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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1章 引言11.1问题的提出11.2研究意义11.2.1理论意义11.2.2实践意义21.3国内外研究综述21.3.1国内研究综述21.3.2国外研究综述31.4研究框架与创新点31.4.1研究框架31.4.2创新点41.5研究方法4第2章 教育行政诉讼类型52.1高校招生录取行为52.1.1取消录取资格行政诉讼62.1.2不予录取行政诉讼62.2纪律惩戒72.2.1考试违纪行政诉讼82.2.2其它纪律惩戒类行政诉讼92.3学位证书管理92.3.1拒绝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类112.3.2拒绝授予毕业证书案类122.3.3其他证书类。122.4小结12第3章 教育行政诉讼的困境133.1受案范
2、围窄133.2耗时长133.3执行力不强143.4专业能力受限14第4章 行政复议制度164.1行政复议制度的内涵与价值164.1.1行政复议制度内涵164.1.2行政复议制度价值164.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比较优势164.2.1.受案范围更广164.2.2.效率更高174.2.3.专业性更强174.2.4.执行更有力174.3行政复议对于解决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作用174.4行政复议前置184.4.1行政复议前置内涵184.4.2行政复议前置法定范围184.5教育行政案件纠纷特点194.6行政复议前置对于解决教育行政案件的意义19第5章 域外经验215.1德国异议审查制度215.2日本不服申
3、诉制度215.3法国行政法院215.4美国成熟原则与穷尽救济原则225.5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225.6域外经验启示235.6.1复议机构独立性强235.6.2复议前置制度设置清晰明确235.6.3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标235.6.4司法最终保障23第6章 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立法探讨246.1高校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原则246.1.1分权原则246.1.2公正原则246.1.3司法终局原则246.2复议前置范围246.3行政复议前置立法的协调256.3.1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主体256.3.2行政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256.4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设计256.4.1修订教育法,明确行政复议前置256
4、.4.2颁布教育申诉办法,规范行政复议26结语26II第1章 引言1.1问题的提出田永一纸诉状,开创中国教育界第一起教育行政诉讼。伴随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学生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自田永案以来,20多年间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日益增长,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此的争议。在理论层面上,高校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学生与高校的法律关系是什么、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司法对高校自主权的介入应该在何种程度、学校哪些处分行为可以纳入法院的审理受案范围等争议层出不穷,未有统一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法院对于案件尺度把握不一,类似案件不同判决、法院无力审理教育领域专业性问题的现象,因而通过法院来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效果
5、不理想。本文通过对现今司法案例分析,把教育行政案件类型化,总结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限于高校的决定影响到学生入学、学生资格的获得与丧失以及学位证书管理情形,这一类案件不仅对学生受教育权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受专业能力不足限制以及对教育自主权的尊重,法院在审判时,只是一般性地对高校作出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决定的相关依据是否合法合规审查,无法就教育专业领域进一步审核。与教育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方面,教育行政机关领导高校,其作出的复议决定下级高校必须予以执行。另一方面,教育行政机关有足够的专业能,不但可以对高校的处分决定进行程序上的判断,而且可以在教育技术领域作出
6、分辨;另外,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高校处分决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判断,进行合理性审查,判断高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目的性且手段适当,有利于更高效、更好地解决纠纷。基于此,本文将现行的教育行政诉讼总结归纳,划分不同的类型。探讨将教育行政诉讼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可行性,寻求一条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路径。1.2研究意义1.2.1理论意义我国行政救济程序中,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上,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选择任何救济方式为原则,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作为相关补充规定。复议前置的价值在于能够充分发挥行政机关专业性优势,高效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定,并且使裁定能够得到贯彻落实。文章通过分析教育行政
7、诉讼案例,从教育行政案件司法实践得知,教育行政纠纷涉及到教育领域的专业性知识广,法院不能就专业问题作出相关裁断;教育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要求尽可能快地解决双方的争议,行政诉讼耗时太长,即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判决,行政相对人也因此导致权利实质性地受损。基于教育行政纠纷的特性,行政复议前置符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也与当前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复议前置的法条所解决的问题相同。因此,探讨行政复议前置是否能纳入教育行政案件的所处理的纠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1.2.2实践意义为我国教育争端解决的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教育部门相关法律体系中,主要规定在教育法里,对于争端的解决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没有相
8、关的类型分类与对应的解决办法。于是,在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各地法院把握尺度不相同,主要体现在受案范围不一、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现象存在,案了事未了的情况依然出现。本文将以教育行政案件案例入手,归纳法院受案范围案件纠纷的特点,进一步分析行政复议前置特点,探讨行政复议前置是否可以适用于该类教育行政案件,为今后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1.3国内外研究综述1.3.1国内研究综述我国对于教育行政诉讼的研究很多,但很少有探讨行政复议前置的价值,及其是否可以作为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一种解决手段。湛中乐教授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为案例,探讨司法对高校管理行为的审查,认为高校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法院有权就合法性方
9、面对校纪校规进行审查。学者杨璐萍以法院对于教育管理行的审查为视角,认为目前受案范围限于受教育权,应当进一步明确法院的受案范围,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业证书发放等重大影响学生权利的教育管理行为,应当纳入法院的受案范围。学者汤自军从高校法律地位探讨为题,认为高校是属于“公务法人”,明确司法审查可以介入学校的管理行为。学者姚荣探讨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认为公立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从“隶属”的“特别法律关系”走向“平权”,从“高校权力本位”走向“学生权利本位”。综上,对于高校行政案件,目前学术界多聚焦在法院受案范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校法律地位等领域。主流观点认为学校对学生有重大影
10、响的决定,学生有权提起教育行政诉讼,同时,教育行政诉讼不能滥用,司法必须对教育自主权保持必要的克制,努力寻求司法审查与高校自主办学权力的平衡。1.3.2国外研究综述法国规定,遇到教育行政纠纷时,当事人有两条法律救济途径。其一是通过教育行政系统内部,这是由有关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相关的案件;其二是教育行政系统外部,即向普通法院起诉。美国模式是教育行政纠纷的准司法化,实行“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将行政机关内部救济作为司法机关受案的前提条件。行政相对人只有尽可能地用尽司法系统以外的救济方式,其权利诉求仍然不能得到满足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本在教育行政纠纷采用二次提诉制度,即可以向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
11、发起“异议提诉”,经过第一次复议审查后不服的,可以提起第二次“重新审查”要求,审查原行政决定。对于审查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来请求救济。德国实行“异议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当先申请异议审查程序,只有在异议审查程序权利得不到救济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1.4研究框架与创新点1.4.1研究框架第二章通过对于收集到的教育行政案例分析,说明教育行政纠纷学校作出处理的事由和相应的处理决定。总结归纳出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案件的类型,法院对高校决定的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度,并对其作出总结。第三章分析行政诉讼对于解决当前教育行政案件的困境。主要
12、有四个方面的缺点,第一是受案范围窄,难以全面救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第二是行政诉讼耗时长,权利难以及时救济;第三是教育行政诉讼专业性强,法院难以就教育的专业性问题作出判断;第四是执行难,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并列,若高校拖延执行法院判决时,法院未能有足够的强制执行权。因此,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这类纠纷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索。第四章分析探讨行政复议制度的内涵与价值,比较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的优势,分析行政复议对于解决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作用。在理论上力图说明行政复议能更好地解决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纠纷,符合行政法的价值。论述我国关于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情形,在理论上论证行政复议前置可以适用于
13、教育行政案件;第五章展开对域外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相关梳理,引用了德国、法国、日本、美国、英国五个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司法实践,相关法律的规定,总结域外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相关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行政复议前置提供哪些有用的经验。第六简述教育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基本原则,探讨高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哪些纠纷可以纳入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如何与当前的立法实践相符合;1.4.2创新点一是归纳总结我国目前教育行政诉讼相关案例,梳理了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类型,法院的审查权限等脉络。为解决相关问题打开了思路。二是通过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比较分析,探讨行政复议对于解决教育行政案件纠纷更具优势。为提出相关的
14、对策提供理论基础。三是论证行政复议前置纳入教育行政诉讼的可行性。一方面,与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法条对比,找出共性;另一方面,就立法技术环节进行分析,力求法制统一。1.5研究方法本文首先运用了案例分析方法与比较分析方法。通过浏览相关在教育行政领域图书、查阅相关学术论文、在相关网站,比如北大法宝上收集相关案例,通过对教育行政诉讼案例相关分析,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适当地比较一些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归家相关教育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前置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吸收其相关经验。此外,本文也运用了体系解释方式,归纳总结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相关法条,分析其立法价值取向,论证其是否契合教育行政诉讼
15、纠纷解决的诉求。第2章 教育行政诉讼类型本文共选取了64例学生诉高校行政案例,为确保案例内容的全面性、新颖性,较为准确地掌握近几年来学生在教学和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真实地反映 学生诉求,期望能够从个案中发散出超出案件本身的理论思考。共统计了2019年份案例7例,2018年份案例9例,2017年份案例15例,2016年份案例9例,2015-2001年份案例24例。由案例分析得知,法院受理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理由就是高校的处分行为切实地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有重大影响,法院才会受理该诉讼。总结教育行政诉讼的事由,主要包括三大原因:第一,高校招生录取行为,涉及学生权利的获得;第二:高校依照校规自主管理行
16、为,并且该行为对学生受教育权有很大影响,如开除学籍、退学等;第三:高校根据是校纪校规和学生学业成绩,自主决定是否授予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2.1高校招生录取行为本文选取了10例招生录取纠纷案件,统计了2018年案例3例,2017年案例3例,2016年案例2例,2015-2001年案例2例。案件名称案号处理事由高校处理决定程某诉清华大学案(2018)京01行终73号高考未达录取标准不予录取宗某诉东华大学案(2017)沪03行终57号艺考作假取消录取资格黄某某诉武汉大学案(2001)武区行初字第11号取消学籍再报考本校不予录取吕某某诉北京师范大学案(2018)京01行终232号复试录取未达分数不
17、予录取赵某某诉南京师范大学案(2018)苏 8602 行初 197 号录取信息公开不予公开赵某某诉中国政法大学案(2016)京 0114 行初 103 号录取纠纷不予录取项某诉武汉大学案(2017)鄂行再27号学籍纠纷取消入学资格辛某诉上海海事大学案(2017)沪03行终270号录取资格纠纷不予录取林某某诉同济大学案案(2016)沪02行终327号成绩认定纠纷不予录取杭焱诉南京理工大学案南理工研字20022号隐瞒录取信息取消入学资格在招生录取的案件中,在处理事由上,有学生考试作假、录取资格认定、录取成绩认定纠纷、开除后能否再次被本校录取等纠纷,高校的处理决定有不与录取、取消录取、取消入学资格,
18、这均对学生身份获得和学生权利产生决定性影响,继而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法院接受了这一类诉讼案件。2.1.1取消录取资格行政诉讼在案例中,找出了两个有关高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的案件,即杭焱诉南京理工大学案和宗某诉东华大学案。在杭焱诉南京理工大学一案中参见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衢江刑初字第371号.,杭焱与2001年考入南京理工大学读取硕士研究生学位,2002年,南京理工大学一在对2001届硕士研究生政审复查中,发现杭焱隐瞒其本科期间与他人恋爱违纪越轨行为,不能满足军工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条件,决定取消其研究生入学资格。杭焱不服,于2002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
19、认为:虽然南京理工大学不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但是其对原告的处分权限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授予取得,属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故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顾建国.我国行政诉讼目的论M.硕士论文, 2008.;此外,被告在法院通知其应诉且告知举证期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南京理工大学作出的决定没有证据,程序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南京理工大学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决定。在宗某诉东华大学一案参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沪03行终57号.,宗某参加动画大学组织的艺术了专业入学考试,东华大学根据华东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鉴定宗某两张试卷的素描非出自同一人创作,取消宗某入学
20、资格。在一审中,法院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试卷手记是否为宗某所写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认定字迹是宗某的亲手记录,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此外,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影响巨大,法院要求东华大学尽更充分的举证义务。对宗某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应该达到排除另有他因的标准,可是东华大学未能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宗某在入学考试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东华大学对宗某对决定。2.1.2不予录取行政诉讼赵庆扬诉中国政法大学一案中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南理工研字20022号.,原告认为中国政法大学已经发短信通知决定录取其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其后不予录取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1、请求法院撤销原告决定。被告中国政法大学认为,学校未录取原告,不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法硕学院不具备决定录取学生的资格。双方争议焦点是在法律硕士录取工作中,负责录取工作的工作人员对其发送录取信息能不能达到对于原告的录取决定标准、高校之后不予录取的行为是否违法。其后法院判决被告短信通知不能作为录取依据,被告不与录取行为合法,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吕春晓诉北京师范大学一案中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01行终232号,原告吕春晓参加了北师大2017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为333分。后吕春晓参加北师大复试笔试及面试。吕春晓成绩为77分。北师大告知吕春晓不与录取,
22、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师大不予录取的行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北师大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招生,划定复试笔试90分为及格线。吕春晓复试不合格,不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北师大不予录取的决定行为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吕春晓的诉讼请求。2.2纪律惩戒本文选取了26例招生纪律惩戒纠纷案件,统计了2019年份案例5例,2018年案例1例,2017年案例4例,2016年案例5例,2015年及其以前案例11例。案件名称案号处理事由处理决定艾某某诉重庆医科大学案(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010号成绩不合格降级蔡某某诉广东工业大学案(2016)粤 7101 行初 1424 号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张某某
23、诉大连海事大学案(2015)大行终字第429号组织作弊开除学籍甘某诉暨南大学案(2011)行提字第12号论文抄袭开除学籍孟某某诉吉林建筑大学案(2015)长行终字第49号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林某某诉西北民族大学案(2016)甘行终133号打架斗殴开除学籍刘某诉华东理工大学案(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号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刘某某诉广东省教育厅案(2017)粤 7101 行初 4106 号找人替考开除学籍任某诉广东省教育厅案(2017)粤 7101 行初 4162 号找人替考开除学籍康某某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案(2014)桂市行终字第199号替人考试开除学籍雷某诉南京工业大学案(2015)宁行终字第464
24、号考试作弊开除学籍聂某某诉河海大学案(2014)宁行终字第142号旷课违纪开除学籍郭某某诉石河子大学案(2016)兵08行终4号考试携带手机开除学籍王某某诉天津财经大学案(2017)津0115行初7号宿舍纪律留校察看王某某诉四川大学案(2016)川1402行初91号找人替考开除学籍王某诉衡水学院案(2014)衡桃行初字第24号替人参考开除学籍王某某诉北京大学案(2018)京 0108 行初 211 号未办理注册手续退学吴某某诉河北大学案(2017)冀06行终170号欠缴学费休学伍某诉贵州财经大学案(2015)筑行终字第220号学分未满退学向某诉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案(2016)川1402行初90号
25、替人参考开除学籍李某诉新疆大学案(2014)乌中行终字第63号替人参考开除学籍曹海诉中央财经大学案(2019)京01行终117号打架斗殴留校察看王浩诉新疆财经大学案(2019)新0105行初46号打架斗殴开除学籍王天雪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案(2019)川06行终33号专业不能胜任转专业严锴涛诉哈尔滨工业大学案(2019)黑01行终335号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朱存清诉福建理工学校案(2019)闽0104行初96号休学延期未归退学法院接受的案件中,因违反校纪而受处理的事由很多,包括日常旷课违纪、考试作弊违纪、打架斗殴违纪、学术不端违纪、未履行学校规定手续等行为。在依据校纪校规作出处分决定有留校察看、
26、开除学籍、休学、退学等,这些决定一旦下达,关系学生身份的丧失,继而丧失其获得继续教育的资格,因此法院予以纳入审判范围 王霁霞. 高校校规司法审查的类型分析与进路重构基于近3年40起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实证研究J.北京: 中国高教研究,2018(9):62.。2.2.1考试违纪行政诉讼考试舞弊案件,严锴涛诉哈尔滨工业大学案。严锴涛因考试作弊,哈尔滨工业大学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一审法院认定,严锴涛在补考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且用手机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答案,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高校在处分前,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严锴涛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委员会作出维持决定,严锴涛
27、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决定。法院认为,被告有权按照章程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其对原告的处分合法,履行了法定程序,无不当之处,依法维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替人考试案件,向磊起诉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向磊因代替同学王俊凯参与博弈论考试,不服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没能够证明其在作出开除学籍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对向磊告知其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也没有给予其自辩的机会,其行政行为违法;原告向磊主张其替考行为尚未达到可以开除学籍严重程度应予以支持;锦江学院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作出的对向磊开除学籍决定。2
28、.2.2其它纪律惩戒类行政诉讼王广旭诉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教育行政管理案 参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津0115行初7号.,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因在宿舍私接电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16年12月22日因私自调换宿舍,学校根据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广旭开除学籍处分,王广旭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高校对学生作出不利处分前,必须告诉学生的相关权利,包括听证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做到程序公正,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但被告在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之前,未告知原告王广旭有要求听证,进
29、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被告处分决定。王书泽诉北京大学一案中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0108行初211号.,原告王书泽不服北京大学退学决定,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北京大学医学部多次明确通知王书泽应该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开始大二学期的课程学习,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并按退学处理。王书泽知道并确认相关规定,但是仍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手续。根据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学生没有正当化事由,在学校限期内没有进行学生注册的,应予退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学籍细则规定,确有事由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暂时不予注册。学生超过两个星期没有注册
30、或没有办理暂停注册者认定为自愿放弃学校学籍,按自动退学的相关程序办理。因此,北京大学作出退学决定既合法又合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王书泽诉讼请求。2.3学位证书管理本文选取了28例招生录取纠纷案件,统计了2019年份案例2例,2018年案例5例,2017年案例8例,2016年案例2例,2015年及其以前案例11例。案件名称案号处理事由处理决定郭某某诉武汉理工大学案(2018)鄂01行终153号未修满学分拒发毕业证郑某诉武汉科技大学案(2017)鄂01行终61号课程不及格拒发毕业证高某某诉上海师范大学案(2014)徐行初字第80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史某某诉上海理工大学案(2015)沪二中行
31、终字第429号未修满学分拒发毕业证陈某某诉厦门大学案(2018)闽02行终92号英语等级要求拒发学位证高某某诉苏州大学案(2017)苏0582行初56号考试违纪拒发学位证李某诉郑州大学案(2018)豫01行终264号违纪处分拒发毕业证李某诉西安外事学院案(2017)陕71行终580号挂科拒发学位证梁某诉华南师范大学案(2017)粤71行终244号成绩不及格拒发学位证廖某诉东华理工大学案(2015)赣行终字第16号记过处分拒发学位证刘某某诉中山大学案(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669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刘某某诉石河子17大学案(2015)兵八行终字第4号四级未达标拒发学位证卢某某诉复旦大学案(20
32、15)沪二中行终字第581号四级未达标拒发学位证马某某诉广东海洋大学案(2017)粤 0891 行初 184 号成绩不及格拒发毕业证任某某诉华东理工大学案(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57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任某某诉山西大同大学案(2017)晋02行终12号绩点未达标拒发学位证董某某诉沈阳航空航天大学(2017)辽01行终310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章某诉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案(2017)辽01行终335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钟某某诉南京大学案(2014)宁行终字第260号报名材料不真实拒发毕业证周某诉北华大学案(2013)吉中行终字第96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田某诉河北科技大学案(2016)冀01行终2
33、99号法语四级作弊取消学位证王某某诉烟台大学案(2016)鲁06行终8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王某诉云南民族大学案(2018)云01行终91号无证经营违法拒发学位证武某某诉西安石油大学案(2018)陕71行终82号学分未修满拒发学位证杨某诉吉林师范大学案(2015)四行终字第12号考试作弊拒发学位证杨某某诉济南大学案(2011)济行终字第29号违反校纪拒发学位证曹海诉中央财经大学案案(2019)京01行终117号继续教育拒发结业证书陈雅青诉中央财经大学案(2019)京01行终142号教育制度拒发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管理是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利,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能力来决定是否予以发放毕业证书、学
34、位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证书。上述的案例都是因为学校拒绝给学生发放相应证书,学生不服,从而提起诉讼。在拒绝发放证书的理由上,有违反校纪校规后受到学校处分,从而拒绝发放;有学分未修满或者没有达到学校设置的毕业门槛拒绝发放;有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后拒绝发放证书。而证书发放决定一个学生是否获得了国家承认的文凭,影响学生学业水平和学术能力的社会评价,因此影响了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法院将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纠纷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J.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年.。2.3.1拒绝授予学士学位证书类王紫诉云南民族大学案,王紫因无证经营,被公安机关拘留五日,学校据此给予王紫留校察看处
35、分,并不予发放学士学位证书,王紫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云南民族大学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范围内自主对其培养学生作出进一步规定和要求;王紫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云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符合云南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不授予学位”的规定。被告云南民族大学对王紫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判令云南民族大学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诉讼请求。2.3.2拒绝授予毕业证书案类钟佳佳诉南京大学案,南京大学认为钟佳佳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学历认证报告,违反了承诺及招生简章要
36、求,拒绝颁发本科毕业证书。钟佳佳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认定,钟佳佳应在校修完104个学分,实际只取得102个学分;此外,钟佳佳在入学后学校复查中,没有提交相关学历认证报告,未能完成学籍注册。综合可知,钟佳佳没有达到取得相关毕业证与学位证条件和要求,钟佳佳请求南京大学颁发相关毕业证书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3.3其他证书类原告陈雅青认为被告中央财经大学未向其颁发结业证书,于2018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
37、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该法第二十三条亦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因此,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是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基本教育制度。本案中,中央财经大学向陈雅青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的行为,不属于教育法明确规定的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因此,中央财经大学向陈雅青颁发结业证书的行为对陈雅青的受教育权不产生实质影响。故陈雅青起诉要求中央财经大学
38、向其颁发在职研究生结业证书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判决驳回陈雅青的起诉。2.4小结综合三类事由可以看出,虽然田永案打破了高校教育行政无讼的历史,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然很窄。只有在关系学生身份的获得与取消纠纷,关系到对学生的学术自主评价,继而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纠纷等实质性地对学生受教育权产生重大影响时,法院才接受该类案件 潘燕杰. 以教育行政纠纷为例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普洱: 普洱学院学报,2016(6):97.。学校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成绩打分、校园卡中心管理、一般奖惩等对学生权利即使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纳入诉讼范围。法院对学校的管理行为的司法审查保持
39、了高度的克制。此外,法院判决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支持高校型,即判决驳回学生诉讼请求;其二是支持学生型,即判决撤销高校的处分决定。在第二种案件中,法院并没有判决变更高校处分决定,即使在撤销高校行政决定之后,依然需要高校重新作出相关处分决定,这使得救济时间拉长,学生的真实诉求没有得以及时解决。第3章 教育行政诉讼的困境3.1受案范围窄通过案例分析得知,法院在受理学生起诉高校的案件中,只有当高校的决定切实地影响学生入学,学籍的获得与取消以及学业证书的发放时,法院才予以受理,即只有学校的决定关系受教育权的实现时,对学生的身份管理和学术水平认可产生的纠纷,法院才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可是,高校对学生的管理
40、行为不仅仅是体现在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位证书管理上。有大量的管理行为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依然存在争议,比如奖学金的发放管理问题、学校给学生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问题,这些都是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事项,其对学生权利的影响也不小,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理论上依然存在争议,但在目前司法实践,这些都被排除在法院的受案范围。3.2耗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是广泛适用于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期限,但是教育行政诉讼有其特殊性,普通的行
41、政案件办案时限不能满足教育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迫切解决纠纷的需求。从权利救济的紧迫性看,法院受理的案件都是涉及学生受教育权是否得以实现的案件,招生录取、学籍管理、学业证书的发放,都决定了一个学生是否可以上学或者顺利毕业,按照常规的行政案件诉讼时限,在招生录取的案件中,学生上学时间肯定会被长时间耽误,继而造成学生留级的现象出现。即使学生胜诉了,其正常受教育的权利也实质性地被侵犯。这不仅是学生的时间损失,也会造成案了事未了的状态,导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裂痕进一步扩大,不利于学校与学生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在上诉人陈永兵诉被上诉人厦门大学不履行学位授予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
42、203行初422号行政判决,从而提起上诉。从陈永兵于2017年10月18日向法院起诉,到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判决,期间耗时将近七个月。程蕴诉清华大学作出不予录取决定一案中,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911号行政判决。从2016年11月29日起诉一审,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判决,期间耗时1年零5个月。综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耗时长,即使审判结果决定纠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很大的时间损耗,行政相对人进行合法权益维护,需要及
43、时,这不利于这一目的实现。3.3执行力不强在教育行政案件中,即使学生一方的诉求在法院获得支持,但是落实到执行层面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行政机关不会及时向法院反馈执行情况,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判决时向法院负有报告义务,这使得法院无法及时了解行政机关的执行状况。另外,执行信息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信息不公开使得当事人一方很难对行政机关这个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在教育行政诉讼中,即使学生一方胜诉,等到法院判决的执行又是一大难题,只要学校拖延执行,学生的受教育权依然在受到侵犯,而且这种侵犯是持续的,造成的时间损耗的后果也是不能弥补的 刘东亮.行政诉讼目的研究M.
44、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3133.。3.4专业能力受限在招生录取管理行为中,既涉及到学校招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公正对待考生等程序性问题,也涉及到学校招录标准是否合法、考官打分是否客观科学、专业能力审核是否准确等专业性问题操作。法官受限于自己的专业水平,对学术专业方面也没有能力作出判断。在校纪校规的处分行为时,涉及到学校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问题、校纪校规是否符合教育规律问题,对此法官也难以一一作出判断。在学生与学校就学位证书发放管理纠纷上,涉及高校学术自主权,独立判断学生的学术是否达到相应专业的毕业标准问题,也涉及到学校对于学位证书管理工作是否依照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是否符
45、合正当程序的问题 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J.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法官只能判断学校的程序是否合法,校纪校规是否违反法律保留和上位法的规定,但对于专业性的问题则无能为力。在马非凡与广东海洋大学一审案件中 参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891行初184号.,马非凡在广东海洋大学学习的四年中,修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都达到本科毕业生的毕业标准,并通过了本科论文答辩,取得了本科毕业证书。但是,马非凡在毕业后只收到毕业证,没有学位证。马非凡经多次找校方沟通,才发现学校将其在2014年6月至9月实习期间缓考的科目当成了重考,计入重考学分,超过了学
46、校规定重考学分,所以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广东海洋大学将对外联络处发给教务处且未公开的关于2014年赴美带薪实习部分学生缓考的函作为确定缓考资格的唯一依据,该函没有马非凡的名字,所以当挂科处理。事情发生后,没有任何人告知马非凡,且在毕业资格审查时,也没有正式通知。马非凡向学校多个部门求助,但学校相的一些部门不负责任,最后学校出具了一份相关书面声明,至今没有授予马非凡学士学位。法院判决广东海洋大学作出的关于马非凡申请学位证书事宜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法院也只能就事实性和程序性问题作出对马非凡与广东海洋大学纠纷作出认定,无法就大学对学生的学术认定是否正确作出评价。在程蕴与清华大学因高考不与录取上诉案中 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01行终73号.,涉及清华大学对政策性加分认定、大学录取章程对最低成绩要求,专业成绩算法等问题,一审法院只作了程序性认定,而专业打分以及算法以高校认定为准。法院认为清华大学作出的小中见大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原告的诉求不成立,并据此判决驳回程蕴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