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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40.20 B 93 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3042020 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 Microwave measuring instrument for seed cotton moisture regain 2020-12-07 发布 2021-03-01 实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 布 GH/T 1304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棉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0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智棉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奎木星
2、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纤维质量监测中心、阿拉尔纤维检验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金、李育平、阿布都热西提买买提、杨亚丽、葛陈勇、康启慧、沈云峰。GH/T 13042020 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的产品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微波法测定籽棉回潮率的仪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103.1 棉花 第 1 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 GB 1103.2 棉花 第 2 部分:皮辊加工细绒棉 GB/T 6102.1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3 仪器组成与测量原理 3.1 仪器组成 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由微波测试单元、称量单元、温度采集单元、数据运算单元、显示或打印单元、信息传输单元等组成。3.2 测量原理 微波测试单元发射天线发出特定频率的微波,透过一定密度的籽棉测试棉样被接收天线接收。数据运算单元分析接收微波信号的幅值和相位,并进行温度修正,计算得出籽棉回潮率。4 产品型号 M JA ZH W XX X 改进序号(A、B、C、D 等)主参数(频率)示例:微波频率为 10
4、GHz、改进序号为 A 的籽棉回潮率微波测量仪,其标记为:MJAZHW-10A。类别代号:检验设备 产品代号:棉花机械 特征代号:微波 组别代号:籽棉回潮 GH/T 13042020 5 技术要求 5.1 整机性能 5.1.1 测量样品:按照 GB 1103.1 和 GB 1103.2 籽棉取样方法进行取样,测量样品重量应为 5.0 kg1.0 kg。5.1.2 示重误差:取样框应满足放样要求,仪器中显示重量和称量重量误差不超过0.1 kg。5.1.3 测量效率:从开始检测到测量结果显示的时间不大于 60 s。5.1.4 环境适应性:应能在温度-20+40,相对湿度不大于 90%的环境下安全可
5、靠运行。5.1.5 测量范围及允差:测量范围为回潮率 5.0%35.0%的籽棉,测量允差为1.5%。5.1.6 测量结果重复性:同一棉样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同一实验室、同一操作者、同一台仪器)测量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 0.3%。5.2 总装质量 装配符合工艺要求,齐套性满足要求,通电后仪器运行过程无异响。5.3 外观质量 仪器外观不应有明显划痕。6 试验方法 6.1 试验条件 6.1.1 试验场地应平整,无振动。6.1.2 试验应在-20+40、相对湿度不大于 90%的环境条件下进行。6.2 示重误差试验 用精度 0.01 kg 的电子秤分别称量 4.0 kg、5.0 kg、6.0 kg 棉样放入
6、取样框,仪器应能正常测量,记录仪器显示的重量,与电子秤称量值之差为示重误差。6.3 测量效率试验 将 4.0 kg6.0 kg 范围内任意质量棉样放在取样框内并置于检测位,打开秒表准备计时,按仪器检测按钮后开始计时,仪器开始进行测量籽棉回潮率,打印机打印测量结果(或仪器显示测量结果)后秒表计时结束,读取秒表计量时间,测量不少于 5 次,取最大值为测量值。6.4 环境适应性试验 6.4.1 抽样规则 当生产批量小于 100 台时,每 10 台抽取 1 台进行环境试验,当生产量大于 100 台时,每 20 台抽取1 台进行环境试验。6.4.2 高温环境试验 将仪器整机开机放置在 40 环境下 2
7、h,并按照 6.3 进行试验。6.4.3 低温环境试验 GH/T 13042020 将仪器整机开机放置在-20 环境下 2 h,并按照 6.3 进行试验。6.5 测量允差试验 用回潮率不大于 15%的机采籽棉作为试样,按 5.1.1 取 4 个籽棉试样并进行回潮率测量;按 GB/T 6102.1 从每个试样中分别取 4 个试样,采用 8 篮烘箱进行烘箱法测量,将测量结果记入试验记录表 1中。将表 1 中每个试样的 4 个烘箱法测量值的平均值与每个试样的微波法测量值进行比较得到差值,以此差值作为测量允差记录到表 1 中。表 1 测量允差试验记录表 试样 微波法测得的回潮率(%)烘箱法测得的回潮率
8、(%)允差(%)1 2 3 4 平均值 1 2 3 4 平均值 6.6 空载试验 连续空载测试试验应不少于 2 h 或者 100 次,测量仪各机构应运转正常。6.7 重复性试验 同一棉样在相同试验条件下(同一实验室、同一操作者、同一台仪器)连续测量 3 次,计算测量结果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差值。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7.1.1 逐台检验项目 每台仪器组装完成后需经质检部门按 5.2、5.3 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7.1.2 抽样检验项目 质检部门从 7.1.1 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 5.1 规定的内容进行。当生产量小于 100 台时,每 10 台抽取 1 台进行出厂检验,当生产量大于 10
9、0 台时,每 20 台抽取 1 台进行出厂检验。7.1.3 判定规则 7.1.3.1 抽检检验结果合格,该批判为合格;7.1.3.2 抽检不合格加倍抽检,仍不合格,返修后可重新提交。检验合格后该批产品方能出厂。7.2 型式检验 GH/T 13042020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及性能时;c)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市场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10、时。7.2.2 型式检验按批量的1%(但不少于1台)抽查试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项目。7.2.3 判定规则 7.2.3.1 型式检验项目不应有不合格项。7.2.3.2 型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允许对该项加倍数量复验;如仍有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型式检验不合格。8 标志、包装 8.1 标志 产品上应有标牌,其主要内容如下:a)制造厂名称、商标;b)产品标准编号;c)型号及名称;d)出厂编号;e)出厂日期。8.2 包装 8.2.1 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2 产品至少应附有下列技术文件:a)产品使用说明书;b)产品检验合格证;c)产品清单。8.2.3 如需包装,包装应有防雨措施,包装箱外壁应标注:a)制造厂名称;b)产品名称及型号;c)毛重(kg);d)包装箱尺寸(长宽高)(mm mm mm);e)出厂日期;f)标明“向上”、“小心轻放”、“系索位置”、“防潮”等字样或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