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现代社会离婚的特征及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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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现代社会离婚的特征及影响摘要: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与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权利,这尤其是与我国传统“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显著区别的。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忠实,相互关护扶持才能得以维持。因此需要从加重过错方的责任以及完善调解制度来降低离婚率。关键词:离婚,特征,影响,对策 前言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

2、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1994 年、2003年先后颁行过5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目前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立法背景是,到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2003年的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04年,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是对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以适应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通过对法律或者条例的内容研究来看,“婚

3、姻自由”始终是我国婚姻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婚姻缔结的自由以及离婚的自由。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高度发展,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加之现代社会中在社会劳动以及社会分工上,女性也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和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与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差异。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是婚姻法律关系中双方共同享有的一项权利,这尤其是与我国传统“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观显著区别的。因此可以说,现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乃至于离婚制度都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本文从婚姻的功能以及目的出发,阐释离婚的原因以及离婚对社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提出缓解婚姻危机的几点对策

4、,以期降低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一、婚姻的功能与目的按常理而言,爱情应该是一种只讲奉献的非功利行为,但在经济学的视野里,爱情不管是出于何种非理性动机,都会对经济物质作出反应行为,没有任何爱的付出是完全不需要回报的,表面上是我们爱对方,实际上是爱自己,因为所爱之人其实是自我的对象化。用经济学眼光看,婚姻是一种交易。从找对象到结婚的过程就是寻找市场目标、考察双方需求、认同商品交换条件直到签订交换契约(结婚证)的过程。基于男女双方平等自由的意愿而结合形成的婚姻关系不仅受到社会道德伦理的制约,更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确立来对其进行引导和规制,法律规范的制定为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随

5、着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婚姻生活质量以及婚姻关系中家庭成员个人权利的维护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婚姻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的。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婚姻制度,是与一定社会的风俗习惯紧密相关的。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婚姻缔结制度具有不同的特点,又受着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影响。在传统思想依旧占据着国人思想重要位置的背景下,中国的婚姻与国外的婚姻至少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中国传统的“家观念”是比较浓重的,个人作为家庭的组成成员不仅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更是作为家或者家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整个家庭或者家族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中国人的传统责任。选择结婚和选择

6、单身都是人们在成本与收益间权衡的一种理性的选择。结婚给人带来的收益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在我国的语境下,婚姻的功能与目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获得性的满足和情感的寄托。婚姻使性伴侣长期化、稳定化,使性生活安全化,这其实也是实现人类的自然繁衍的基本需求。二是互相提供信用,人的心理需求。人的生存与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种安定,这种安定既包括物质上的,也包括心理上的,心理上的安定就需要由另一个人的持续支持来实现,婚姻则提供了这样一个伴侣。三是可以分享家庭商品增值。婚姻作为耐用消费品,具有逐渐积累增值的特点,在规模效应的推动下,婚姻的某些独特效用会逐步显现出来,比如情感的寄托、家庭的福利、知识和智慧

7、的交融、小孩带来的乐趣等等。有了那么多的好处,大多数人当然选择结婚了。二、离婚原因的分类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婚姻法中,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这一标准作为一种相当主观的标准是需要各种现实的原因或者事件来加以证明的。本文将离婚的原因分为个人原因和家庭原因两个方面内容。(一)个人原因婚姻的缔结是以夫妻双方忠实义务为基本要求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都市工作与生活环境的复杂由此导致的各种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必然会造成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导致精神痛苦,因此也成为了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绝大部分婚外情直接导致了离婚的结果。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已经成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

8、素,成为无法维系夫妻关系的根本原因。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也是夫妻双方享有权利以及履行义务的基础。重婚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者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而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上的非法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见,重婚是既已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或形成第二个婚姻关系或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的行为。在当前阶段,主要有二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前者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即已构成,不问是否真正同居;后者只要双方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构成重婚,而不问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家庭原因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婚姻缔结不仅仅是夫妻双

9、方的事情,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结合。一方与另一方的家庭成员如何相处就成为婚姻发展的一项重要导向。中国传统思维中就有“家和万事兴”,家庭如果不合,那么则有可能直接导致婚姻的解体。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2011年的第一季度,全国有46.5万对夫妻劳燕分飞,平均每天有5000对夫妻离婚,离婚率为14.6%;广东省有2.49万对夫妻离婚,离婚率为10.9%。在全国离婚率排名中,居倒数第八位,属于较低水平,但回溯广东2009年、2010年同期的9.8%、10.4%,依然呈不断走高的趋势。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到70后纠结于离或不离,再到如今80后的“离婚没啥大不了”,中国人的婚姻观正在发生改变。据不完全统计,

10、从年龄结构看,目前全国22-35岁人群已经成为离婚主力军,也就是说,70后、80后成为离婚高发人群。离婚原因受到父母影响过大是主要原因,过于密切的亲子烙印,直接造成影响:一是由于可以从父母处得到大量的亲情,80后对小家庭的感情没那么依恋,即使离婚也不“伤”。二是被父母“宠坏了”,80后从小到大都习惯于父母的奉献型的爱,在自己的婚姻中,也常常认为“对方要以我为中心,为我做奉献”,都想索取而不愿奉献,导致家庭矛盾升级,甚至以离婚收场。加之一些父母以自己的孩子为中心,仅仅希望自己的孩子在婚姻中能够处于优势地位,忽略甚至纵容自己的孩子逃避自身的婚姻义务与责任,从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中成员关系的紧张。三、

11、离婚的消极后果(一)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我国青少年犯罪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家庭结构残缺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美国学者墨森指出:“破裂家庭跟青少年违法率高有关系。然而,在以相互仇视、冷漠或不关心、缺乏内聚力为特征的未破裂家庭中,少年违法的可能性,比具有内聚力、互相钟爱、互相支持的已破裂的家庭(通常只有母亲)还要高”。 美墨森等著:儿童发展和个性,繆小春等译,上海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578页。同时父母的不良行为对子女的行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夫妻关系不和、离异或者父母死亡等畸形家庭,给孩子造成的创伤往往伴随孩子一生。父母离异后,家庭的自然结构遭到破坏,孩子失去或缺少家庭应有的温暖和

12、关爱,心灵自小蒙上阴影,形成孤僻、自卑、厌世、冷漠、固执、抑郁、无情等心理,成长过程中偏离正常方向。他们带着这种不健全的人格过早走上社会,在外部因素的诱导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基层法院从已审的未成年人案件分析,涉罪未成年人近60%来自残缺家庭,而且犯罪主要是由于攀比、嫉妒、虚荣心理诱发的。由于家教缺失,加上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各种复杂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从犯罪手段看,受网络文化影响,青少年罪犯的作案手段呈现智能化特点。(二)离婚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前文论及,重婚是是一种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是离婚的一项重要原因。重婚主要的特征在于行为人

13、故意和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行为人故意是重婚的最主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不是故意,其所产生的影响有限,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小。而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却是重婚得以构成的前提,没有双重或多重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重婚法律关系就无法形成,也就不会有重婚的产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以夫妻名义购买房产或租赁房屋等方式进行同居的;以夫妻名义办理户口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致使群众以为是夫妻的。因为重婚所导致的离婚对社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首先,破坏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不利于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婚姻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很重要的一个义务就是忠实义务,这不仅是对传统婚姻观的维护,也是对婚姻关

14、系本质的彰显。忠实义务就是要求双方能够忠于自己的配偶,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且承担责任。重婚行为破坏了夫妻间的充实义务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其次,破坏社会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提倡的是夫妻双方平等,和谐的家庭观。当前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就是一夫一妻之下的家庭和谐稳定。重婚行为挑战一般社会公序良俗,破坏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四、针对原因提出降低离婚率的对策(一)加重有过错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很好地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因过错导致离婚同时又对无过错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未加规定的遗憾,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确立,

15、一方面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弥补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不足,使我国的婚姻立法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吴国平: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2页。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所形成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忠实,相互关护扶持才能得以维持。在此期间,夫妻一方以重大过错行为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相互忠实的义务,更会给对方的身心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更有甚者还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甚至虐待,从身心和肉体对另一方进行摧残。这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理

16、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戒。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正是为存在这些困境的弱势方捍卫自身权利提供坚实后盾,让他们在勇敢对这些名存实亡的婚姻说不的同时还能通过公力救济途径获得应有的补偿和抚慰。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一方违反了婚姻义务,必然会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果法律不对这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惩戒,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就很难得到保障。可以想见,如果夫妻一方长期受到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虐待又没有合理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久而久之其必然会通过私力手段进行报复反抗或者采取自杀等过激行为,无论何种结果都将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缓解了婚姻当事人权益的冲突,消除了大量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为

17、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推波助澜,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见康棣:离婚损害赔偿价值的思考,载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第1期。因此加重重婚者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加重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有助于对婚姻关系中有过错方形成有效的威慑,从而积极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二)完善婚姻调解协调机制近年来,中国离婚家庭数应该说是飙升。据民政部门的数据,2000年中国离婚对数是121万对,而到了2010年上升到了196万对,2011年更是达到了近221万对;在北京、上海等这些大城市,离婚率更是居高不下,表示的非常明显。如果不对离婚现象进行及时的反映和处理,那么有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现代社会经济条

18、件下,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具有独立意志和想法的主体。夫妻双方在家庭关系中更多的是呈现一种平等型的,协商型的家庭生活模式,传统中一方强势的家庭生活模式越来越少见。在现代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决定了双方对家庭生活以及发展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经常会发生意见不统一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因为一时冲动而导致的离婚诉讼屡见不鲜。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婚姻调解机制,将这种本质上并没有违反婚姻法定义务的离婚案件通过调解的形式进行疏导,从而降低离婚率的发生。我国婚姻法是坚持“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中国的大部分城市,只要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内就可以办完离婚手续。

19、有些城市在积极探索的预约离婚制度,预约离婚就是夫妻两人去民政婚姻登记部门不能马上离婚,而是要事先预约填表,回去过一段时间再来进行离婚登记。在浙江省宁波慈溪市,预约离婚的做法已经试行了大概3个多月,他们主要是执行一个星期的预约期。据统计,在这3个月里,共有650对夫妻预约离婚,而实际一周之后,来离婚的只有314对,离婚人数下降了一半多。 这种预约离婚制度尤其对那些冲动型离婚的情形,尤其是像“80后”夫妻,闹一点小别扭就认为日子过不下去了的效果明显。预约离婚的方法并不是限制婚姻自由,其主要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积极促进家庭矛盾的内部处理机制。预约的做法能使双方冷静下来。除了慈溪,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也推出了预约离婚的做法,离婚率也是开始大幅下降。这种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举措,不失为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参考文献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2李俊 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3林秀雄著: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4蒋月 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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