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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与税法经济法与税法1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第四章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第第六六章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第七章第七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八章第八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九章第九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十章第十章 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 2第一章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 本章要求:本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经济法的概念、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渊源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渊源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任;理解理解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实施的概念和经济纠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实施的概念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纷的解决途径;掌握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3l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l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4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u 一、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u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一)市场主体管理关系(二)市场运行管理关系(二)市场运行管理关系(三)宏观经济调
3、控关系(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四)社会保障调控关系(四)社会保障调控关系 与上述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相适应,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包括括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5u 三、三、经济法的经济法的调整机制调整机制 我国现行经济法的调整机制基本上是沿用沿用传统部门法的调整机制(路径依赖)(路径依赖)。但与传统部门法不同不同的是经济法在许多方面都体现出了加强处罚的要求。其特点是以经济处罚为主,附带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相比具有诉讼主体扩大化、制裁手段单一化、诉讼规则特别化等的特点。6u四、经济法的特征四、经济法的特征u五、经济
4、法的渊源五、经济法的渊源渊源渊源 特征特征(一)经济性(一)经济性(二)政策性(二)政策性(三)政府主导性(三)政府主导性(四)综合性(四)综合性 目前我国目前我国80%80%以上的经济以上的经济法律、法规要靠政府执法,或法律、法规要靠政府执法,或者由政府来实施执法监督。者由政府来实施执法监督。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复杂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复杂性、调整机制的多样性以及调整性质的性、调整机制的多样性以及调整性质的综合性上。综合性上。7要素要素(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u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经济法规定而在市场主体市
5、场主体之间形成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和义务义务关系。u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8u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更和终止 (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概念 发生是指在主体之间依法形成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化;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二)经济法律事实(二)经济法律事实(3 3个条件之一)个条件之一)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规范所规定的,能够直接直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
6、合法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法律事件自然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社会事件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案例分析)(案例分析)9l 值得注意的是: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但有些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事实构成事实构成。l 例题: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发生地震 B B、签订合同 C、爆发战争 D D、人为纵火10l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实现(贯彻、执贯彻、执行行)经
7、济法的活动,通常包括经济守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法的适用经济法的适用(如经济仲裁、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等)。l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职责、义务及约定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施11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1、是一种非对等的法律责任,具有不对等性不对等性 2、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具有经济性 3、具有独特的新型责任承担方式 4、具有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的两重性 5 5、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构成要件具有特殊性
8、6 6、是违法者对社会的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是违法者对社会的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12(三)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三)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 1、经济管理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1)经济侵权责任;(2)经济补偿责任;(3)经济违法责任。2、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1)强制履行义务责任;(2)经济赔偿责任;(3)经济惩罚责任。13u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的实现和经济义务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财产权属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二)(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
9、解决途径 (三)(三)仲裁的法律规定仲裁的法律规定 (四)(四)诉讼的法律规定诉讼的法律规定 作业:作业:1、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2、简述仲裁和诉讼的主要区别。14第二章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要求:本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企业的概念、分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企业的概念、分类和相关企业法的概念;类和相关企业法的概念;理解理解破产制度、相关企业的破产制度、相关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条件;掌握掌握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相关企业的特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相关企业的特征和相关企业变更、解散、清算的特殊规定。征和相关企业变更、解散、清算的特殊规定。15l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l第二
10、节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l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l第四节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16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一)企业的概念(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依法设立的经营性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二)企业的分类(二)企业的分类 1、按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类 2、按所属行业的不同分类 3、按规模的不同分类 4 4、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分类、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分类 5 5、按法律地位的不同分类、按法律地位的不同分类17 二、企业法的概念二、企业法的概念 (一)企
11、业法的概念(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指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企业法的分类(二)企业法的分类 企业法有普通企业法和特殊企业法之分。普通企普通企业法业法是我国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因此,普通企业法有“微观经济法微观经济法”之称。三、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三、企业的基本法律制度 18 (一)企业的设立(一)企业的设立 (二)企业的登记(二)企业的登记1 1、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2 2、设立的程序、设立的程序 (1 1)申请;)申请;(2 2)审批;)审批;(3 3)登记;)登记;(4 4)公告。)公告。3 3、设立的方式、设立的方式 (1 1
12、)审批设立;)审批设立;(2 2)准则设立;)准则设立;(3 3)决定设立。)决定设立。包括法人登记和营业包括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登记。1 1、登记管辖(三级)、登记管辖(三级)2 2、登记事项、登记事项3 3、登记种类、登记种类 (1 1)开业登记;)开业登记;(2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3 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19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三)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目的、资本变化)(注册目的、资本变化)是指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的数额。1、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2)作价出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2、企业资金一般大于一般大于注册资本(+借款
13、+债券)3、出资期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一次一次或分期分期)4、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 (四)企业的组织机构(四)企业的组织机构 1、厂长(经理)负责制 2、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3、职代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20(五)企业的变更(五)企业的变更 1 1、变更的主要形式、变更的主要形式 (1)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2)分立。包括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3)登记注册事项的变化。2、变更涉及的主要问题 (1)登记问题登记问题;(2)债权债务问题。21 (六)企业的终止(六)企业的终止 企业因自行歇业、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终止。(七)企业的清算
14、(七)企业的清算(合并、分立时不需要清算)(合并、分立时不需要清算)企业清算的一般一般清偿顺序是在优先拨付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5 5种强制险种强制险)2、所欠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4、分配剩余财产(但破产、个人独资企业除外等)(但破产、个人独资企业除外等)22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l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一个自然人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个人财产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
15、责任的经营经营实体。企业责任形式:企业责任形式:无限、有限、连带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 1、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5 5个)个)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特殊出资方式:特殊出资方式: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注明注明。但无但无注册资本(申报申报)最低限最低
16、限额额的要求,并不得不得以劳务劳务出资 2、设立的程序(大多为准则设立)(大多为准则设立)审批审批 申请申请 登记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特殊原因:特殊原因:投资人死亡或者被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24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自行管理(一)自行管理 (二)(二)委托或者聘用管理委托或者聘用管理(签订签订书面书面合同合同)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但投资人对
17、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善意(未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未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债务:投资人的持续清偿债务:企业解散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例题:例题)25第四节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由合伙人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共同经营、共享
18、利润、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或者特殊责任特殊责任的经营经营实体。(二)(二)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类型 但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6l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 1、设立的条件、设立的条件(5 5个)个)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特殊出资方式:特殊出资方式:经全体合伙人
19、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劳务出资。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认缴(认缴或者实缴)实缴)也无最低限额无最低限额的要求。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2、设立的程序(大多为准则设立)(大多为准则设立)审批审批 申请申请 登记登记 27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变更(二)普通合伙企业的变更 由合伙事务执行人事务执行人办理。(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解散 特殊原因:特殊原因: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而
20、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必备文件必备文件。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书面形式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28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内部关系。(一)企业事务执行形式(一)企业事务执行形式 1、共同执行 2 2、委托执行(、委托执行(并非所有的事务均可委托并非所有的事务均可委托)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代表执行。(二)企业损益分配(二)
21、企业损益分配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约定办理;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平均分配和分担。但但合伙协议不得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全部亏损。29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对外关系系(包括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债务清偿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债务清偿等)。(一)企业的债务清偿(一)企业的债务清偿 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出资、企业出资、企业收益、接受捐赠收益、接受捐赠等)进行清偿
22、。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或被追偿被追偿)责任。(二)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二)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其他财产、收益其他财产、收益或者强制清偿强制清偿)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抵销其对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的债务;也不得代位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如参与管理、事务执行等,否则行使权利而不承担行使权利而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显然不公平)。30 六、入伙与退伙六、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 1、入伙的条件、入伙的条件 新合伙
23、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2、新合伙人的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1 (二)退伙(二)退伙(后果:后果:退伙结算、责任承担)退伙结算、责任承担)退伙是指原合伙人基于一定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并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的原因:退伙的原因:1、自愿退伙(包括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协议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通
24、知退伙,并应当提前3030日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定退伙(包括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例题例题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清算七、普通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人的持续清偿债务:合伙人的持续清偿债务:企业注销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完毕后,原普通合伙完毕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业作业)32第三章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要求:本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类;理解理解公司特征和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公司特征和公司的基本法律
25、制度;掌握掌握公司公司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司设立的条件、组织机构、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特别规定。33l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l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34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法
26、人。(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无限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无限)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 1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企或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企或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不上市公司。35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二、公司法的概念和适用范 围围 (一)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27、有限公司;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有关其他法律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6 三、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三、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一)公司设立公司设立(大多为准则设立)(大多为准则设立)(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 (三)(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作业作业1 1)(四)公司投资和担保(四)公司投资和担保 (五)(五)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的权利义务 (六)(六)股东的出资转让股东的出资转让(股东权利和资格的转让)(股东权利和资格的转让)(七)(七)公司债券公司债券 (八)(八)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 (九九)公司变更公司变更 (十)公司清算(十)公司清算 解散的特殊原因
28、:解散的特殊原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1/10以上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37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二)不能发行股(一)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二)不能发行股票,证明股东出资的是票,证明股东出资的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三)股东人数仅;(三)股东人数仅有最高限制;(四)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到有最高限制;(四)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到严格限制;(五)财务
29、会计报告不必公开严格限制;(五)财务会计报告不必公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资格(一)股东资格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自然人均可依法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二)股东人数(二)股东人数 公司由5050个以下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38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组织机构董事会制董事会制执行董事制执行董事制 股东会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会经理经理 监事会监事会 股东会股东会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经理经理监事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可以设设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经理,负责公司的日
30、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设1 1至至2 2名监事。名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的,可以设一名一名执行董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事,不设立董事会。执执行董事行董事可以可以兼任公司经兼任公司经理。理。39四、四、1 1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东
31、股东)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股东只有股东只有1 1人,不设股东会人,不设股东会 (股东的单一性股东的单一性和单一股东的特定性单一股东的特定性)3、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委派委派和选举选举)中指定指定。40l 4、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兼任经理。l 5、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委派委派和选举选举)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指定。l 41 六、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六、两个
32、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42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一)(一)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二)通过发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二)通过发行股股票票筹集资本;(三)发起人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筹集资本;(三)发起人人数既有最低限制也有最高限制;(四)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五)财务高限制;(四)股票可
33、以依法自由转让;(五)财务会计报告公开会计报告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按照规定认购其应认购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筹办事务的人。(二)发起人的人数(二)发起人的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 2人以上人以上200200人以下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住所所。43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经理经理 监事会监事会(监事会每(监事会每6 6个月至少召开个月至少召开1 1次,可以设副主席)次,可以设副主席)组织机
34、构组织机构公司董事会可以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决定,由董事会成员成员兼任兼任经理经理 44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是指由发起人召集全体认股人参加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创立大会与股东大会不同,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是认股人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的作用在于确认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正当正当性性。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过半数通过。45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一)股份
35、与股票的概念股份与股票的概念 (二)(二)股份的种类股份的种类 (三)(三)股份发行股份发行 (四)(四)股票与债券不同的法律特征股票与债券不同的法律特征 46 六、上市公司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但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一)股票上市的条件(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累计超过累计超过200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人的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上市公司的核准(二)上市公司的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36、上市交易,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三)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三)上市公司的上市暂停与终止 47l 1、上市暂停 上市暂停又称停牌停牌,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作出的暂时停止挂牌交易的措施。其暂停原因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 3年连续亏损年连续亏损等。l 2、上市终止 上市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其终止原因如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最近4年连续亏损、解散或者破产等。上市终止不能恢复上市
37、上市终止不能恢复上市,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即告丧失(但主体资格主体资格不一定丧失)。48第四章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要求:本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念和种类;理解理解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组织机构和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组织机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掌掌握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
38、限。49l第一节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l第二节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l第三节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第四节第四节 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50第一节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中国政府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中国投资者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的总称。值得注意的是:值得注意的是:各国政府及其政府所
39、属机构(民间经济技术合作)(民间经济技术合作)和中国的个人不具备投资(直接投资)(直接投资)者的资格。(二)(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51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与公司法对公司规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4 4个个方面: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条件和程序、资本制度资本制度、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经营期经营期限限等不同。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分类(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分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1 1、鼓励类、鼓励类2 2、限制类、限制类3 3、禁止类、禁
40、止类 分类分类52 四、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比四、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例和期限 (一)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一)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l 1 1、现金出资、现金出资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出资;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l 2 2、作价出资、作价出资 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20%20%注注册资本册资本。中国投资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出资,否则,合营、合合营、合作企业作企业应向我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例题例题:5
41、3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合营企业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25%。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比例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由投资者依法规定在合同中合同中加以约定。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100%100%。(三)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期限(三)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1 1、一次缴清出资、一次缴清出资 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54 2 2、分期缴付出资、分期缴付出资 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期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15%,并且
42、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的期限根据注册资本的规模确定。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最后一期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3年内年内缴清。3、并购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3个月内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 6个个月内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60%以上以上,其余款项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并在一年内一年内付清。55第二节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合营企业的设立一、合营企业的设立 (一)
43、设立的条件(一)设立的条件 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设立的程序(二)设立的程序(审批设立)(审批设立)申请申请 审批审批登记登记 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包括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包括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请之日起3 3个月内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由由中外合营者中外合营者共同提出共同提出 56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二、合营
44、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 资总额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认缴)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并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批准。(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含企业借款),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57l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
45、以下(含本数,下同)的,注册资本比例至少至少为7/10。l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比例至少为1/2;其中投资总额在其中投资总额在420420万美元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210万美元。万美元。l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比例至少为2/5;其中投资总额在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1250万美元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500万美元。万美元。l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比例至少为1/3;其中投资总额在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3600万美元以
46、下的,注册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资本不得低于12001200万美元。万美元。例题例题:58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三、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 3人人,董事的任期为4 4年年。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2/3以上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特特别事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一致通过。合营企业实行
47、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59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四、中外合营者的出资转让四、中外合营者的出资转让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同意,经董事会会议通过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办理变更登记登记。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包括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管理等。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毛利润,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
48、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注册资本的比例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60 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六、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1、应当约定合营期限 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可适当放宽,其约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2、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在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应在合同中订立终终止条款止条款,规定企业终止的条件、终止程序以及企业清算和财产分配原则。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一个月内个月内决
49、定批准或者不批准。61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合营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营企业的解散 特殊原因:特殊原因: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自动解散自动解散。2、合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62第三节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l 一、合作企业的设立一、合作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一)设立的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技术先进的生产型生产型合作企业。(二)
50、设立的程序(二)设立的程序申请申请 审批审批登记登记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45天内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机关包括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包括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由由中国合作者中国合作者提出提出63l 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 资总额资总额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认缴)在合作企业中,中外合作者非以现金出资的一般不作价,不作价,视为提供的合作条件。但中国合作者所提供的投资和合作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进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