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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中极为重要的一种组成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之中都广泛地存在着。消费者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完善,国民也逐渐熟知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但是由于金融消费中的各项金融产品和金融产品非常复杂,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其意凸显。在发达国家,很多国家从上个世纪中期就关注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因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各种措施,进行改良,总结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的措施。本文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存在的问题,
2、并借鉴外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总结出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的措施。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完善建议IIAbstrractConsumer is the very important component of market economy of a request, in the various fields of the market economy are widely exist. Consumers in developing the economy, play a considerable role. With our countrys financial m
3、arkets is increasingly perfect, people also gradually familiar with the concept of financial consumers. But because of the various financial products and financial consumer financial products is very complex,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problems highlighted its meaning. In developed countries,
4、 many countries from the middle of the last century is attention to the problem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fter decades of developmen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ystem of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broad development more perfect, so you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developed countr
5、ies of various measures, improved, summed up the measures of perfecting our countrys financial consumers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financial consum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t present, Chinas financial consumer, and d
6、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financial consumers of legal protection, summed up the measures suitable to Chinas financial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 protection.Key words: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There is a problem. Perfect suggestionIII目 录摘要IAbstrractII1. 阐述金融消费者的
7、概念及特征11.1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其内容11.1.1金融消费者概念与特征11.2.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21.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32.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存在的问题32.1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32.2相关金融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明显不足42.3缺乏相关的处理金融交易纠纷的专门机构42.4金融行业自律性比较差53.国外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53.1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53.1.1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53.1.2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63.2国外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74.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的措施74.
8、1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84.2建立完整、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84.3完善金融行业自律机制9参考文献10致谢11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支付的改革开始在我国国内推行。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比较滞后,但是我国国内的金融改革中,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相影响力也丝毫不亚于其他国家的“金融大爆炸”。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程度逐渐深化,我国的金融商品在交易的过程中,也逐渐显露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等问题,并且趋势不断扩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日益严峻。就拿证券市场来说,虚假陈述等问题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
9、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1. 阐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1.1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其内容随着全球性的金融结构大变迁,我国的金融结构变迁出现了两大趋势。第一种是资本市场的加速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目前的趋势为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最为有活力的核心,推动现代经济体系的发展。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已经浮出了水面,三板市场将会作为具有融资作用的场外交易体系,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本的层次。第二种是商业银行对资本市场的对接越来越重视,逐渐展开了资本市场渗透的相关业务。1.1.1金融消费者概念与特征金融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其中一个种类,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金融缴费者的概念为,为了满足个人或
10、者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个人投资者 吴弘,徐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探析,东方法学,2009年第五期,第13页。目前,在金融领域,已经出现了很多针对于个人消费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以前,只有银行存取业务这一单一的金融业务的存在,而现在,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就像雨后的春笋一样地迅速发展,各种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都推出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银行、保险公司推出的业务、通过金融机构来办理理财业务、融资业务或者是支付业务。金融消费者相较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金融机构提供的是金融商品,或者是金
11、融服务,消费者接受的也正是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两者之间进行金融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目前我国消费者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主要为存取款、理财产品和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消费者与保险公司进行的金融业务为保险产品的交易,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各种种类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也就是支付保费,获得人身和财产的保障的服务;消费者购买股票,介绍证券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也交易了金融产品股票。第二,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目的是满足个人的需要,或者是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例如我国国民将资金存放在银行,其一是保障资金的安全,其二是进行储蓄,为将来某个资金的支出做好准备,例如购置房产、购置车辆、养老等。消费者购买保
12、险是为了进行人身安全保障和财产保障,这也是资金安全保障的另外一个手段。消费者购买股票是投资行为的一种,是投资者,但就证券公司而言,除了是投资者,还是消费者,接受证券公司提供的经济活动。第三,办理银行存款、购置房产和车辆、办理并且使用信用卡;办理保险,购买保险产品、股票交易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交易的主体应是自然人或者是家庭,如果不是自然人购买金融产品和服务,就不符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不符合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与传统意义上的消费者存在区别。1.2.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过程也就是对价值追求的过程,如果缺乏一定的价值性,也就没有必要占用社会资
13、源来保护金融消费的权益了。正是基于一定的价值目的,才有必要动用社会、司法资源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最大的价值体现在秩序上,包括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等方面。如果社会在运转中缺乏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消费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确认,目的就很难实现。 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指出:“秩序意味着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有序性,行为的规制性,过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是对秩序的价值追求,其中法律保护就是最重要的方式,通过立法来协调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良好的社会、市场和经济秩序。实际上,良好的社
14、会、市场和经济秩序,最终受益的还是金融机构和广大的金融消费者。1.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严重。具体表现在:一,金融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理性的决策中,信息是消费者决策的基础,起到很大的参考作用,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市场中想要获得想要的信息,一般要付出比较大的成本,信息在各方之间的分布是部队称的。信息分布不对称很容易导致信息拥有的这一方谋取了更大的利益,使另外一方的利益收到了损害,也就是道德风险。二,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交易的过程中,金融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让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收到了损害。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
15、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商品经济中,合同是人们大量使用的。但有一种合同更为快捷、简便,方便交易,于是出现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
16、和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格式条款。相对人仍可就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就在于:格式合同是全部采取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的利用,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金融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让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2.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存在的问题2.1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金融机构数量少,形式单一,基本上就只有国家银行这一单一的既然弄机
17、构,金融业务也十分单一,简单,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几乎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很少有消费者有维权意识。在我国加入了WTO之后,金融行业中金融机构数量大量增加,各种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等相继成立。这些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高风险,因此,消费者在缺乏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很难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金融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重点是如何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之中取得胜利,阴历最大化是其目的,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则是次要的。目前,我国尚未形成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双方互利双赢、不管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一同承担的经营理念,因此在金融产品和服
18、务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收到了损害,金融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不利的影响。2.2相关金融立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明显不足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呈现出从立法理念、立法形式、立法技术、法律条款数量到条文内容等多方面的缺失。不仅缺乏专项立法,甚至法律以专章、专节的形式在立法中加以规定的情况也较为少见,而是多为少量零散条款散布于相关金融立法中,多体现为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较为零散且位阶偏低,条文原则、笼统。而现有金融立法大多定位于纵向管理之法,鲜有直接涉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范,或只作出原则规定,局限性较大,操作性不强。仅有的规定还存在相互重叠或抵牾。以个人资产业务为例,
19、银行理财商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具有的性质相同,却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分别规范,发行和监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2.3缺乏相关的处理金融交易纠纷的专门机构 以上我们分析了英国和日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其中英国的FOS机构专门成了解决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争议,对于维护英国金融市场的秩序,保护双方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上文分析得出,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其积极的运作,协调争议双方的纠纷,将问题解决在诉讼程序之前,这不仅利于化解双方矛盾,利于节约司法资
20、源,也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我国,承担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是消费者协会和各类金融监管委员会,对于作为社团性质的消费者协会来说,因其缺乏相应的金融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再加上工作量大,根本没有能力来处理金融消费纠纷。因此,金融消费方面的争议也就只能由各金融监管机关来处理。但可惜的是,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司职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2.4金融行业自律性比较差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自律状况不容乐观。首先从金融机构来看,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通过政府监管方式,政府监管是指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证券业监管委员会、保险业监管委员会以及其内部职能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性行为监管
21、,实际操作中这些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很不完善,经常会出现监管空白的情况。合法性监督是指金融机构行为的合法性,只要求形式上是否合法,而我国当前相关法规很不完善,监管的随意性很大。正是因为监管的空白和法规的不健全,经常使金融机构有机可趁,规避监管,进行违法、违规操作,徒增金融消费的风险指数,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来看,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还有待于提高,违反职业人员操守的行为经常发生。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经常违反消费者自愿原则,通过隐瞒事实、虚假承诺、诱导、强制或欺骗等方式使消费者违背自愿进行金融消费,比如虚假描述高回报率而劝诱消费者购买各种保险或基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市场的
22、垄断地位,在消费者进行金融消费时而任意搭售或强制购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同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泄露消费者信息资料,致使消费者遭受不必要的骚扰,甚至遭受财产损失。目前,竞争激烈的金融行业,在提供同质量产品的情况下,金融服务态度成为决定竞争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一些金融机构提出“微笑、耐心服务”、“顾客是上帝”、“服务到门口”、“一切为了客户,为了客户的一切”等让人暖心的标语。这些标语不能只是口号,应该付诸到实际行动中。3.国外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3.1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3.1.1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 2001年2月1日,英国颁布在2000年金融服务
23、与市场法从这一天开始生效实施,这就意味着英国金融服务监管署,也就是“FSA”成为了英国在金融市场上的统一监管者,其目的为给予金融消费者适当的保护,维护国民对金融制度的信心,促进国民了解各种各样的金融制度,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 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金融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不断更新换代,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金融产品的种类越来越多,金融结构越来越复杂。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英国金融市场的同意监管者“FAS”按照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要求,对金融业巡视员组织重新进行了整合,并且成立了同意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也就是FOS。第一阶段是金融机构的内部处理程序。第二阶段
24、是FOS程序。当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发生争议时,应先进入第一阶段,若内部处理程序在八个星期内未解决争议或消费者对解决方案不满意,再进入第二阶段。FOS争议处理程序体现出以下原则:分别是争议处理程序覆盖范围全面、消费者容易了解争议程序、运作灵活、简便、高效、及时向FSA反馈信息、FOS的裁定为最终裁定,富有约束力、公平、公正。FOS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尽可能将金融机构和消费者放在同一平台上、 透明、可靠、救济充分。这些原则能够让英国的相关部门尽可能公平公正处理争议,保护消费者与对方权益不受损害。3.1.2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日本在吸取20世纪90年代银行业危机教训,彻底改革旧
25、的金融法制框架,特别是加强对金融领域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保护方面,早已走在了前面。银行业危机促使日本加快金融制度改革,以1996年金融“大爆炸”为标志的第一阶段日本金融制度改革在大量削减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法律限制的同时,由于未能真正贯彻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宗旨,从而引发了大量的消费者被害事件。此轮金融制度改革使日本政府意识到落后的金融法制不仅阻碍金融创新,还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害并反过来抑制金融业的发展。为了吸引消费者将个人资产“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第二阶段的金融制度改革致力于“金融服务法”的统一化进程,以从功能性角度着眼对现行的纵向分割的行业立法进行横向化和柔软化改造,从而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
26、;与此同时重点贯彻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理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以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出台为主要标志的第二阶段改革目标已基本达成。在日本进行金融“大爆炸”的改革过程中,因为忽视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因而改革收到了阻碍。针对于此,改革者进而认识到,一面放松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管制,另一面则加强对易于受害的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这当是推动金融“大爆炸”改革的两个车轮,二者缺一不可。3.2国外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英国FOS对我国具有借鉴的意义。我国应加强金融立法,明确监管目标,将“适当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对金融制度的信心”放入监管目标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目前我国金融监
27、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金融监管目标应适时地进行调整。目前,越来越多的公众进入金融市场参与金融产品的交易活动。公众的预期、公众的行为已经成为决定金融市场发展的一股重要的力量。要使金融市场长期稳健地发展,我们不仅要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加强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还应不断提升公众对金融制度的信心。而公众的信心来自公众感觉自身被公平的对待,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维持公平、公正、公开的金融市场环境,适当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使金融监管机构能严格地履行该
28、项职责,我国金融立法机构应明确地将该项职责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日本金融第二次改革有关金融消费者立法保护实践经验为借鉴,一方面可以从消费者的金融需求角度出发,考虑就消费者的投资活动、消费信贷活动、保险消费活动等先行制定各自的保护性规则体系,例如日本在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统一了投资类金融商品的消费者保护规则,通过修改贷金业法等逐步统一消费信用领域的消费者保护等。另一方面则可以就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劝诱行为、对消费者的赔偿等共同行为制定原则的统一规则,例如日本于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随着人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逐渐接受和认同,在条件合适的时候,再可以进一步
29、考虑制定统一化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4. 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的措施4.1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 在我国尽管也有法规使用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但是金融消费者概念不仅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就连金融领域的消费者的称谓也不一致,在实务中存在诸多不便,一方面不利于消费者界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适用,常常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统一,可以为今后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下基础,有利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在我国,不仅要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而且应当将其纳入相关法律规定之中。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领域内的所有消费者纳
30、入其保护范围内,明确金融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责任以及纠纷处理机制等;其次,建议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实际意义和可操作性。比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业应该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依据行业特点,对专门的行业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突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4.2建立完整、系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修改相关金融法律规范,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置于基本法的保护之下;其次,当务之急就是对当前专门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放在主要位置。实际上,我国已经颁布并
31、实施的直接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相当多,比如全国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国务院的金融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金融类司法解释等等。看起来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很是具体、完善,但是在实务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各项专门的金融类法律法规,或从行业自身考虑而制定,或针对具体问题而规定,其调整的范围既狭窄又混乱,时常出现调整空白或者相互推诿的尴尬境况。金融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完善的协调性,其结果是不利于金融纠纷的解决,损害了金融主体的利益。金融法律、法规的不足,笔者建议各个金融法和金融监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都应该增加
32、详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根据各个金融行业的特点具体规定本行业金融消费者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为例,在修改这些专门的金融法律的时候应该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为法律调整的第一要义,而不是目前所规定的金融安全为主、或者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修改还应该突出对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真情知悉权加以保护,金融法律应该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时候要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意愿,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避免采用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的交易风险,或者通过虚假
33、承诺、欺骗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违背意愿进行消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还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使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享有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知悉权。4.3完善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我国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金融行业的自律。各金融机构应该严格遵守金融法律、法规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摈弃有害消费者的行为,并在行业内部形成相互监督机制。金融机构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自律、自我约束,完全依照法律开展金融活动,并且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自身的自律。金融业的从业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职
34、业道德操守,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金融业从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保守消费者隐私,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安全。因此,制定严格的金融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是客观的需要,严把资格审查关,既要求从业者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技能,也要求从业者具备良好的道德和心理素质。三是增强金融行业协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力度。金融行业协会是金融业自发性的、非行政性组织,其职责包括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和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因为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业的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教育金融知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可以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节,力求双方和平、公平解决争议,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35、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世界各国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要想又好又快的发展金融业,就必须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保护,片面强调金融机构自身利益,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其结果是金融消费者时常蒙受损失,导致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消费时的不安全感。鉴此,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刻不容缓。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重要课题,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参考文献1应更加重视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 吴娟频,郑占立.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3(03) 2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之探讨J. 杨良
36、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1) 3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投资者辨析及其法律保护J. 翟帅.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6(06) 4金融消费者界定的困境及解决思路J. 宣潇然.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1) 5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内涵界定的初探J. 李文忠,王晓红.内蒙古金融研究. 2014(09) 6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J. 王斐民,樊富强.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6) 7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D. 游潇萍.福建师范大学 20138网上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蒋蓓蕾.安徽财经大学 20
37、129试论境外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D. 高炳辉.西北大学 201210消费者权益的反垄断救济研究D. 梁雪莲.中南民族大学 201211金融消费者概念在我国提出的适宜性分析J. 孙当如.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03) 12我国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D. 谭孟希.吉林财经大学 201213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探析兼论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借鉴J. 刘迎霜.现代法学. 2011(03) 14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构建兼议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J. 罗传钰.学术论坛. 2011(02) 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效果评估研究J. 李铭,朱欣
38、建.海南金融. 2012(01) 16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隐私条款述评及启示J. 鲁明易,黄嘉璐.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5(04) 17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张瑞杰.吉林财经大学 2015致谢时光匆匆,如白驹过隙,眨眼间,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回想刚入校时那意气风发、斗志昂扬的我,不禁生出一丝悔意。大学是美好的,但我却没有好好地去体味、去奋斗,因此面对我大学的最后一次作业时,我格外的珍惜和重视。然而,写论文是一件复杂的事,从选题、收集资料、谢开题报告到最后的定稿,都是困难重重。期间我多次无从下笔,语言和逻辑思维一片混乱,导致论文的进度举步维艰。不过在指导老师悉心的指导、不厌其烦的修改和无微不至的关心下,我的论文最后才得以顺利完成。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指导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最后向在百忙之中评审本文的各位专家、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