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34-202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环境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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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1134-202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llution con1l:rol of fly-ash 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l(on trial)且守囚棉田叩,。lm屈茹咀宦运鸣用在国口验d一一帮2020-08-27发布2020-08-27实施主仨远去玉不走完音IS发布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2020年.&.仁第3 8号HJ 1134-202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环境污

2、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现批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公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查询。特此公告。生态环境部2020年8月27日iifEFFI-PUFF-r 只-f二252-323d;-731一二-332JUJU巳旦-二气UEBea自SE=EZ垣后岳白FHGFV叫严HLf川自dpa匀HX页以只ZEE-ZZMF44k-64虞美-48Fatc军巨每巳ect寥若白

3、SHEEHUZndd归自坦hgaaataaaaEak员画的问自1tAJ当今产vqlHJ 1134-2020 目次2 Vl1I22234 求要止巾控求染要求污制要输控测件运染监文、污物求用义存置染要围引定求贮处污理范性和要、和和管i用范语体集理境境-E适规术总收处环环8 3 4 5 6 7 r.111 望主=二工-HJ 1134-2020 目IJ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为指

4、导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IV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8月27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8月27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HJ 1134-2020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

5、,可作为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和处置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

6、标准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810 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HJ 77.3 固体废物二日恶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蔼法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fly-ashfrom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

7、eration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本标准中简称飞灰。HJ刊34-20203.2 除,3.3 处理treatment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日恶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去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低温热分解lowtemperature thermal decomposition 将飞灰在缺氧或无氧气氛下,通过低于500C的低温热分解反应,将其中的二日恶英类脱氯解毒的过程。3.4 高温烧结hightemperature sintering 将飞灰或其处理产物与其他硅铝质组分、助熔剂进

8、行混合后,通过高温使其部分熔融,冷却后形成烧结体产物的过程。3.5 高温熔融hightemperature melting 将飞灰或其处理产物与其他硅铝质组分、助熔剂进行混合后,通过高温使其完全熔融,再经过水碎等急冷处理,形成致密玻璃体产物的过程。4 4.1 4.2 5 总体要求应根据后续利用或处置方式对飞灰污染控制的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技术。对飞灰处理和处置技术,有专用污染控制标准的,执行专用污染控制标准。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要求5.1 飞灰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并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5.2 飞灰贮存设施收集的废气直接排放的,其颗粒物应不超过GB16297

9、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如果收集的废气导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排放系统排放,应不影响焚烧炉烟气达标排放。5.3 在飞灰贮存、运输过程中,应采用封闭包装或置于密封容器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5.4 飞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25的规定。5.5 飞灰处理产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应根据其管理属性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6 处理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6.1 飞灰处理工艺包括水洗、固化/稳定化、成型化、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高温熔融等。应满足以下要求:a)飞灰处理设施应具备对飞灰进料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功能。b)飞灰处理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

10、料再处理装置。c)飞灰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优先返回工艺过程进行循环使用或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GB8978的要求。d)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过程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重金属、二略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GB18484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的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的措施。飞灰及其处理产物装卸、中转、投加等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密闭并配备布袋除尘器等高效除尘装置,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应不超过GB16297 2 HJ 1134-2020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应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f)在飞灰处理过程中,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

11、检修等原因造成撒落的飞灰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处理处置工艺过程。6.2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a)水泥熟料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应符合GB30485和HJ662的要求。b)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含量和飞灰处理产物的投加速率,使所生产的水泥熟料按照GB/T 30810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可浸出重金属含量不超过GB30760中规定的限值。c)飞灰处理产物中的氯含量应满足水泥熟料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6.3 飞灰处理产物用于6.2条之外的其他利用方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要求:a)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二日恶英类含量,可采用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

12、等二嗯英类分解技术,处理产物中二日恶英类残留的总量应不超过50ng-TEQ/kg(以飞灰干重计。b)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重金属浸出浓度,飞灰处理产物按照HJ557方法制备漫出液,其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应不超过GB897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c)应控制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含量,可采用高温工艺、水洗工艺等脱除可溶性氯,处理产物(高温处理产物、水洗后飞灰等)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超过2%,以不高于1%为宜。6.4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不得用于烧结砖生产。6.5 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HJ1091的要求。6.6 飞灰填埋处置应满足

13、以下要求:a)未经处理的飞灰采用密封包装后,可进入满足GB18598要求的刚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b)飞灰处理产物满足GB18598入场要求的,可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填埋。c)飞灰处理产物满足GB16889入场要求的,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的飞灰直选择在生活垃圾焚烧企业内进行处理。d)进入柔性危险废物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的飞灰处理产物,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填埋。e)进入填埋区的飞灰或飞灰处理产物应密封包装或成型化。6.7 满足6.3条、6.5条要求的飞灰处理产物,可按照GB34330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经鉴别属于固体

14、废物的,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国家另有标准规定的除外。7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7.1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飞灰的处理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7.2 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监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a)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 397规定的方法进行。b)飞灰处理过程排放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应按照GB/T16157,HJ/T397规定的方法进行。c)飞灰低温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

15、排放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1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od)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GB3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e)飞灰处理产物中二日恶英类的监测应按照HJ77.3规定的方法进行。f)飞灰处理产物中可溶性氯含量的测定采用HJ557方法制备浸出液,采用离子色谱法或硝酸银容HJ 1134-2020 量法进行测定。7.3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污染物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a)飞灰处理过程产生废水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b)飞灰及其处理产物的贮存设施废气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季度1次。c)飞灰处理过程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d)飞灰低温

16、热分解、高温烧结和高温熔融处理设施废气中颗粒物和重金属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个月1次,二日恶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为至少每年1次。e)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过程废气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符合GB30485的要求。7.4 飞灰处理设施所有者应对飞灰处理产物定期进行采样监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a)飞灰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熟料生产,对熟料的监测频次应符合GB30760的要求。b)飞灰处理产物用于6.3条规定的其他利用方式的,飞灰处理产物(除高温烧结产物和高温熔融产物外)中重金属浸出浓度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1次,二日恶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季度l次:高温烧结产物、高温熔融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

17、和可溶性氯含量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周1次,二略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c)飞灰处理产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的,飞灰处理产物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日l次,飞灰处理产物中二日恶英类的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6个月1次。8 环境管理要求8.1 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相关环境管理工作。8.2 应建立污染预防机制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8.3 应对飞灰处理和处置过程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飞灰的危害特性、环境保护要求、环境应急处理等。8.4 应按要求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8.5 应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包括每批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处理处置方式、时间、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8.6 应保存处理和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管理台账等。保存时间不应少于10年。8.7 应每年编制总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总结报告应包括飞灰转移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情况、飞灰处理和处置相关监测结果和其他相关材料。4 川自吃amgt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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