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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 09ICS77-010备案号:56058-2017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322.242017安全Th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4: Iron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2017 - 06 - 29 发布2018 - 01 - 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11/T 1322.242017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评定内容23.1 基础管理要求23.2 场所环境33.3
2、生产设备设施53.4 特种设备8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93.6用电153.7消防163.8 危险化学品17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9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20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214 评定细则25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6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7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6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2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105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21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38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52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68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2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74IDB11/T 1322.242017前言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3部分:加油站;第4部分:石油库;第5部分:危险化学
4、品经营企业;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第8部分:纺织企业;第 9 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第 12 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第 13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第 14 部分:汽车制造企业;第 15 部分:仓储企业;第 16 部分:印刷企业;第 17 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第 18 部分:燃气供应企业;第 19 部分:环卫从业单位;第 20 部分:科研单位;第 21 部分:烟草制品企业;第 22 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第 23 部分:建材企业;第 24部分 :冶金企业;本部分为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
5、规范的第24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首钢总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叶凯、万成略、张晓峰、刘红军、闫志勇、邵志永、叶洪义、谢昱姝、张蓓。IIDB11/T 1322.242017安全Th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24 部分:冶金企业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冶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6、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883.1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 钢斜梯GB 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674磨削机械安全规程GB/T 5972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 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0235弧焊电源 防触电装置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7、GB 12710焦化安全规程GB 15578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GB 16543高炉喷吹烟煤系统防爆安全规程GB 16912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9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414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AQ 2001炼钢安全规程AQ 2002炼铁安全规程AQ 2003轧钢安全规程AQ 2023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4铁合金安全规程AQ 2025烧结球团安全规程TSG 2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DB11/T 1322.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
8、部分:总则1DB11/T 1322.242017DB11/T 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3 评定内容3.1 基础管理要求3.1.1 通用要求通用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3.1.2 安全Th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应按照不低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且不应少于1人。3.1.3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培训和报废3.1.3.1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填写并保存记录;劳动防护用品经过一次发放或二次发放后最终应由使用人签字,并保存各次发放记录。3.1.3.2 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内制定各工种各类劳
9、动防护用品发放后的使用期限,及时发放、更换或报废。3.1.3.3 防尘口罩或防毒口罩,应根据现场作业环境情况,定期更换。3.1.3.4 不应用发放货币或其他物质来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3.1.3.5 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3.1.3.6 企业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3.1.3.7 绝缘靴、绝缘手套等需周期性检测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期检测,并明确管理人,编制台账,保存检测记录。3.1.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教会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培训其产品的维护和保养,确保防
10、护用品有效。3.1.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到期后,企业应组织对员工手中到期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回收,并建立台账。3.1.3.10 对于接触过毒物或相关化学物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集中专业处理, 以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3.1.4 检修项目3.1.4.1 主体设备大、中修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应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3.1.4.2 制定检修项目总体计划时应同时列出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并有安全注意事项;应建立涉及相关专业的安全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3.1.4.3 检修项目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大件吊装或抬吊作业、封道作业、抽堵盲板、有限空间作业等,应提前制
11、订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预防措施,并按危险作业审批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停送电作业的应办理停送电手续后才能从事检修作业。3.1.4.4 检修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a) 检修作业应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b)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c)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2DB11/T 1322.242017d)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3.1.4.5 企业应做好检修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安全确认及联系确认工作。3.1.4.6 企业应向检修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未经企业的书面同意,检修单位不应进入机器或
12、在设备上工作,不应任意拆卸设备或操作设备。3.1.4.7 检修竣工验收前,检修单位应进行现场检查。工具、材料不应被遗漏在现场和机械设备内。企业应对检修前封堵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进行检查处理。3.1.4.8 检修竣工,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合格。3.1.5 变更项目3.1.5.1 企业发生建筑布局、道路、疏散通道等环境的变更,建筑物和场地用途的变更,动力设备设施更新或功能的变更,消防设施的变更等,应进行评估、审批和验收。3.1.5.2 评估的内容是变更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人、物、环境和管理的各种措施, 以及需增加或改动的各类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13、、消防设施等。评估应得出明确的变更安全评估意见,并保存记录。3.1.5.3 涉及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变更,应重新进行特种设备登记。3.1.5.4 变更后增加或改动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经过验收,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直至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达到设计要求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应有安全管理部门和变更现场部门或安全设施使用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3.1.6 劳务派遣人员3.1.6.1 劳务派遣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应与本企业员工相同。3.1.6.2 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本企业员工管理体系进行安全管理,参加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3.1.6
14、.3 劳务派遣人员的风险告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等应与本企业员工一致。劳务派遣企业应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3.2 场所环境3.2.1 建筑物3.2.1.1 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1.2 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414 的规定。3.2.1.3 防爆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1.4 防雷设施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3.2.2 管线、桥架3.2.2.1 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3.2.2.2 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管道不应穿过值班室、控制室、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15、,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生产厂房等场所。3.2.2.3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3.2.2.4 蒸汽管道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道应架设在上方。3.2.2.5 氧气及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当沿厂房的外墙或屋顶敷设时,该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2.6 氧气管道、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动力电缆与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燃油管道不应同沟敷设或穿越。3DB11/T 1322.2420173.2.2.7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3.2.2.8 钢水、铁水、液渣运输线及吊运
16、通道,冶炼炉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表与地下,不应设置水管(专用渗水管除外);如水管必须从上述区域经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3.2.2.9 跨越厂区道路的架空管道、桥架不应低于 4.5 m,两侧应有限高标志及防撞设施。3.2.2.10 能源介质管道阀门应便于操作,经常操作的阀门或事故时需立即隔断的阀门应设操作平台。3.2.2.11 氧气,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管道外露的支管管端头单一阀门隔断时应设置盲板或塞堵。3.2.2.12 能源介质的地沟应设集水井,并保持地沟干燥。3.2.2.13 易燃易爆类介质管道应有防雷接地装置,管道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3.2.3 带式输送机通廊、栈桥3.2.3.1 通廊两侧
17、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8 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应小于1.3 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 1.2 m。3.2.3.2 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2 m,运输热物料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2.6 m。3.2.3.3 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 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 12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和露天栈桥应有防滑措施。3.2.3.4 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人行过桥之间距离不应大于 70 m;地下通廊至少设 1 个出地面的出口。3.2.3.5 通廊应设置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3.2.3.6 封闭式通廊应根据物料及扬尘情况设除尘设备,
18、且除尘设备与胶带联锁运转。3.2.3.7 栈桥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3.2.4 铁路、道路铁路、道路应符合GB 4387的规定。3.2.5 操作室、值班室3.2.5.1 不应设在煤气、氮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设备排灰、排水、泄压等区域。3.2.5.2 不应设在氧气、氮气、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管道或管道的法兰、阀门、膨胀器等上方或正下方。3.2.5.3 不应设在冶炼炉台下方。3.2.5.4 不应设在液态金属(渣)吊运邻近区域。3.2.5.5 不应正对冶炼炉炉口、炉门、出钢或浇注方向,无法做到时,应有安全屏护或视频监控。3.2.5.6 与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管道的水平净
19、距不应低于 5 m,特殊情况不能低于 3 m;与氧气管道的水平净距不应低于 3 m。3.2.5.7 不宜设置在桥式起重机吊物行走的下方,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时,应有防撞设施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3.2.5.8 不应直接将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引入室内,应通过变送器将检测信号引入室内。3.2.5.9 出口不应正对邻近的铁路、道路。3.2.6 疏散出口3.2.6.1 建构筑物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3.2.6.2 主控室(楼)、主电室、电气室、地下油库、液压站、润滑油站、加压站等要害部位,其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门应向外开。主电室、电气室等重点部位内部的门应能双向开启。4DB
20、11/T 1322.2420173.2.6.3 冶炼炉炉台应有紧急撤离处或安全出口。3.2.6.4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生产装置高层走道、平台的两端宜设安全出口。3.2.6.5 热风炉、转炉一次电除尘器、高炉布袋除尘器等设备工作平台应至少设 2 个出入口。3.2.7 通道和作业场所3.2.7.1 主厂房地坪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5 m 的人行安全走道,走道两侧应有明显的标志线;安全走道应平整,不应堆放物品,不应被占用。备品备件、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实行定置管理。3.2.7.2 通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过桥及过桥栏杆护网应符合 AQ 2003 的规定。3.2.7.3 车行道、人
21、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地面平坦,高低差不超过 5 cm;无绊脚物。3.2.7.4 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 0.5 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 2.0 m, 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 3.0 m。3.2.7.5 吊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场所,或有人停留的场所。3.2.7.6 检修轧机的区域应留有吊运轧辊时人员躲避的场地。3.2.7.7 厂房内地坪应高于厂房外地坪 0.3 m 以上,厂房内地面运输车辆的轨
22、道面应与地坪面一致。3.2.7.8 易受高温辐射、液态金属(渣)喷溅、泼洒危害的建构筑物的梁、柱、墙壁及工作平台和设备等,应有隔热措施。所有高温作业场所,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3.2.7.9 易受钢水与液渣喷溅的平台工作面,应采用铸铁板或钢板贴面混凝土块(耐火材料)铺设。3.2.7.10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冶炼炉的炉下区域不应设有积水的沟、坑等,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3.2.7.11 有液体金属和熔渣运作的厂房,应采取防止屋面漏水和防止天窗飘雨等措施。3.2.7.12 高炉出铁场下、转炉炉台下、铁合金炉台下、连铸主平台以下各层不应设置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仓库或
23、存放点,漏钢、漏铁事故可能波及的区域,不应有水与潮湿物品。3.2.7.13 经常有人作业的深坑、池、沟,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宜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和有限空间警示标识。3.2.7.14 轧钢氧化铁皮水冲渣沟应有清渣作业防冲走措施,宜采用专用清渣水管。3.2.7.15 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盖板或安全栏杆,不能设置栏杆的,其上口应高出地坪 0.3 m 以上。3.2.7.16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仓库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24、等应设置“禁止烟火”的警告标识。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识。3.2.7.17 高炉风口以上、转炉炉口以上各层平台入口处应有醒目的“未经允许,不得入内”的警告标识。3.2.7.18 煤气管道排水器、出灰口、烘烤器等可能泄漏煤气区域应有醒目的“煤气危险、禁止停留”的警告标识。3.2.7.19 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安全通道的采光照度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3.3 Th产设备设施3.3.1 通用要求5DB11/T 1322.2420173.3.1.1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及操作条件,
25、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信号、自动联锁报警系统或紧急停车装置。3.3.1.2 安全装置、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应齐全完好,在有效使用期内,并应有专人负责。3.3.1.3 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标识。3.3.1.4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3.3.1.5 在轨道上行走的电器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3.3.1.6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3.3.1.7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3.3.1.8 距地面 1m 以上需要经常操
26、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或工作平台,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 1.05 m 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 0.1 m 的护脚板。3.3.1.9 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置应防止作业人员接触粉尘、噪声及有毒有害物质、避免伤害并便于操作。3.3.1.10 吊运废钢、钢材的电磁吊应有断电保护措施。3.3.1.11 大于 200 mm 的设备环缝应设防护栏杆或盖板。3.3.1.12 裸滑触线高度宜高于 3.5 m,低于 3.5 m 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3.3.1.13 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承压气瓶存放处以及其他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醒目的警告标识。3
27、.3.1.14 厂区输送主管和进入主要用户的分配主管上的阀门应设有固定平台。3.3.1.15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3.3.1.16 在粉尘、有腐蚀性气体或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仪表,应选用密闭式或防护型的,并安装在仪表柜(箱)内。对粘稠性介质、含固体物介质、腐蚀性介质或在环境温度下可能气化、冷凝、结晶、沉淀的介质,应采用隔离式的测量仪表。3.3.1.17 测量潮湿气体的导压管、蝶阀以及低湿易凝介质的管路,应采取保温或伴热措施。3.3.1.18 钢直梯、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2 的规定。3.3.1
28、.19 走台、平台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3.3.1.20 建筑物内电气装置除采用保护性接零外,还应与金属结构件、金属管道等设备设施的防雷、防静电、防触电接地做等电位连接。3.3.2 原料场3.3.2.1 料场堆取料机平行布置时,两条线上的堆取料机悬臂前端回转轨迹不宜相交。3.3.2.2 料场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3.3.2.3 料场堆取料机和抓斗吊车的走行轨道,两端应设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两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运行时,相距不应小于 5 m,并采用防碰撞措施。3.3.2.4 料场行走机械的主电源,采用电缆供电时应设电缆卷筒;采用滑线供电时,应设
29、接地良好的裸线防护网,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识或信号灯。3.3.2.5 采用链斗卸车机或螺旋卸车机时,轨道不应有坡度,应设止挡器。3.3.2.6 机械化料场,在料条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设置旋转式洒水装置;其他料场应配备洒水车。3.3.2.7 原料场设备设施应设置防电击、雷击安全装置。3.3.2.8 可燃性料场应采取防自燃措施。3.3.2.9 细粒物料场应有防止扬尘的措施。3.3.3 破碎机和粉碎机6DB11/T 1322.2420173.3.3.1 应有电流表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3.3.3.2 机前应设除铁器。3.3.3.3 进料口应使用幕帘和安装进料溜槽,周围采用防护装置。3.3.3.4 设备
30、基础应牢固,运行稳定。3.3.3.5 应有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3.3.3.6 动力供给中断或中断后重新供给,应通过手工操纵重新启动。3.3.4 带式输送机3.3.4.1 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防逆转、防超速的安全装置。3.3.4.2 应设开停机及事故警铃;通行侧应设事故拉绳开关;另一侧宜设置事故拉绳开关。3.3.4.3 电动机功率大于 55 kW 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3.3.4.4 包括首轮、尾轮在内的所有挤夹点均应设置防护装置。输入松散物料且在突弧段内相邻两组承载托辊的的夹角大于 3时,应对托辊两侧用防护板进行防护。3.3.4.5 托辊中心轴线距底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0.5 m。
31、3.3.4.6 应在垂直重锤拉紧装置上部两改向滚筒的两侧(或四周)及顶部设防护网。在重锤下方的地面上设置由防护板组成的高度为 2.5 m 的防护区。应在防护板上装设两块永久性的警示标识,分别写明“非经批准的人员不得入内”和“输送机运转时不得对拉紧滚筒进行检修和人工注油”等警示语。若拉紧滚筒下方是厂房时,应在重锤箱上加装防坠装置。在张紧行程的极限位置应设限制器。拉紧钢丝绳设置在走台或走廊处的,应设防护罩。3.3.4.7 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及液力偶合器都应加装防护罩。当驱动装置设置在地面或人员能接近的平台上,且带速大于 3.15 m/s 时,整个驱动装置范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
32、 1500 mm 的防护栏杆。3.3.4.8 凡人员可能剐蹭或碰撞部位的外露型钢的端部翼缘应倒成钝角;接料板及漏斗、护罩延伸部分的下边缘位于地面以上距离大于 300 mm 时,其边缘应采取向内弯成角度或卷边等措施。3.3.5 料槽、料仓、料斗及溜槽3.3.5.1 料槽、料斗、中间仓、料仓及称量斗应有不小于 50的倾角;当用于粉料、湿料时,其倾角应不小于 65。3.3.5.2 料槽、料斗、中间仓、料仓及称量斗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3.3.5.3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3.3.5.4 料槽上方有人员行走、操作时,应设有孔网
33、不大于 300 mm300 mm 的格筛。3.3.5.5 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 CaC2 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贮仓应密闭, 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3.3.5.6 CaC2 与镁粉储存场所应配备干碾磨氮化物熔剂、石棉毡、干镁砂粉等灭火器材。3.3.6 耐火材料耐火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23的规定。3.3.7 铁合金铁合金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24的规定。3.3.8 焦化7DB11/T 1322.242017焦化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2710的规定。3.3.9 烧结球团烧结球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25的规定。3.
34、3.10 炼铁炼铁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02和GB 16543的规定。3.3.11 炼钢炼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01的规定。3.3.12 轧钢轧钢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AQ 2003的规定。3.3.13 燃烧装置3.3.13.1 常压燃气(表压50 kPa)的煤气管道上应设置低压报警装置,在炉、窑烧嘴处的空气管道上应设置防止煤气倒灌的止回阀,并应设置泄爆装置。3.3.13.2 非生产用燃烧装置不应使用转炉煤气。3.3.13.3 使用燃气的炉、窑燃气点火器应有观察孔,宜设置火焰监测装置。3.3.13.4 切割点采用乙炔气体时,应设置回火防止器;采用其他燃气介质时,宜设置回火防止器。3.
35、3.13.5 用于切割的氧气、乙炔、煤气或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3.3.13.6 铁包、钢包及中间包等烘烤器应设熄火报警装置。3.3.14 液压和润滑3.3.14.1 液压系统的管路连接应牢固可靠、严密不漏。3.3.14.2 临近走道的液压管道连接处应设屏护装置。3.3.14.3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和油温上限的现场指示、现场保护或远传监控。3.3.14.4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泵过滤器应设堵塞监测报警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3.3.14.5 液压站、阀台、蓄能器和液压管路,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截止阀,蓄能器与油路之间应设有紧急闭锁装置。3.3
36、.14.6 可能受到高温或液态金属(渣)影响的冶炼炉窑、铸锭或轧制设备的液压传动设备应使用阻燃性油料。3.3.14.7 高温场所的液压油缸应设折叠式护罩。3.4 特种设备3.4.1 通用要求通用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3.4.2 起重机械3.4.2.1 冶金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a) 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固定龙门吊钩的铸造起重机;8DB11/T 1322.242017b) 吊运重罐液态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工作级别不低于 A7;c) 吊运液态熔融金属的起重机的主起升机构应有应有两套驱动系统、起升机构应设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应有正反向故障保护功能;d) 吊运液态熔
37、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套独立的起升机构驱动装置至少应装两个制动器;e) 起升额定速度大于 5m/min 的起重机应采用电气制动的方法、工作制动器应是常闭式的;f) 环境温度超过 400 的起重机应选用 H 级绝缘的电动机或采用相应措施、热辐射强烈的地方,电器设备应采取防护措施;g) 起重机直接受高温辐射的部位应设隔热板或隔热围墙。3.4.2.2 起重机械的额定起重吨位应标明,易于从地面识别。3.4.2.3 滑线宜布置在桥式起重机司机室的另一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4.2.4 起重机械应装设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装置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事故、超载的信号装置。3.4
38、.2.5 除地面操作的电动葫芦吊车酌情安装外,其余各类起重机设备应具有吊运物体时易于识别的启动、运行、放置的音响警报装置。3.4.2.6 司机室灯和检修灯应采用 24 V 或 36 V 安全电压;桥式起重机桥下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振动的深碗灯罩,灯罩下部应装 10 mm10 mm 的耐热防护网;照明电源应采用独立的电源。3.4.2.7 吊运液态金属起重机司机室,观察窗应设置安全防护网。3.4.2.8 桥式起重机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3.4.2.9 桥式起重机大车轨梁行走通道外侧应设防护栏杆,内侧应有防坠落措施。3.4.2.10 防止钢丝绳出槽的滑轮护罩等装置应安装牢靠,无
39、损坏或明显变形;滑轮应转动灵活,完好无损。3.4.2.11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毛刺等缺陷,如有缺陷或已磨损均不应补焊;吊钩等取物装置不应有裂纹、明显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缺陷;吊钩应设置防脱钩的保险装置且完好有效。3.4.2.12 起重吊索具应检查合格后使用,吊索具应现场存放在标定额定吨位的固定吊架上。吊索具(钢丝绳、纤维带、倒链)上宜设有吨位限制标识。不合格的吊索具不应存放在现场。3.4.2.13 索具应完好无明显损伤;钢丝绳的断丝数、腐蚀(磨损)量、变形量、使用长度和固定状态等应符合 GB/T 5972 的规定。3.4.3 压力容器3.4.3.1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脱硫
40、喷粉罐,电炉炉前喷粉设施与电炉热喷补机的发送罐,炉外精炼装置中的粉料发送罐、贮气罐、蒸汽分配器、汽水分离器、蓄势器等有压容器及其安全附属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使用管理、定期检验应符合 TSG 21 的有关规定。3.4.3.2 喷吹易燃易爆物料的压力容器,除应装设安全阀外,还应装设泄爆装置。3.4.3.3 泄爆装置不应正对过道和门窗等危及人员安全的位置。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3.5.1 压缩空气站压缩空气站应符合GB 50029的规定。3.5.2 热力站3.5.2.1 站内各种热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3.5.2.2 站内各分支管路的供、回水管道上应设
41、阀门,有条件时宜设流量调节装置。9DB11/T 1322.2420173.5.2.3 站内应设凝结水取样点。取样管宜设在凝结水箱最低水位以上,中轴线以下。汽总管和蒸汽分支管应装设阀门。3.5.2.4 蒸汽系统应按下列要求设疏水装置:a) 过热蒸汽管路的最低点、流量测量孔板前和分汽缸底部应设起动疏水阀;b) 分汽缸底部和饱和蒸汽管路安装起动疏水阀处还应安装经常疏水器;c) 换热设备的凝结水出口应安装经常疏水器。3.5.2.5 分汽缸、分水缸及除污器应有设备铭牌、编号。3.5.2.6 分汽缸、分水缸及除污器应有排污装置,排污阀无渗漏,排污管畅通,并引至安全地点,排污无振动;应设有旁通管路;除污器应
42、有排气管。3.5.2.7 供热设备管道及附件应保温。3.5.2.8 用于水蒸气介质的压力表,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装有存水弯管。3.5.2.9 蒸汽系统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管口应引到安全位置。热力管道补偿器应符合介质最高工作温度要求。3.5.3 供水3.5.3.1 供水系统应设两路独立电源供电,供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3.5.3.2 消防给水应采用环状管网供水。3.5.3.3 最低温度在-5 以下的地区,间断用水的部件应采取防冻措施。3.5.3.4 应设有事故水源,确保 30 min 60 min 的事故安全供水能力。3.5.3.5 水塔(或高位水池)高度应满足各用水点压力要求,应设置水
43、位显示、报警装置和溢流管;存水应保持流动状态,并应定期放水清扫;增压泵出口应设置逆止阀。3.5.3.6 水塔应设置防雷装置。3.5.3.7 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及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3.5.3.8 加药间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应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安全健康的劳动保护措施。3.5.3.9 采用喷咀喷淋水的给水管,应装设管道过滤器,避免较大粒径悬浮物带入喷水管。3.5.4 污水处理3.5.4.1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并配有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3.5.4.2 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3.5.4.3 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
44、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3.5.4.4 在进入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应急救援防护用品。3.5.4.5 净化池应配备防坠落网或救生设备。3.5.4.6 对生产中易造成化学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浴、洗眼设备。3.5.4.7 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3.5.4.8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药剂罐区应有防泄漏围堰。3.5.4.9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5、3.5.4.10 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警示标识;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警示标识。10DB11/T 1322.2420173.5.4.11 沉淀池、调节池、曝气池等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3.5.5 煤气设施3.5.5.1 常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和脱水器的污水排出管的水封有效高度, 应为高炉炉顶最高压力的 1.5 倍,且不小于 3 m。3.5.5.2 高压高炉的洗涤塔、文氏管洗涤器、灰泥捕集器下面的浮标箱和脱水器,应使用符合高压煤气要求的排水控制装置,并有可靠的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水位指示器和水位报警器均应在管理室反映出来。3.5.5.3 各种洗涤装置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器上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3.5.5.4 可调文氏管、减压阀组应采用可靠的、严密的轴封。3.5.5.5 每座高炉煤气净化设施与净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3.5.5.6 布袋除尘器每个出入口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布袋除尘器应设有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布袋除尘器箱体应采用泄爆装置,向外界卸灰时,应有防止煤气外泄的措施。3.5.5.7 余压透平进出口煤气管道上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入口管道上设有紧急切断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