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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经营者及其他组织都掌握并控制了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使用、披露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各界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迫在眉睫。根据新消法的相关内容,来分析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 论文关键词 消费者个人信息 法律保护 保护难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界定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概念 “个人信息 ”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综合,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消费者是指为生活
2、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所谓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购物情况等。其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方面在于它能够准确该个人信息是何种群体中的个体。所以,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指的是能够准确识别特定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分类 1.消费者个人信息根据信息公开性可以分为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不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可公开的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提供给经营者,并经消费者同意可以公开使用的个人信息,如照相馆在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可以在本店范
3、围内张贴消费者的相片,且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不可公开的信息指一旦被利用便会侵犯消费者权益,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体健康、财产状况等。这些信息公开都会给消费者的生理及心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或者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比如消费者的 号码,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会给消费者带来很多骚扰 。而不可公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正是需要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2.根据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识别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分为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与消费者间接个人信息,消费者直接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的不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就能识别出消费者本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而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
4、,通过分析才能将消费者本人识别出来的信息成为消费者的间接个人信息,如职业、财产状况等。实践中常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是可公开的个人信息与不可公开的个人信息分类方式。 (三)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公民对隐私权的重视,尤其在私有财产与私人领域等方面人们对自由的主张中,隐私权对抗其他权利的要求逐渐凸显出来。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有价值的资源,消费者逐渐意识到经营者对其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普遍要求国家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2.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5、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滥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损害。 3.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被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收集、保护及利用状况,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资源配置。 二、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 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表现 1. 经营者不合理收集、不当泄露、非法交易消费者个人信息。在商场等商品实体店里,经营者经常以办理各种类型的会员卡来吸引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则需要填写一根详细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消费者姓名
6、、出生年月、家庭住址学历、收入情况等,而这些个人资料与办理会员卡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在网络购物时,除了收获所需要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所用的手机型号、电脑IP地址都会被泄露。这时某些公司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有跟踪识别功能的软件来盗取消费者手机或电脑中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消费者跟人信息泄露或者公之于众。对于其中某些能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则会进行买卖,出售给信息需要者。电信、银行等行业的工作人员大量掌握公民个人信息,个别人利用职务之便将信息出卖获利;无正当职业的普通网民或者商务调查公司获取信息,转手出售牟利;保险、房产中介
7、、招生培训等行业的从业人员获取信息开展 销售或其他不法行为。 2.商家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后,很难建立隐私保护系统,保管不当。一些商家在收集完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便将所收集到的大量个人信息随意丢弃,致使其他不法之徒利用这些信息。例如服装店在给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后,对于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清单处理的办法是丢弃,这样便会使他人获得该信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现象很严重,迫切需要改善现状。 (二)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 对消费者被侵犯的现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与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8、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此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基础性保护规定。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表明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有了法律依据。新消法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与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在新消法中,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这是对于经营者所做出的惩罚性措施。作为直接为消费
9、者提供保护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责无旁贷。对消费者而言,如果其权利受到侵害,想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权利,很有可能首先查阅的就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并期望明确自己的诉求是否有依据。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相关条款,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保护方式。 尽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成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追责,消费者自身维权依然很难,相关法律还应进行细化。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难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缺失 1.法律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上界定不明。在适用法律上一般是从民法与刑法,比如民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
10、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所以从民法角度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件只能从公民的名誉权与人格权角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但并不能全面的概括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都被排除在外。 2.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具体范围也并不明确。所以在适用法律上,消费者的权益被侵犯一般通过人格权与身
11、份权方面进行,这样会使消费者很多其他的权利被排除在外。某些地方法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范围采取列举的方式,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覆盖消费者所有的个人信息,如果消费者个人信息仅仅局限于列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就过于狭窄,经营者很有可能寻找法律漏洞来逃避法律责任。 3.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最好的办法还是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纵观世界各国,单独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是大势所趋。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应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二) 执法缺位 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出现执行难的情况,被执行的经营者
12、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缺少可执行的财产,工商管理部门等单位怠于协助执行从而执行不及时,且缺少针对专门的执行监督机构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在我国缺少统一专门的机构来监督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虽然我国在1984年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但消费者协会只是对消费者总体的保护,一方面是对商品与服务进行监督与检查,并没有提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而经营者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往往缺乏自律性。经营者与消费者应该处于平等的地位进行交易,这种交易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合同行为,但某些商家却在合同中声明最终解释权属于经营者自身所有,这样的行为明显是有违
13、公平的。商家缺乏自律性的后果便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在经营者缺乏自律性时正需要相关组织与人员进行检查与监督。 2.相关部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消费者的受教育水平不同,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经营者以某些蝇头小利来吸引消费者时,消费者很难区分,从而导致个人信息被经营者收集去。这时就需要相关部门发挥宣传引导的作用,提高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增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提高消费者诉讼意识。只有消费者进行投诉,消费者协会才会对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与调解,我国对于举证责任一般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消费者意识到个人信息被侵犯时,就要做好提供相应证据的
14、准备,但是,对于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举证困难,并且饱受诉讼之苦,因此消费者明显缺乏投诉的主动性。 (三)司法不力 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程序不利于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2007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曾对消费者为何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个人信息纠纷的原因做过调研,调研结果显示高达 89%的公民因为投诉或者诉讼成本高不愿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有 83%的公民因为无法获得有力证据而放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政府行政部门本应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部门,但就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却表现的明显不足,对行政机关权力约束问题也不明确,法律在政府部门并不能的到具体实施,即使立法明
15、确,由于执行问题也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当消费者个人信息受到侵犯时,政府应该弄清侵犯的具体情形,应明确区分经营者的外部行为及内部行为,当对经营者进行处罚的同时,协助经营者进行内部惩治与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光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 就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来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司法认定不够明确,适用一般消费者侵权案件司法保护体系,大部分司法程序都采用的都是事后救济,缺少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预防性措施。此外,由于各司法部门缺乏联系性,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问题上,常常是各自处理,缺少与公安、电信部门的联动配合,加大司法的范围与力度,从社会各部门方面得到可依靠的
16、证据,来完善对该方面的司法保护。 四、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 完善相关立法 1.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美国在针对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处理状况是不同的,这形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多远保护格局,在有限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欧盟则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为成员国提供理论基础,欧盟在1995年通过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协调各国国内法,各欧盟国家也分别制定国内的相关法律。如德国于1976年颁布联邦资料保护法,法国于1978年通过法国自由、档案、信息法,1984年英国制定数据保护法等。2.建立系统的法律体系。我国应该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
17、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体制,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做到有法可依,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支,同时,规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及办法。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当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时,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很难收集自己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证据,因此,在消费者个人信息被侵犯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让经营者承担自己没有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消费者的胜诉权。(二)统一执法标准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更需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经营者不当收集利用。但是,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的监管不力,并没有制定真正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18、,而且部门间监督责任不明确,管理体制混乱。因此更应该统一执法标准,在公检法方面做到协调统一,尤其在取证方面,更应该加强三部门之间的沟通,明确统一合理的方式,在程序上减轻消费者诉讼的负担。经营者提高行业自律是进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行业之间应该建立行业协会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经营者违反法律或行业规定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该进行批评或相应的处罚,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是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对消费者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公检法三机关应通过宣传示范,让广大的消费者树立与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观念,避免个人信息的随意泄露。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性,尽
19、量分辨商家获知自身资料的实际目的,不可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在一些商务活动中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与违约责任。在网络环境中,情况更为复杂,消费者应注意自行采取技术加密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应该主动向经营者了解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及使用后的情况,以及追责方式等,在个人信息被侵犯时要寻求合理有效的方式解决。 (三)加强司法配合 新消法增加的公益诉讼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提供司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通常具有整体性,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受侵害的消费者一般都是群体性的,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的消协组织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这样就使那些原本因为诉讼标的小、起诉成本高而不愿起诉的
20、消费者集中来对抗侵犯他们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这在立法上规定了公益诉讼与消协代为起诉的形式,在公益诉讼规定仅适用于群体性的,对个体信息权被侵害的情形并不适用,尤其是个人信息权被侵害时获得最终胜诉相对困难,经营者承担的财产责任甚至不能填补诉讼成本,所以应该扩大公益诉讼的范围,当个体消费者被侵犯,要积极鼓励消费者做到“一元的官司也要打”。对于群体性的公益诉讼在司法实施过程中应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比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来源单位、网络媒介,明确信息来源,从而获得犯罪证据,同时也能起到预防作用,对信息来源单位起到威慑作用,从根本上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 人民法院应该公正合理的审判,实现独立的司法,避免受到
21、地方政府的压迫。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相关信息的采集,相关人员应做好沟通、衔接工作,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进行沟通,不延误工作,做到及时高效,同时做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 此外还应该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监督机构,由国务院进行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进行配合来监督全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真正做到执法、司法、监督三者协调配合,来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参考文献1刘勇编数字电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2马淑华编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73嗨茶网 编 news.hicha菊花茶的制茶技术及应用科学出版社 20154杨子文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5王法能编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科学出版社2004第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