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事合同协议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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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民事合同协议5篇2023年民事合同协议篇1甲方: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律师事务所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风险提示: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甲方因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风险提示: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约

2、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若委托合同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若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一、委托代理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二、委托代理权限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种:(1)一般代理。(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

3、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X等。风险提示: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权利范围内完全履行义务,顺利完成委托事项,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为得失,便于争议的解决。三、乙方的义务1、乙方指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一、二审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项。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

4、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个人稳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四、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

5、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重大过错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5、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律师代理费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代理费为人民币元。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元。余下的代理费元,待案件审结后一次性收取。2、

6、乙方银行:开户行:。账号:。户头名称:。联系电话:。六、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市外的差旅费、食宿费。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报销以有关部门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本合同签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诉讼仲裁请求,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代理费。新增部分的律师代理费由甲、乙

7、双方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3)乙方或乙方律师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3)甲方逾期个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风险提示: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约定预付费用,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了必要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违反上述义务而给受托

8、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也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否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根据具体的情形做出判断。八、违约责任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令甲方蒙受损失的,乙方应当在投保的执业保险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

9、理由要求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九、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讼至人民法院。十、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2、完成委托事项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和解和撤诉等)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十一、通知和送达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

10、通知、文件、资料,均应发往本合同签署页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变更地址,应当书面通知对方。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到达对方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甲方(签章):日期:年月日乙方(签章):日期:年月日2023年民事合同协议篇2甲方(雇佣方):乙方(受雇方):名称:姓名:住所:身份证(护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性别:联系人: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就甲方雇佣乙方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协商续签雇

11、佣合同。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的标准。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天,每天工作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三、劳务报酬第八条甲方每月日前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元/月(或/日);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甲乙双方对劳务报酬的其他约定: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劳动报酬标准为元/小时;2、;甲

12、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甲方公司管理制度的罚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由甲方扣除的款项。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九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

13、增加以下内容:一、本合同不适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调整;本合同适应国家其它民事法律法规规定调整;二、甲方有权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辞退乙方,无需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三、乙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甲方不为乙方购买任何保险,乙方清楚并同意;四、乙方保证所填报的个人资料为真实资料,如日后发现乙方个人资料有虚假或使用他人身份证者,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五、乙方应保守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六、乙方承诺:自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阅读过甲方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乙方自愿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并同意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规章制度对乙方作出相应的

14、处罚直至辞退,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七、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八、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九、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在未移交完毕前,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第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说明:本合同一式两份,受雇方、雇佣方各留存一份。2023年民事合

15、同协议篇3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邮编:电话:传真:鉴于:1、甲方因与纠纷一案,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专业的律师代理诉讼。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3、甲方拟聘请乙方律师代理其参加诉讼活动,乙方予以同意。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一、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后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人代理此

16、纠纷。二、代理权限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权限为以下第种:(1)一般代理。(2)特别授权,包括代办仲裁或诉讼(起诉、上诉)立案手续、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或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签署相关协议,代为提起诉讼(起诉、上诉、反诉)、代为强制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标的、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为提交、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和案件材料、代为出庭陈辩。(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三、乙方的义务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理事项。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

17、进展情况。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个人稳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四、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3、甲方应当

18、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重大过错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5、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代理费,但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律师代理费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代理费为元人民币(大写:)。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元人民币(大写:)。(3)余下的代理费待案件审结后一次性收取。2、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

19、乙方退费:(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3)甲方作为原告或反诉人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或为代理案件做了实质准备工作,而甲方撤诉的。(4)案件在庭前通过调解、和解的。(5)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3、费用汇入银行:乙方银行:。开户行:。账号:。名称:。联系电话:。六、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除省市以外的差旅费、食宿费。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甲方按照乙方律师实报实销

20、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报销以有关部门的正式发票为依据,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七、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代理费:(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2)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收取的代理费:(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

21、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八、通知及送达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2、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邮寄、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3、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无论对方是否签收。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

22、起的相关责任。九、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诉至人民法院。十、合同的生效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师完成委托事项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2、完成委托事项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和解和撤诉等)或本合同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甲方(签章):日期:年月日甲方(签章):日期:年月日2023年民事合同协议篇4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穗西工业二区。法定代表人潘银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正熙,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中

23、山市南头镇镇政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女,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凤山东路6号德业大厦三座,系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陈业方,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宝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顺法民二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年8月至11月间,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顺德市伦教区熹涌永宏制罐厂(下称永宏厂)签订了多份销售合同及送货凭证,约定由宝柏公司向永宏厂购买包装罐。期间,宝柏公司共收到价

24、值为174705.40元的包装罐。后经李欣追收未果,遂于年10月1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宝柏公司立即偿还拖欠的货款174705.40元,并承担诉讼费。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宝柏公司与李欣开办的个体企业永宏厂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宝柏公司收取李欣的货物,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负向李欣支付尚欠货款174705.40元的责任。李欣起诉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宝柏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欣支付货款174705.40元。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宝柏公司负担。上诉人宝柏公司不

25、服原判,上诉称:一、一审以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由认定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这与证据审查原则相违背,是错误的。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请求清还货款,须举证证实其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上诉人欠货款的事实。但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上诉人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没有委托签订合同和签收货物的委托手续,不能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证据上的签字人的行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没有委托他们签订合同及签收货物,此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的定案依据。二、事实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与被上诉人签

26、订买卖合同,且没有收取被上诉人的货物,上诉人没有委托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上的“花”、“桂花”、“婵”、“潘新和”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及签收货物,这些人与被上诉人发生的民事行为,是个人行为,与上诉人无关。三、由于塞车原因,上诉人迟到10分钟到庭,却被一审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变相剥夺了上诉人的抗辩权,程序不合法。因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宝柏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未提供新证据。被上诉人李欣答辩称:一、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上诉人的员工,是履行签收货物的行为,其中潘新和是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潘银芯的弟弟。二、对于送货凭证上的签收人员是

27、上诉人的员工的事实,在上诉人欠其他人的案件中,已被佛山中级法院作出的()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所确认。三、上诉人在一审确定的开庭时间内因迟到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责任完全由其自负,一审作出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李欣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本院()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书。本院认为:从上诉和答辩的内容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从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入库单来看,上面注明送货单位是永宏厂,购货单位是宝柏公司,并有“潘新和”、“花”、“桂花”、“婵”等人签收。其中,“花”、“桂花”、“

28、婵”签收的单据与另案即本院()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1号生效判决的单据的格式一致,该终审判决已认定“花”、“桂花”、“婵”等人是宝柏公司的员工,故可适用于本案。对于“潘新和”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宝柏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没有提供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证据予以反驳,相反,“潘新和”签名的销售合同书及送货凭证与“婵”等人签名的入库单是相对应的,而“婵”等人又是宝柏公司的员工。因此,可以认定“潘新和”也是宝柏公司的员工,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宝柏公司承担。至于宝柏公司上诉提出的程序问题,由于其不按时到庭,一审据此作出判决并无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李欣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永宏厂与宝柏

29、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宝柏公司欠李欣货款174705.4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清偿。宝柏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中山市宝柏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郑振康代理审判员吴行政代理审判员欧阳建辉二0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欧阳2023年民事合同协议篇5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总经理。联系方式:代理人曾镜同律师被告:南宁X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

30、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自20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JDX(NZ)1005046(SB)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360000元的流量开关、液位开关及转子流量计等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20年10月23日,被告及广西X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南宁X纸业有限公司及广西

31、X纸业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货款分别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397902.76元于20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15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160000元,而广西X纸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横县人民法院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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