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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一、引言3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3(一)技术方面的风险3(二)运营方面的风险5(三)法律方面的风险5三、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议7(一)金融方面的监管71、银行业务72、第三方支付73、网络贷款7(二)政府部门方面的监管8四、结语9参考文献10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法律管制摘要: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的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也发展迅猛,有效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行业。它是一种新的模式,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监管,舆论推动行业自律,消费者提高
2、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等的综合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关键字: 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发展ABSTRACT:Internet banking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many participants, with a clear public property, it is easy to touch the red line of the law, and even lead to systemic financial risk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
3、e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impact of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It is a new model, puts forward new challenges to risk problems aris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The establishment of sound laws and regulation
4、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government, the public opinion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the sense of the Internet to promote the financial industry.Key words:In
5、ternet banking risk supervision development一、引言“互联网金融”今年被首次写入本届政府工作报告中。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所谓健康发展,就只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思维和理念,在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互联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信贷等与互联网相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是借助于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端等事项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兼具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更新快、极具创新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有三种:一是第三方支付
6、平台;二是P2P网络信贷;三是大众融资,其中以第二种正在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 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个人对个人的意 思,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 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 额借贷的金融模式。P2P模式 第一种是纯线上模式,是纯粹的P2P,在这种平台模式上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 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但缺点明显,这种线上模式并不参与担保;第二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平台本身先行放贷,再 将债权放到平台进行转让,很明显能让企业提高 融资端的工作效率
7、,但容易出现资金池,不能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一)技术方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金融需求方式、金融供给方式和金融市场创新下的产物,突出的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互联网投资等相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极具创新性等特点。技术风险主要是 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互联网的各种硬件和软件的核心技术基本是国外的大型IT公司掌控中,我国缺乏自主研制和互联网设备,这就使我们的互联网技术受制于人,这对我们的互联网安全是一个极大的威胁。二是互联网金融容易受
8、黑客和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害。由于工作人员或者客户对系统操作或金融规则不了解,而在业务操作上出现错误而带来的风险,比如由于没有对客户进行安全问题的宣传和指示,客户很可能会发生操作错误,从而带来资金或信息的损失。此外互联网企业在运行和维护互联网平台时对系统运行不当或设计不当,也会发生客户信息被盗用,客户权益受损的现象。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有序运营密切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系统被非法入侵,即由未定期修补、更新和备份操作系统导致的黑客攻击。二是银行系统内部职员的欺诈。银行职员篡改账户数据,导致客户或银行存款损失或交易
9、差错。三十服务供应商风险。银行网络技术的外部服务供应商可能不提供预期的技术,而银行必须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安全系统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安全风险主要提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很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给我们带来了便捷,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完善,失误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财务损失也是技术风险的重要组成方式。互联网金融由于
10、信息的不对称,虚拟的服务市场使得客户不了解每一家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产品是否物美价廉客户是没有办法一一查看的。由于客户判断的不准确性就可能导致其选择价格较低的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被客户所接受,导致质量好且价格高的商家就会受到一定的打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仅对金融服务提供者和网上商户的经营和利益带来的严重影响,并且给很多客户带来很大的损失。防范技术风险主要是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在网络和设备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牵涉到公民权益和金融安全的关键性技术与管理环节,抓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同事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
11、规范接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秘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的能力;在网络运行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的基础保障;对系统安全进行实时动态的检测,确保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具备必要的风险预警、甄别和管控能力。(二)运营方面的风险 基于网络产生金融业务很容易发生信用风险,在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的传递中交易者的身份很难确认。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的
12、违约可能性增加。当银行不能稳定的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网上银行服务时,银行的信用就会受到威胁。第三方支付是在“信用缺位”的条件下的“补位产物”,在一定程度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我国目前缺乏完整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强制要求用户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地位,使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这些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身安全和信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而处于不监管的状态,就很可能会激发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便捷、迅速、隐蔽的特性,对交易信息资料的获取、资金活动的检测分析、客户身份和可疑交易识别等日常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落实,也无
13、法对资金流向真正有效跟踪,极易引发洗钱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模式的创新,其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边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技术密集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都比较薄弱。由于监管的空白和风险管理意识的缺失,互联网金融机构有违规倾向,例如不谈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通过补贴、红包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回扣、抽奖、送实物等方式诱导促销,或者以第三方理财机构“财富管理”、“理财咨询”等形式以保本保息和低门槛为诱饵兜售理财产品。在大数据时代,为消除信息化给人们的隐私权带来的威胁而建立的制度体系“都成了
14、无用的马其诺防线”。互联网金融主要基于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而构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更加快速有效和低成本地获取各种信息对客户的消费习惯、兴趣偏好等信息并进行搜集、分析和预测,有效地帮助商家进行精准销售,但是现在的机构对信息的收集越来越接进隐私底线,然而现在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三)法律方面的风险由于中国式独特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监管角度上缺乏规制,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直都围绕在是否合法的边缘。对于网上银行,首先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只有少数的金融行政规章,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但是由于各国有关网络银行法规制度的不同,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国与国之间
15、法律的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行银行发生法律纠纷。法律不明确导致的合法性的风险。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合法还没有明确界定,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尚待构建。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缺乏界定。近年来一些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 配套法规的缺乏容易导致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增加相关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费用上升。第一,互
16、联网金融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互联网金融导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时空关联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显著上升,金融风险扩散速度加快,对现行“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带来较大挑战,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第二,对货币信贷调控政策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对货币层次、货币政策中间目标产生影响,具有较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的电子货币( 例如Q币) 影响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第三,网络交易方式及终端多元化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经营的
17、对象、业务、过程和地点都是虚拟化的,交易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交易过程的信息更加不透明,监管范围变大,监管难度增加,现行的现场监管体系难以奏效。第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但制度和监管主体处于缺位状态,行业自律极为松散,互联网金融发展还处于跑马圈地似的野蛮生长状态。法律风险是由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相对落后和立法细节模糊导致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多项法律,比如知识产权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隐私保护法等。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 电子签名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也只是基于传统金
18、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比如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毫无明确和完备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的不完善和监管的不到位都会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比如非法融资、洗钱交易、 网络支付诈骗、泄露消费者的信息、损害消费者的权益等。三、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议 (一)金融方面的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新事物”,金融监管总体上应当提现开放性、包容性、实应性,同时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重,监管从松到严,金融监管可以分为市场自律、注册、监督、审慎监管四个层次。鉴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主体和运营风险的差异,宜对不同主体实施针对性的监管。1、银
19、行业务银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它的风险主要来源于网络技术。针对网上银行的主要跟技术风险,应该使整个防范结构优化。国家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网上银行设置的多重防火墙严格控制互联网与计算机系统间的路径,同时要建立各个银的合作机制,形成全国统一的发展规划和技术风险的防范标准。2、第三方支付对应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其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评级,将服务质量,网络安全,客户利益维护等指标作为评级标准,促进第三方支付不断进行技术改造。3、网络贷款网络贷款平台开展的P2P融资模
20、式,这种不见面不审查无抵押的快速贷款模式在提高资金使用率的同事,也使得贷款风险增高。对于这些现象,可以对其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形成资金池。当前,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透明度的抓手是实现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的公开透明。信息透明是互联网金融能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主要是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不能透明,互联网金融就不会有市场,如果互联网金融靠欺骗只能是一时注定没有未来。因此,互联网金融要发展必须把透明信息当作重中之重。所有互联网金融的产品设计必须要清清楚楚地告诉投资者该金融产品是一个什么样的产品,产品的项目方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这个企业卖的是什么产品或服务,这个产品
21、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有多大,利润空间有多少,风险怎么控制,项目方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实力等等所有的情况都要介绍清楚。加强金融方面的监控,第一,加大立法力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地法律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范,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严厉打击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欺诈、赌博、非法避税、洗钱以及其他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着力构建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通过行政许可管理来提高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运营规则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标准,以限定经营主体范围、防止互联网金融平台盲目发展。同时,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
22、市场自然整合和优胜劣汰。第三,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第四,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互联网金融发展先进国家如英国、美国都形成了较为有效和特色的制度,如英国行业先行、自律监管和美国政府监管和立法规范并重,这些经验都值得学习借鉴; 加强跨国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权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有序和良性发展及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基础环境。(二)政府部门方面的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建设。一是应加紧制定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23、,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业务办法来指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在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征信、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公平竞争等方面针对不同情况研究不同的法律制度,并且还要付诸实施。对金融网络欺诈、赌博、洗钱、非法避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并进行法律的宣传,让公民了解国家对网络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二是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公司需要达到什么要求,如规模、资金额度、产业链、信息透明度、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标准,对现阶段不规范、不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整治或叫停,从而引导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别是对于我国P2P网贷平台的
24、准入管理,要加大执行力度从而防范非法融资的发生。三是要向国外借鉴互联网金融立法的经验,加强跨国法律的适用性,力图营造一个法理明确、权责分明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第一,明确监管思路。鼓励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科学合理把握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容忍度,支持由大型行业领军品牌企业牵头建设创新产业链金融平台; 坚持从自律到监管再到适度放松的过程和节奏,即发展初期强化规范倡导自律,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实施市场准入监管,走上规范发展阶段后回归适度监管;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全面梳理各类互联金融业务范围,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和监管标准。第二,构建科学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互联网货币的预瞀和监
25、测,进一步优化流动性管理; 推进对互联网金融的统计监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有关基础性工作; 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即将实施的银行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投资者保障基金,完善基金的筹资、运作与救助体制,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构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间的防火墙,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 创新数字化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构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合作监管体系,建议由央行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调,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各司其职; 加强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国际间沟通
26、协调。政府方面的监管还需要重视基础设施建设,防范技术风险。第一,在网络和设备标准、网络体系架构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牵涉到公民权益和金融安全的关键性技术与管理环节,抓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同时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接轨。第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密匙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第三,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 在网络运行方
27、面实现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访问,利用数字证书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安全的基础保障; 对系统安全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确保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具备必要的风险预警、甄别和管控能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一是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工作,可以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对网络诈骗的方式和防范对消费者进行讲解,在交易的过程中对消费者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让消费者能够辨别信息的真实性,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避免类似随意扫描二维码、相信虚假中奖信息而泄露信息和损失钱财的情况的发生。二是在制度上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作出规定,
28、在消费者网上购物时的退货制度、投诉制度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四、结语 现阶段,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序列和数据支持,要留有一定的观察期。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现,包容失误。但同时绝不姑息欺诈、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这些依赖于互联网,而又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体的中国式互联网金融,我们在兼顾其他监管模式的同时,必须做到综合监管、制定统一的标准,让各个助力有章可循。参考文献1 周慧. 商业银行电子化的风险控制 J.金融与保险,2003,(9)2美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夏铸九,等译,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3 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中国P2P借贷服务白皮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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