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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合集8篇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女,19某某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任济南市。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某某)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某某)历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及(20某某)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房产(房产证号为号)进行查封。 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某某 2、某某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某某)历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 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
2、 申请人:何某,女,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生,住所:,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深字某某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某某年4月某某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
3、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
4、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某某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
5、,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_年x月x日出生,住址:_。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_年x月x日出生,住址:_。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_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_ 法定代表人:_ 异议事项:_法院(_)_ 事实与理由: _x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_)x法执二字第_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致 _x市_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_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杨慧(合肥市
6、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 项兴海(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 委托代理人:许庆胜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20某某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
7、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某某)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某某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某某)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8、 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20某某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某某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某某)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
9、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某某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某某)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某某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某某)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某某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某某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
10、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20某某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20某某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20某某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某某)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某某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
11、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某某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
12、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13、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某某)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许庆胜律师电话: 200X年X月某某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14、。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
15、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某某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
16、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某某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6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_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年_月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 系_,人民法院判决_,剥夺了我的_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_(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
17、等) 此致 _人民法院 申请人:_ _年_月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7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某某某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某某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某某某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某某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
18、1元承诺在20某某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某某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某某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
19、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8 异议申请人:中
20、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
21、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