货时间即为交付时间,但卖方通知的时间应给买方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案例案例】2005年7月,无锡某丝绸公司要求海安某服饰公司为其扎染加工服装共计2973件,双方确定每件加工费为12元。服饰公司按约履行了加工义务后,通知丝绸公司提货。丝绸公司于同年7月16日提走加工完毕的
19、服装1046件。同时要求服饰公司对下余有质量问题服装予以返修。同年7月18日,服饰公司整理好返修服装后通知丝绸公司带款提货,丝绸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再次提走加工完毕的服装857件,至此,丝绸公司在未给付加工费的情况下两次共提走服装1903件。下余1070件服装服饰公司于同年7月23日通知丝绸公司提货,丝绸公司于同日回函要求服饰公司将货送到其公司验收合格后再付加工费。同年8月30日,服饰公司又向丝绸公司发出律师函,再次通知丝绸公司带款提货。丝绸公司既不付款,也不提走成衣。2005年10月13日,服饰公司将丝绸公司告上了海安县法院,并诉称:丝绸公司在未给付加工费的情况下提走加工完毕的服装1046件
20、和857件,承诺第三次提货时一并带款结算。此后,丝绸公司对我公司的提货通知置之不理,致使我公司加工费无着。现要求丝绸公司给付加工费35676元。丝绸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以每件加工费12元的价格委托服饰公司扎染加工服装共计2973件,并分两次提走加工合格的服装计1903件,尚有1070件服装服饰公司未按约交付,这个事实无异议。但是,没有支付加工费的原因,是因为服饰公司拟交付的服装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6134.88元。我公司不同意向服饰公司支付加工费,且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6134.88元。服饰公司对丝绸公司反诉答辩称:反诉所指的损失,是丝绸公司与外商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
21、的损失,不是丝绸公司履行合同中形成的损失。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服饰公司与丝绸公司间的口头约定的加工承揽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导致双方对加工服装的质量要求、检验标准和方式、报酬给付时间、交货方式等主要条款上约定不明确。按合同法规定,本案合同的履行应当在服饰公司住所地。由于双方对支付报酬的期限也约定不明,所以,丝绸公司应当在提货时给付报酬。丝绸公司将交货方式改变为要求服饰公司送货,但该改变没有得到服饰公司的同意,丝绸公司因此拒绝提货,责任在丝绸公司。据此,判决丝绸公司给付服饰公司加工物价款35676元;驳回丝绸公司对服饰公司的反诉请
22、求。二、交付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案情案情】2008年9月8日,原告林长农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签订书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林长农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标配原装进口整机)一台,型号为SKLC205-8,价格为l25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当日,原告林长农即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林长农又按合同支付首期付款
23、422375元,共计支付472375元。2008年9月19日,原告林长农收到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的SKLC205-8神钢液压挖掘机一台,当日,原告林长农认为该挖掘机手续不全,即提出需要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产品合格证书原件,2008年10月初,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将该挖掘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传真给原告,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在该两证书复印件上均注明:“此证明书原件在上海”,并加盖被告印章。原告认为该传真不能代替原装机的资料原件,遂拒绝继续支付购机款,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
24、械设备公司因此通过GPS系统既卫星定位监控功能,从2008年11月20日始停止原告林长农所购挖掘机正常功能,原告因此提起诉讼。本案经法院至上海市调查取证,查明了原告林长农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所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是与其它17台不同型号挖掘机共同报关,报关单为l8台挖掘机共有一份,报关单原件仅上海海关备案及报关单位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而该挖掘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也是与其他l7台挖掘机共有一本,检验证书原件由上海海关备案及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案原告林长农在向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购买神钢液压挖掘机后,要求被告提供该挖掘机的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产品合格证书原件,但事实上该挖掘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因与其他l7台挖掘机共有一本证书,且该两证原件均由18台挖掘机的总经销商成都神钢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原告林长农所购买的SKLC205-8神钢液压挖掘机不具有单独的证件。因此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事实上不能向原告林长农提供证书原件,但被告能向原告林长农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尽到力所能及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
26、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原告林长农要求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提供挖掘机的产品合格证书原件,根据原告林长农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签订的购买挖掘机的书面销售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林长农未按照欠条的约定付清欠款以及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前,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规定,被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设备公司因此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原件给原告林长农,但也提供了产品合格证书的复印件给原告林长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7、同法第六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因标的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卖方应该完成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卖方应当协助买方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的产权证明交付给买方。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四、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在履行交付
28、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同时,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依通常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1)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也称为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品质或者法定品质,不存在物的表面瑕疵或者隐蔽瑕疵所负的义务。A.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质量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买受人不知道标的物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就受领之物已经进行检验,并通知了出卖人。B.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
29、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及和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义务。包括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受人透露的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售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包括权利瑕疵在合同订立时即已经存在,且在合同履行时未清除【合同有效成立后产生的权利瑕疵仅产生违约责任】;买受人不知情【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权利瑕疵存在】。对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
30、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责任担保案例权利瑕疵责任担保案例1998年年11月月20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日,被告某水疗中心从原告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司处购买家具,总金额为56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万元,原告交货后,被告给付部分货款,余欠部分货款,余欠10万元,万元,1999年年10月月25日,双方就欠款日,双方就欠款10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万元,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被告某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水疗中心一次性向原告某家具公司支付家具款10万元,其万元,其中有中有7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
31、基万元以实物作价形式支付,即以一台切诺基213型汽型汽车抵家具款车抵家具款7万元整,另万元整,另3万元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从协万元以转帐支票形式支付,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议签订之日起,汽车归原告所有,一切有关汽车的事宜均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由原告负责,被告某水疗中心将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并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告水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疗中心保证汽车手续齐全,如有违约,对方损失由一方补偿,补偿不少于偿,补偿不少于10万元。协议签订
32、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某水疗中心将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他人卖给自己的汽车交付给原告某家具公司,原告同被告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一万余在汽车交易市场办理了汽车交易手续等,发生费用一万余元。元。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后原告持车辆档案等手续开车前往其住所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根据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管理所根据机动车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规范注册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的规定,对过户、转籍登记车辆进行检索信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检索信
33、息查询比对时,发现该车与网上被盗车辆信息相符,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并对车辆进行了检查,发现车辆的架子号有明显改动痕迹,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当日将车辆扣押,并移交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后在侦察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无果的情况下,准许取回被扣押车辆,原告司机到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刑事警察支队取车,并为该队出具了收到213车一台的收车一台的收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条,然后,原告司机到被扣押汽车存放地点汽车维修厂(刑事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刑事
34、警察支队存放此处的)取车,该厂告知被扣押车辆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已转至异地仓库存放和不能开动,原告司机未取回也未见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到被扣押车辆,该汽车一直存放在汽车维修厂。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期间,原告持车辆档案再一次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理该车过户手续而被拒绝。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应按协议赔偿原告10万元。万元。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顶债的被告认为,与原告签订的以车顶债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手续时,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在办理车籍
35、手续时,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只是因公安机关怀疑是盗抢车辆予以扣留,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后刑警队也未破案,并已通知原告单位取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车,说明此车并非被盗车辆。买卖合同签署后,被告某水疗中心本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履行交付汽车及其有关单证,并保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登记过户,使原告取得权利证书,转移汽车的所有权,但,被告水疗中心却将有争议的汽车交付给原告,致使原告不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故被告某水疗中心交付的车辆存在权利瑕疵,履行合同的义务既不符合协议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后虽经刑侦部门侦察,因客观原因侦察无果而同意原告取
36、回被扣押车辆,但,原告至今仍被车辆管理机关拒绝办理车辆产权转移登记,并将档案予以施封,要求将车辆档案退回原车辆管理机关,至此,由于被告水疗中心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汽车的所有权转移,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原告对此并无过错,且汽车的所有权未转移,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某水疗中心负担。被告某水疗中心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额外经济损失一万元,对被告某水疗中心称自己没有违约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被告某水疗中心给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水疗中心补偿原告某家具公司10万元(一)标的物转移原则(一)标的物转移原则1.动
37、产适用交付主义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二)风险转移(二)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
38、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五、合同的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3.保密义务采购方义务采购方义务一、支付价款二、检验三、受领标的物四、保管第二节第二节 采采 购购 合合 同同(一)什么是采购合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采购合同的特点(二)采购合同的特点采购合同是双务
39、有偿合同。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采购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常见的合同常见的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单务合同为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实践中,单务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双务合同为普遍表现.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无偿合同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贷属
40、有偿合同但却属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
41、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不要式合同。采购合同的分类采购合同的分类现货采购合同和期货采购合同即时采购合同和非即时采购合同一次性采购合同和连续性采购合同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 例如,你买进商品A的期货,保证金比例是1:10,交易价格是每单位一万元。那你只需付出1000元就可以买A商品一单位了。如果A商品的价格涨了10,那你就翻番了,你的1000变成2000。如果A商品的价格跌了10,你就赔光了,你此刻要是平仓你的1000就变成了0,要想继续持仓,就必须追加保证金。(二)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二)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
42、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条款商品的质量和包装条款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条款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条款商品验收办法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条款(三)采购合同的履行(三)采购合同的履行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案例:履行合同应遵循适当履行原则案例:履行合同应遵循适当履行原则 年月日,秦某为庆祝自己岁生日,一家口在某县剑南酒店就餐。席间点了一道菜叫“春雷一声响”,该菜是锅巴炒鱿鱼,再浇上滚沸的汤料而成。服务员张某在上该道菜时,没有报菜名,又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秦某怕被烫伤而将座椅往后靠,椅子滑倒秦某摔倒在地,右腿骨折。秦某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元,酒店称秦某受伤是心理素质差造成的,
43、与酒店无关。秦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在提供服务时,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造成秦某的人身受到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判决支持了秦某的诉讼请求。法律常识:法律常识: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应全面履行。履行合同要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适当履行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方式等都要适当,以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秦某一家与酒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其服务人员在上菜时,应报菜名并提请客人注意。这不仅是饮食服务行业的行规,也是合同法要求其承担的义务。
44、秦某由于躲让而摔倒致伤,是由于服务人员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所致。秦某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索赔,是于法有据的。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采购法律制度国际采购法律制度合同法规定,我国采用的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的方法。常用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国际采购货款支付二、国际采购货款支付(一)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一)汇付,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银行,使用各种结,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法。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法。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1.汇款人(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
45、通常)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2.收款人(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3.汇出行(汇出行(Remitting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会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会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4.汇入行汇入行(ReceivingBank),又称解付行(,又称解付行(Paying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
46、常是汇出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汇付的优缺点汇付的优缺点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预付货款。如。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
47、都集中在一方。在我国外贸实践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方式。托收托收 托收(Collecting)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
48、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跟单托收方式是出口人先发货,后收取货款,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进口人付款靠的是他的商业信誉,如果进口人破产倒闭,丧失付款能力,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进口人借故拒不付款,或进口人事先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没有申请到外汇,被禁止进口或无力支付外汇等,出口人不但无法按时收回货款,还可能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如果货物已经到达进口地,进口人借故不付款,出口人还要承担货物在目的地的提货、存仓、保险费用和可能变质、短量、短重的风险,如果货物转售它地,会产生数量与价格上的损失,如果货物
49、转售不出去,出口人就要承担货物运回本国的费用以及承担可能因为存储时间过长被当地政府贱卖的损失等。信用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
50、(TradeTerms,ofInternationaltrade),又称价格术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说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