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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讲述资料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
2、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消防、 1 电力、旅游、商务、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配合做好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安全乘梯
3、,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推行保险】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鼓励政策】支持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 第八条【业主义务】附属电梯的建筑物业主是电梯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义务。 第九条【确定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托方
4、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属于共有产权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 2 通过书面形式约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条【落实责任】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无法确定的,由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取得许可生产且检验合格的电梯,并按规定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或者更新的,应当按规定变更
5、电梯使用登记。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义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三)按照规定配备电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在岗; (四)确认维护保养记录,监督维护保养质量; (五)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并保持其有效联络;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 3 场,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六)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登记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
6、责任投保的投保信息; (七)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停用的,应当及时公示停用原因;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监控措施】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并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平台连接,保持其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维护费用承担】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
7、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4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十六条【乘梯规范】乘客应当按照安全注意事项和电梯管理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在超过额定
8、载重量时乘坐电梯; (三)携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乘坐电梯; (四)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操作电梯; (五)采用扒撬等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拆除、破坏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责任投保信息、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教育、监督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三章 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维保资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5 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
9、。 第十八条【维保单位义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二)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并将计划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记录; (三)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 (四)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五)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档案包括: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计划、维护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年检报告等; (六)自行检查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检报告; (七)更换电梯零部
10、件应当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安全部件应当具有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通知报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 6 (三)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报废的电梯; (四)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 (五)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检
11、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客观、及时出具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异地检验检测机构在本地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信息。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义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电梯安装、修理、改造等施工单位或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检测; (二)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检验检测; (三)检验检测结果应当与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现数据共享; (四)按照有关标准、规范,核查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况。
12、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梯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 7 见确定继续使用电梯或者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 (一)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3、应当对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故障频率较高的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情况、维护保养质量、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监管平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加强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应急救援】本市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处置体系,组建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为站点的电梯应急救援网络,公布救援电话和站点分布情况。 第二十六条【投诉举报】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 8 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
14、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既有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的处罚】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的; (二)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15、; (三)电梯停用,未公示停用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的处罚】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 (一)未对维修保养记录进行确认的; (二)未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应急救援电话的; (三)电梯轿厢装修或者张贴、悬挂广告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四)未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设备,或者未保持其有效运行的。 第三十条【未进行安全评估的处罚】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由市、县(市、区)特
16、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不履行维保义务的处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责任追究】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电梯使用安全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在电梯安全事故救援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 10
17、的; (四)接到投诉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例外情形】在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特殊区域】本办法所称开发区管委会,是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的管理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机场、公园、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1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讲述资料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讲述资料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电梯使用管理办法(优秀) 无锡市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青岛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代拟稿.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