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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监管与防范风险的研究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近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为大众生活提供了多种便利,也促进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但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的进程中,国家的相关政策及各种防范风险措施并未跟上其发展速度,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对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对今后解决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风险一、引言 目前,国内的征信体系建设严重落后,征信数据分散、稀少,可用程度低。信用数
2、据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自动化的审贷、定价和风险控制模型。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不显著提高综合借款费率用以覆盖风险,而综合借款费率的提高又加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成本与风险的双高是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典型特点。与此同时,由于国内投资人的风险厌恶程度高,风险承受能力低,平台为了吸引足够投资者,不得不推出投资者保障计划乃至本息担保承诺,导致互联网金融 P2P 借贷的风险模式产生异化,部分平台成为风险汇集者与直接管理者。我们提出应该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控,并建构一套风险防范机制来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优势来克服互联网金融的负面效应,以期能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一
3、面的发展,引导互联网金融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同时本文也希翼能为我国金融改革经济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理论的进步略尽绵力。 二、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现状以及类型化分析(一)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现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产业迅速崛起,并以其巨大的发展力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面临以下共性问题:其一,互联网金融目前阶段仍处于无序发展阶段,互联网的开放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业的准入门槛,使得大量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机构数量和业务规模发展较快,但却并未被有效纳入到传统金融管理框架之内,除第三方支付之外,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态
4、处于“无管理”状态。其二,目前还没有一定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总体来说该行业中还没有行为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目前,除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拥有权威的自律性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规范之外,其他诸如 P2P 网络借贷、众筹等业态还缺乏权威的协会组织与行业标准。其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鱼龙混杂,考虑到保护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的需要,P2P、众筹融资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无法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第四,潜在金融风险较大。互联网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传统金融机构有本质差异。两者在产品设计上,用户体验上甚至于创新角度上都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二)互联网金融的主
5、要类型化分析(1)P2P网络借贷基于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低收入群体的贷款较为缺乏,并且传统金融机构存在审批贷款时间长、机制不健全、服务效率较低等问题,P2P 网络借贷在中国取得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国第一家 P2P 平台拍拍贷,在 2007 年成立,此后宜信、红岭创投等 P2P 平台先后上线,但是20072009 年 P2P 网贷发展特别缓慢,平台数量仅有几家,业务量也较少。到2010 年,中国的 P2P 网贷平台逐渐开始迅速发展,呈现平台数量和业务规模爆发式增长、地区差异显著以及行业风险较大等特点据统计,截至 2012 年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为 200 家,全年成交
6、量为212 亿元,贷款余额为 56 亿元;到 2013 年底,P2P 网贷平台数量达到 800 家,全年成交量突破千亿元,为 1058 亿元,贷款余额为 268 亿元;到 2014 年第二季度末,平台数量为1184家,半年的成交量为846.6亿元,贷款余额增加到477亿元。由于该行业存在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等问题,自 2013年下半年开始,多家P2P平台接连出现各种问题,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累计出问题的P2P平台数量仅为16家,到 2013年底,该值上升到92家,到 2014年第二季度末,该值为148家。(2)“众筹”模式 我国众筹模式自2011年7月首个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
7、线以后,开始步入起步阶段,经过几年的发展,点名时间已成为目前我国最大的众筹平台,也是我国比较成熟的众筹平台。由于准入门槛较低和融资渠道较多,且具有“小额”和“大量”的特点,众筹模式在我国广受欢迎,淘梦网、众筹网、大家投和乐童音乐等一大批众筹平台网站先后涌现,众筹模式可以帮助项目发起人实现低门槛创业、预知市场反应、同时进行廉价的市场推广。目前,我国众筹融资尚处初级阶段,与欧美国家的众筹融资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我国发展也比较迅速,截至2013年底,我国众筹融资平台已发展至21家。 中国众筹模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以点名时间、众筹网等平台为代表的综合类、以追梦网、淘梦网、乐童音乐等为代表的主题类和以天
8、使汇、大家投等为代表的股权类。(3)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作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奠基石,是相对较为成熟的发展领域。目前已将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式纳入我国的监管体系之下,通过申请审核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方式实现,自 2011 年到 2014 年 7 月,央行已分八次陆续发放 269 张“支付业务许可证”。据统计,2013 年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交易额超过17万亿元。移动支付业务开始飞速增长,2012 年底,交易规模仅有 1511.4亿元,到2013年底,该值突破万亿,达到12197.4亿元,增长率为707.03%,到2014年第二季度末,该值为28525亿元。根据发展路径和用户积累途径的差别,
9、我国第三方支付的运营模式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以汇付天下、快钱、银联、易宝支付等为典型代表的独立模式,该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完全与电商网站相独立的,不具有担保职能,平台为用户提供的仅仅是支付服务与支付系统的解决方案。另一类是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典型代表的、以电商平台为依托的有担保支付模式。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一)合法性存疑,外部监管法律缺失1.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 我国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独立网关支付模式,如易宝支付模式,另一种则是附有担保的支付模式,如支付宝模式。前者在于提供各个银行间的直通网关服务,使交易更加便利,而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充当信用中介,消费
10、者首先将资金划入平台账户,在收到货物后通知平台,商家方能获得消费者的资金。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网络与信息的安全风险、资金沉淀风险、网络洗钱风险、信用卡套现风险、交易安全的风险、法律责任风险等。由于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良莠不齐,部分网络支付机构未能满足反洗钱的标准要求,因此我国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仍然是反洗钱的薄弱环节。 2.众筹模式法律问题 国内众筹模式面临的可能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P2P网络借贷模式最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主要形式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潜在风险。在目前监管层面,由于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因此债权类众筹可以创新发展,但不
11、能触碰法律红线。第一条法律红线:理财资金池模式,即 P2P 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标的设计成资金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条法律红线:由于 P2P 网络借贷平台未能对借款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而使得不合格借款人发布虚假融资标的,存在非法集资更甚至卷款跑路的风险。第三条法律红线: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典型的庞氏骗局,通过网贷平台发布虚假融资标的,并采取拆新还旧的模式,进行集资诈骗。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类众筹模式,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非法证券类犯罪。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归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管辖和受理。目前监管层
12、证监会已经开始调研股权类众筹存在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短,发展过程迅速,因此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例如法制的不完善,因此股权类众筹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红线。(二) 系统性风险高,信息安全问题突出一方面,由于科技水平较为低下,我国互联网的软硬件系统多进口自欧美发达国家,是一大隐患;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系统开发、运行过程中,由于机构的人才缺乏和资金不足,其业务技术支持基本都是通过购买第三方外部服务的方式获得,如果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很可能给服务机构带来信息泄密的风险;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外包服务中断,则很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业
13、务安全稳定的运行。第二,系统漏洞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在技术上都会存在一定的系统漏洞和隐患,如果这些漏洞被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所利用,将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甚至有人专门寻找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漏洞,将其出售给黑客或病毒制造者,以此获取高额收益。我国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防御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系统漏洞风险需要更加重视。第三,缺乏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在挑选方案时可能出现技术选择错误的风险。当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安全出现问题时,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不成熟,有可能产生所选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不兼容,也有可能所选技术方案是被技术变革所淘汰而没被我们察觉,这些
14、都将会给我国互联网金融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风险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归结为高科技自主知识产权匮乏、木马软件泛滥、黑客攻击猖獗、钓鱼网站众多、消费者电子支付操作不当以及消费者安全意识淡薄等。结合该风险的成因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加快核心技术等薄弱环节的研发进度,切实落实技术安全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产业链各方的技术安全合作,才能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有效地防控。(三)征信体系不尽完善 以P2P网贷平台为例,它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征信系统与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带来的,主要包括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资金的风险和 P2P 网络借贷通过虚构债权吸收出借人资金的风险。一方面,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
15、级,P2P 网络借贷公司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该局限性表现在:第一,P2P 网络借贷发展时间较短,准入门槛较低,风险管理人员缺乏,。第二,征信体系不完善、信用环境不成熟、信息共享机制缺失,P2P 网络借贷平台不能全面地把握借款人的资信情况。第三,平台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和数据共享,容易出现多个平台借款叠加信用的问题,如果借款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总额超过了其本身所能承受的范围而无法还款时,就会导致风险破裂。另一方面,P2P 网络借贷平台可能通过虚假增信、虚假债权等方式吸引出借人借出资金,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逐渐演变成“旁氏骗局”,最后导致出借人的资金受损。这种风险产生的途径:一是通过虚构借款人,在信息
16、不透明以及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出借人几乎不能辨别资金的真实去向;二是采用“秒标”方式提高知名度,用高利息吸引投资者,但是P2P公司一旦跑路,所有投资者都会遭受损失。 这真是征信体系的不完善所致结果。四、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对策(一)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价值选择1. 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 金融法制的重点在于平衡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在金融法制背景下,不仅要维护交易过程的安全,也要保证金融系统本身的安全。效率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灵魂,特别是在当今的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维护和促进金融效率以实现金融增长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股权众筹制度的出现也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主流。但是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
17、也需要规范,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应当是建立在稳定的金融环境下的,这就需要积极发挥法律制度对于金融发展的约束作用,保障金融安全于稳定。因此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二者相辅相成,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当是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故作为金融创新制度的股权众筹融资制度应当遵循一定的发展原则,在对股权众筹进行监管时,一切监管制度和规定的制定都应当遵循金融效率和金融安全兼顾的原则,才能保证制度的前瞻性和长远发展。2.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在金融市场中,资本是企业运行的“血液”。股权众筹的目的就是为了中小初创企业的融资提供有效的形成途径,为其注入更多的血液提供更大的便利。要保持一个国家经济的活力,尤其需要给中小初创企业创造良
18、好的资本环境,金融监管也必须考虑到这些企业获得资本的困难现状,以确保中小企业能够顺利地筹集到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在传统的制度体系内,中小初创企业想要获取必要的资金往往具有很大的难度,从而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银行贷款是很多企业寻求资金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中小新兴企业却由于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而很难通过银行获得信贷。一般而言,中小新兴企业在提供抵押担保的能力和拥有现金流的实力上都不够强,银行往往会基于信贷风险管理的考虑而拒绝贷款。除了银行贷款之外,还有一些非正规金融,比如民间借贷、信用担保公司,同样的由于中小新兴企业的资金实力不够雄厚,再加上这些非正规融资需要以高
19、昂的风险对价,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对有些初创企业来说属于不能承受之重。其次,我国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发行承销之高成本将部分中小新兴企业拒于常规资本市场门外。由于初创企业的融资规模小,存续期间短,大部分不符合通过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来获得融资。况且公开发行股票所需的高昂的发行承销费用也是这些企业难以承担的。另外,还有一些天使投资和风投公司,他们会更加青睐一些高科技行业,对这些普通的中小企业并不能给予到太大的帮助。3.保护投资者利益 首先,股权众筹本身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和投资者的投资知识与风险防控能力的不足,导致投资者对自身和企业的错误评估而致使利益受损。中小新兴企业的经营一开始都具有
20、较大的不确定性,筹资者对其自身的风险处理能力尚不足够,更何况投资者了,就更不能准确地识的风险并有效防范。另外,就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决策而言,投资者很大程度上是不了解的,筹资者也不会主动与投资者来进行信息的沟通,因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根本无法对 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就更别说避免投资风险了。 其次,网络信息过于庞杂,对信息处理的不专业和网络欺诈都可能陷投资者于险境。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由筹资者直接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是通过众筹平台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来决定投资,而这些信息过于庞杂,参差不齐,其中不免有虚假的信息的成分,而投资者对这些信息的处理能力并不专业,大部分时候无法区分信息的真
21、伪,很容易做出误导性的决策。(二)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具体对策1. 明确监管责任,完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各个模式的发展起步时间不同、发展进程不一,虽然有的模式逐步配套了比较齐全的法律,但是大部分模式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而且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位阶较低,多数属于相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并不属于国家法律层面的法律,其覆盖范围的作用效力有限。再者,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业态,现有的部分金融法律显现出严重的僵硬性和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现已迫在眉睫,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
22、和监管主体,并且对业务流程加强监控。目前,只有第三方支付模式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和监管主体,其他模式均没有。应尽快对各个模式的性质进行明确,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使该行业发展具备良好的法律环境。然后,在确定各个模式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可以监控各个模式的业务流程,掌握行业的发展和运营情况,为后期制定监管规则提供依据并且可以防范风险的发生。 第二,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实现监管有法可依。首先,尽量出台一些部门规章或实施实则,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对这一新兴行业的监管漏洞。其次,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不适应该行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再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资格条件、风险防范等内容
23、进行规范,研究并出台与信息数据开放、保密、使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以上步骤,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该行业的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构建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之间的法律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务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难度,应该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与反洗钱之间的法律制度,将第三方支付、电子货币、P2P 网络借贷和众筹业务等都纳入到反洗钱监管范围内,规范行业发展,坚决打击各种试图利用新兴行业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的利益。 2.严格信息披露制度,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信息披露是预防系统性风险最具有可行性的方法,是金融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安排。有效的信息披
24、露有利于买卖双方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为防范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应该增强该行业的透明性从而减少风险的隐蔽性,无论是对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3.建立统一征信制度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央行的征信体系只对传统金融机构开放,对于 P2P 网络借贷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只有在完善的征信体系下,才有可能实现良好发展。我国的征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方面,征信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征信服务不规范,且我国市场上的征信机构的产品和服务也相当有限;另一方面,个人信用数据信息比
25、较分散,拥有个人信用数据的机构缺乏共享信息机制,难以准确、全面地收集到个人信用数据。因此,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好发展,规避这一行业产生的信用风险,需要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第一,完善征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征信业在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制约下,发展较为缓慢,随着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征信业开启了新的里程碑。确立以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发展模式,建立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加快建立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对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通过建立服务于不同市场、不同金融模式、不同业务的专业化征信机构,不断规范其业务运作。此外,由于信用信息的
26、不客观和不完整,将可能给客户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征信体系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专业化机构必须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客观性。 第三,推进征信信息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目前,由于征信机构比较分散,信用信息不集中,而且现有征信机构的规模较小及其信息积累程度不够等因素,决定了在现有的征信体系下部分新兴业务模式不能取得长远发展。因此,应该将大量的、分散的民间信用信息集中统一起来,尽早与央行的征信体系对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互联网金融机构也能获得客观、完整、全面的征信信息。 结论 当前国内在互联网金融方面虽然发展十分迅速,但衍生产品多以国外产品为原型,因此,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经验必不可少。同时,
27、国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仍处于不健全阶段,相对而言,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较为成熟,因此可以借鉴国际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用以填补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部分。一方面在法律和制度上保护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活动,减少经营方式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从而进行公开的而不是地下的违规经营放贷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制和管理,增强对互联网金融这些体制外资金流动的可控性,减少其经营运行中的风险和隐患,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长足发展。 10参考文献2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 2012 (12).5 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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