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35.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课件_35.ppt(2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国家有权设立禁飞区或暂时禁止在全部领空的飞行。“缔约各国可以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一一律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航空器在其内的某些地区上空飞行”,“在非常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或为了公共安全,缔约各国也保留暂时限制或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权利并立即生效”。但国家设置这些区域时,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定的要求:1【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i)此种禁区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ii)关于此种禁区的说明及其随后的任何变更,应当予以公布,尽速通知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ii)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
2、样性质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2、缔约国有权制订空中航行的法律与规章。国内规则应尽可能地和国际规则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及时将差异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各国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应予以应有的注意。2【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3、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在遵守本公约规定的条件下,一缔约国关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进入或离开其领土或关于此种航空器在其领土内运行或航行的法律和规章,应不分国籍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航空器,此种航空器在进入或离开该国领土或在其领土时,都应该遵守此项法律和规章”(第11条);“一缔约国关于航空器的旅客、机组或货物进入或离
3、开其领土的法律和规章,如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的规章,应由此种旅客、机组或货物在进入、离开或在该国领土内时遵照执行或由其代表遵照执行”(第13条);“缔约各国同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由空中航行传播霍乱、斑疹伤寒(流行性)、天花、黄热病、鼠疫,以及缔约各国随时确定的其他传染病”。3【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该公约同时规定:“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4【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4、“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AD
4、IZ)。指一国基于空防需要,单方面所划定的空域,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由于防空识别区延伸至领空水平范围之外的海域上空,而且是单方面的行为,因而建立这种空域是否合法,在国际法上是有争论的。但在实践中,对于和平时期建立永久性防空识别区,并未引起异议。建立防空识别区并不认为是地面国领空范围的扩大,也不意味着其领空主权向外延伸,而建立这种空域,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别,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大意义的。因此,尽管在理论上有所争论,但只要不违反国际法关于在领空之外的空中航行自由原则,建立防空识别区应认为是与国际法相容的。5【爱文库】核心用
5、户 By微0渺 上传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6【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7【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二、航空器及其国籍二、航空器及其国籍国际上采用“航空器”这个名称,始于1910年第一 次 国 际 空 中 航 行 会 议,先 用 的 是 法 文“LAronef”,译成英文为“Aircraft”。关于航空器的定义,首次出现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
6、支撑力的任何机器”。8【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967年11月8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重新定义如下:“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机器”。依据这一定义,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械,如气垫车、气垫船之类,都不属于航空器;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如火箭、导弹之类,也不属于航空器。在技术上,将航空器分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和“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前者包括气球、飞艇等,后者包括飞机、直升机、滑翔机等。在法律上,将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9【爱文库】核心用户
7、By微0渺 上传1944年芝加哥公约仅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划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的标准是航空器的用途,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并不以航空器的归属,即航空器的所有权来区分。“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应即是民用航空器。但是,上述规定并未就这两种航空器下定义,因而国家航空器是否仅包括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航空器,公约并不明确。对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分歧意见。10【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根据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的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一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不享有任何特权和
8、豁免权。航空器具有国籍(aircraft nationality),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航空器登记或转移登记的条件及其程序,由登记国的国内法规定;但公约要求“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和登记标志”(registration mark)。11【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航空器国籍,是航空器与其登记国(即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航空器登记国据此对具有其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并承担
9、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行管理。为了解决国际上新出现的通过租用、包用和互换航空器经营航空运输业务,从而出现了航空器在一国登记,而由另一国经营人经营的现象而引起的法律问题,1980年10月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3届会议通过了修改公约的议定书,增加第83条分条,规定通过协议,可以将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经营人所属国,以便明确主体,解决对航空器加强管理和承担义务。12【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航空器进行国际空中航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展示识别标志。“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
10、志和登记标志”。(二)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除按照本公约的条款或经特许,航空器可以飞经一缔约国领土而不降停外,每一航空器进入一缔约国领土,如该国规章有规定时,应在该国指定的机场降停,以便进行海关和其他检查。当离开一缔约国领土时,此种航空器应从同样指定的设关机场离去”。“缔约各国的有关当局有权对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降停或飞离时进行检查,并查验本公约规定的证件和其他文件,但应避免不合理的延误”。13【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缔约国的每一航空器在从事国际航行时,应当按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携带下列文件(第29条):1航空器登
11、记证;2航空器适航证;3每一机组成员的适当的执照;4航空器航行记录簿;5航空器无线电台许可证,如该航空器装有无线电设备;6列有旅客姓名及其登机地与目的地的清单,如该航空器载有旅客;7货物仓单和详细的申报单,如该航空器载有货物。14【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非经一国许可,在该国领土上空不得载运军火或作战物资。至于本条所指军火或作战物资的含义,各国应以规章自行确定,但为求得统一起见,应适当考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随时所作的建议。”“缔约各国为了公共秩序和安全,除第一款所列物品外,保留管制或禁止在其领土内或领土上空载运其他物品的权利。
12、但在这方面,对从事国际航行的本国航空器和从事同样航行的其他国家的航空器,不得有所区别,也不得对在航空器上为航空器操作或航行所必要的或为机组成员或旅客的安全而必须携带和使用的器械加以任何限制。”(第35条)15【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六)不滥用民用航空。“缔约各国同意不将民用航空用于和本公约的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本公约的宗旨”在于使国际民用航空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务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以利于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摩擦并促进其合作,保障世界和平。而滥用民用航空,则足以威胁普遍安全(公
13、约序言)16【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中包括航空器在公海上空“飞越自由”(第87条)。航空器在公海上空飞行,有效的规则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制定的规则(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自由”(第58条第1款)。17【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但是,这种“飞越自由”,是在“公
14、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权按照国际法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对他国航空器在区域内上空的飞越自由作出限制,以维护该区域的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保护本国的合法权益。同时沿海国也不应滥用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恰当地妨碍甚至在实际上取消他国航空器在该区域上空的飞越自由。18【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制度既不同于领海,又有别于公海。在公海上空,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公海上的“航空规则”,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就不是这样。在这一海域的上空适用何种航空规则,目前似还不明确。(二)“过境通行权”(right of transit passag
15、e)。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一种新的通过制度,对航空而言指所有航空器(英文本为aircraft,中文本为“飞机”)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19【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这种“过境通行”不应受到阻碍。但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航空器应履行下列义务:(1)毫不迟延地飞越海峡;(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而有必要外,不从事其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通常方式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4)遵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适用民用航空器的空中规则,国家航空器通常应遵守这种安全措施,并在操作时随时对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20【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