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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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分级响应,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海上石油开采除外)及其附属设施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1.4工作原则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2、康作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2 矿山事故分级根据矿山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力情况,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2.1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级)特别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30人以上死

3、亡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3)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矿山事故的。2.2重大矿山事故(级)重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台州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3)省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矿山事故的。2.3较大矿山事故(级)较大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4、,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3)台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矿山事故的。2.4一般矿山事故(级)一般矿山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1)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事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3.1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矿山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开展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矿山事故时,市安委会转为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3.2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

5、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3.3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协调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度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救援工作,做好预案实施过程中联络、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应急部门关于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根据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提供的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等单位,通过电视、报

6、纸、微信、微博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会同市公安局,加强对网络舆情监控。市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范围内的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道路交通的通畅;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协助事发地镇(街道)疏散危险区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实死亡、失踪人数及姓名、身份,开展现场取证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参与指导社会救助工作,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应急救援资金划拨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负责协调、提供有关矿山地质资料;参与涉嫌越界

7、非法开采矿山事故调查处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矿山、尾矿库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处置建议。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市卫生健康局: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实施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及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向市安委会报告人员伤亡、救治、防疫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山事故中相关特种设备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技术支持。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协助组织和调派抢险救援所需设备和操作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市气象局:向市安

8、委办提供日照、气温、雨量、风向、风速等信息,提出事故救援建议。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制定、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援方案,搜救被困人员。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救援物资的调剂和支援;负责保障事故现场的通信畅通。市供电局:负责抢险救援期间所需供电线路的合理调度,及时对损坏的线路进行维修,确保抢险救援工作的用电需求。市人武部:协调调集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地区: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根据市安委会要求,立即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

9、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物资调度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3.4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发生或可能发生矿山事故,市安委会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故发生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和相关应急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副指挥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任命。(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部门参加,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2)医

10、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3)治安交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单位人员参加。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等工作。(4)电力通信保障组:由市供电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通讯运营商牵头组成。负责修复受损的电力和通信设施,保障事发地现场的供电和通信。(5)物资设备保障组: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参与,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运送、供应及保障。(

11、6)环境监测组: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牵头,由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7)新闻舆论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对外发布事故处置和救援信息;做好网络舆情监控。(8)综合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牵头组成。为现场指挥场所提供办公设备和综合后勤服务保障。3.5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矿山应急专家组,为矿山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4 监测与预警4.1预防与监测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健全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建立完善矿山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预警等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市应急管理局和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矿山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4.2预警行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动态掌握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13、的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矿山事故的气象灾害等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应急部门。市应急管理局要做好事故风险的发展趋势分析,并根据监测和上报信息及时发布事故预警,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5 应急处置5.1信息报告5.1.1信息报送渠道与流程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按下列程序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如实报告镇(街道)应急值班室(或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上报市委办、市

14、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送市委办、市府办、市应急管理局,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委办、市府办。按照市委办、市府办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送事故信息。任何公民获知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都有义务立即向当地政府或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也可以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转送有关部门。5.1.2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

15、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类型、事故范围、周围环境等);(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已经采用的救援措施、已经赶赴和正在赶赴现场的领导和应急力量等);(6)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1.3信息报送时限事故信息可先用电话第一时间报告,然后按规定时间要求报送文字形式事故信息。(1)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力争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或紧急信息渠道向

16、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1小时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如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可先初报后再跟进后续进展情况。(2)当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镇(街道)应第一时间如实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3)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在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上级有关部门初步报送事故信息。5.2先期处置事发地镇(街道)接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刻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随后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救援物

17、资用于应急处置;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村(社区)、事发矿山企业等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现场保护、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市安委办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专家组提供的信息,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市安委会总指挥宣布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5.3应急响应根据矿山事故的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市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级别。1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迅速启动本预案,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或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务院、省、台州市的要求,

18、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较大(III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迅速启动本预案,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台州市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一般(IV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安委会综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1)市安委会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组织相关矿山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3)

19、根据救援需求,向台州市请求调拨或协调周边县(市、区)支援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调派周边的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现场处置。(4)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保持通信畅通,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5.4处置措施(1)事故发生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的应急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2)建立工作区域。根据矿山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3)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对事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

20、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4)判定控制危险源。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型,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源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可能,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故。(5)特殊险情的处理。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紧急处理措施。(6)终止救援。在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7)请求支

21、援。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时,现场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矿山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引导岩土崩落等技术措施进行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5.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地下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5.6信息发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

22、,拟定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市安委会核实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5.7响应终止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经市安委会同意后,结束应急响应。6 后期处置6.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市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和支持。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处理,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因参加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而造成单位或个人财物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市安委办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

23、市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汲取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6.2调查评估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召集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事发地镇(街道)等单位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核定损失和事故责任,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若事故调查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和上级应急部门。6.3责任追究对在矿山事故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7 保障措施7.1物资装备和避难

24、场所保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督促检查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切实提高我市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转移。7.2技术保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7.3专业救援队伍保障进一步加强有关部门、镇(街道)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7.4资金保障市矿山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市

25、级财政预算。处置矿山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分配。7.5交通运输保障发生矿山事故后,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7.6社会动员保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调用事故发生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8 预案管理8.1预案修订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至少每3年对预案评估1次,根据风险、应急资源等变动情况开展修订工作。8.2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市安委办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与周边县市区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8.3预案实施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矿山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温政办发2016105号)同时废止。9 附则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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