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定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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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2012年5月份,被告人吴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罗冲围,用6600元现金向他人购买假币约29万元,回家后将假币埋在自家地里。同年8月14日,吴某将该假币挖出后,用三个食品袋装好(二个红色的、一个黑色的),放进一黑色的电脑包里。次日9时许,吴某携带装有2894张面值均为100元假币的电脑包,从自家坐车至S323道县仙子脚路段下车,准备转车前往广西。10时30分,被道县公安局查获,后对吴某予以刑事拘留。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所持有的人民币均系假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在明知是伪造货币的情况下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被告人吴某系初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具有悔罪表现,且所持有的假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犯持有假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一审被法院以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来源: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3419.shtml 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摘要】持有假币是一种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只要所持有的假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即构成本罪,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的,就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持有假币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刑法对持有型犯罪在成立上是否需要一定时间上的延续性意见相左

3、。 肯定说认为,持有的成立需要时间上的延续性。否定说认为,持有的成立不要求有时间上的延续。 实践中对持有假币罪定性存在种种疑难,本文试透过该法条的表面来探讨其立法原意。【关键词】持有假币罪 扰乱金融管理秩序 法律的权威性 浅析非法持有假币罪的定罪 2012年5月份,本案中的被告人吴某用6600元向他人购买了假币29万元,回家后就埋在自家的地里,然后同年8月14又将假币挖出,用几个袋子装着,其中有一个黑色食品袋里面装了2894张面值均为100元假币放进自己的电脑包里,准备前往广西,在途中被公安局查获,后对其以刑事拘留,法院对其以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4、在上面的案例中我认为焦点在于以下几点:1.关于持有假币罪的持有数额问题2.关于持有假币罪的量刑问题,3.关于持有假币罪的持有定罪问题。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对我国持有假币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对于持有假币罪的数额,定罪和量刑问题的探讨焦点则集中在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上,学者们对此两款的看法分歧很大 ,而且褒贬不一 ,以下有这几点争议与分歧:一 行为人以单纯收藏为目的而持有假币的行为,是否应该成立持有假币罪? 在本案中,很多的学者们认为行为人不应该定为持有假币罪,理由如下:行为人用6600元

5、现金购买的约29万元假币,回家后偷偷将假币埋在自家地里,于8月14日挖出后用食品袋包好,准备转车前往广西。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至始没有看到行为想要将假币使用,进入流通市场,从主观上也只能说明被告只是持有,这仅是一种状态,并不能说明他有其的它什么目的行为,且者行为人也只是带其2894张面值均为100元假币前往广西,也只能说明只有这2894张面值均为100元假币可能会进入流通市场。从法律定义上解释非法持有假币罪实质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顾名思义,持有假币。从现象上看,持有是一种状态。而从刑事诉讼活动的意义上看,已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是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持有假币者是为了进行其他

6、假币犯罪而拥有、占有假币的一种状态。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经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以其他假币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持有的加你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通过其他犯罪行为而获的并持有;二是因其他货币犯罪而持有;三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对于第一、二种来源的货币,可以认定其他犯罪,不在认定持有假币罪。对于第三种来源的货币,或者无法证明来源和去向的假币,则认定为持有假币罪。1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

7、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所持2890元未构成法律中的数额。显然本案中行为人应以其他假币罪定罪处罚,由于行为购买的假币是事实,行为人收藏假币数额较大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严重扰乱货币市场,应当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二行为人购买假币后未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很多的学者认为行为人购买假币后未使用,也构成本案中的持有假币罪,理由如下:持有假币罪是指“刑法条文上规定了若干独立的犯罪构成,即可以由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也可以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成立一罪”的情况。具体到本罪,持有,使用都是独立的犯罪构成,可成立一罪,但也可以由两者成立一罪。当它们

8、作为的一罪时,在立法上的经历却是不尽相同的。2行为人吴某购买了假币后,吴某就有了使用假币的主动权。吴某的道德能否经得住利益的考验,不好判断。一般来看,犯罪条件成熟了,有了巨大的利益诱惑,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这种情况,我们不能去相信人们的道德,要靠严肃公正的法律来约束。行为人购买假币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促发了假币市场,危害到了社会经济秩序。购买假币本身危害到了社会经济,购买后私自持有为危害社会埋下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9、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所以吴某的这种行为构成了犯罪。三行为人非法持有29万元假币,一审法院以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是否合理? 触及判决这方面,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本案中,如果您是一名法官您会怎么判呢?很多的学者认为此判决合理,根据持有假币罪的定罪标准,其主观上必须要知道是故意,明明知道是假币而持有,吴某虽未将假币进入流通市场,但是也严重扰乱货币市场,应按犯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最,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

10、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吴某非法持有29万元假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一审法院以吴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是合理的。 综上,笔者认同第二,三种观点,但是对于第一种观点持有不同的见解,在本案中,首先我们应该讨论下行为人“单纯目的”是否“单纯”,吴某将用6600元现金向他人购买假币约29万

11、元,偷偷将假币埋在自家地里,于8月14日挖出后用食品袋包好,准备转车前往广西。说明被告人吴某已经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且报有侥幸心理。根据司法解释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 明知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明知是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明明知道。具体言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被验是假币或者被指明后继续持有、使用的;2.根据行为人的特点(如知识、经验)和假币的特点(仿真度),能够知道自己持有、使用下假币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等。所以可以认为被告是明知而为的行为。4 其次,如果在8月10日吴某这些假币未被被公安

12、机关查获,这些假币很可能流入社会从而危害到社会经济秩序。公安机关将犯罪扼杀在萌芽之中,没有等到这些假币流入社会后才采取行动,避免浪费巨大的人力财力。综合考虑到29万巨额假币对社会经济危害问题,被告人吴某持有假币罪判决成立。根据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通说认为,由于刑法并没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但假币应属于违禁品,禁止个人收藏,行为人收藏数额较大的假币也会侵犯货币的公共信用,严重扰乱货币市场,故只要明知是假币而持有并达到数额较大要求的,就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应当说,认定持有假币罪最为困难的问题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及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假币”。很多人不会轻易、如实

13、的承认对其所持有的假币“明知是假币”,这就需要分析判断。从通常的解释方法来讲,“明知”包括指导和应当知道。所谓“知道”,是指已有充分证据显示行为人确实已经知道,如他人曾经告知过,或者行为人承认已经知道假币的性质。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行为人的阅历、知识、工作经验、假币的流量、获得假币的渠道以及隐匿假币的场所和方法等因素判断,行为人在具体案件中不可能不知道其所持有的是假币。5不管在本案中,或是在社会中,只要行为人已经购买而持有了假币,就具有了使用假币的主动权。这时候行为人的道德能否经得住利益的考验,我们不好判断。从一般来看,只要犯罪条件成熟了,有了巨大的利益诱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还是

14、非常大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一味的去相信人们的道德,还得靠严肃公正的法律来约束。再者说,行为人购买假币而持有的这种行为,某种程度上促发了假币市场,危害到了社会经济秩序。购买假币就已经危害到了社会经济,购买后私自持有更是埋下危害社会的种子,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被告人吴某明知是假币而非法持有,且

15、金额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假币罪。 法律是严肃公正的,是惩治犯罪的有利武器,保障了公民的安全利益。有些人的侥幸心理太重,总以为我干这些事情只要不杀人不放火就会没人知道,吴某以为自己购买29万元假币未伤害到他人就没构成犯罪,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罚款10万元。吴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的这种行为居然受到这么严重的法律制裁。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持有假币的事件纷繁复杂。通过这个案例仅仅是我们现实生活的一个缩影和提炼,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往往更加复杂、更为敏感、更加激烈。我们应该了解国家关于持有假币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涉及持有假币的原则和法律问题,这样才能够对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涉及持有假币问题上有深入的了解。事断于法,国之大道。所以我们要做个懂法的公民,不能在发生类似的由于无知而引发的悲剧,更不能拿我们的无知去挑战法律的权威性。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价值尺度和重要的流通及支付手段,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非法持有假币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犯罪。不能因一时的利益而毁掉终身。【参考文献】 1华律网 2互动百科 3曲新久主编:刑法学(第四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页 4华律网 5华律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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