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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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财务支出透 明度,有效监督财务支付行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根据省 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公 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的,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公务 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具备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功能, 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第三条 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均须办理公务卡。办理程 序如下:(一)职工个人填写公务卡开立申请表,所在部门负责 人审核。(二)人事处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查并签署意

2、见。(三)申请人将审查后的申请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 与发卡行联系办理公务卡。第三章公务卡使用规范第四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具备公务消 费和个人消费功能。持卡人在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优先选择 具备刷卡环境的商家和服务单位。第五条 按照省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 学校日常公务所需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 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费用,原则上均须使用公务 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第六条 公务卡具备一定的透支额度。按照学校与发卡 银行的约定,透支额度分为5万元和2万元两种。原则上持 卡人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月累计透支额不得超过 5万元。第七条在财务审核报销手续未

3、办理完结之前,持卡人 通过公务卡的任何消费行为均属个人行为,学校不承担由此 导致的经济、法律等责任。第八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业务,持卡人必须在规定期 限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透支本息及手续费等费 用由持卡人承担。第九条 公务卡具备个人消费功能,但由此产生的债权 债务、透支本息及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第十条持卡人可在余额充足的情况下提取现金,但余 额不足而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由持卡人承 担。第十一条公务消费时,持卡人有责任和义务获取并妥 善保管公务卡发票及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因公务 卡消费发票及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丢失造成不能及时还 款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4、第十二条因向销售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 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还学校。第十三条 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 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知财务 处维护相关信息。第十四条持卡人调离、退休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理公 务卡的债权债务,经财务处确认后,通知发卡行停止该公务 卡的使用。第四章公务卡的报销规定第十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 制度和财务报销流程。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 的支出报销后,学校财务处通过转账向持卡人账户还款。第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经费管 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

5、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公务支出。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办理还款手续:(一)我校公务卡的银行记账日为每月5日,还款日为 每月25日,免息还款期为20天-50天,具体免息天数以持 卡人消费时点确定。(二)为避免罚息,持卡人务必于每月15日前办理完 财务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处向持卡人账户还款。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如果同时有 现金消费、转账结算,又有公务卡消费时,应根据不同的结 算方式,分别填制报销凭证,以便持卡人及财务处与银行对 账。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应填写报销 登记表,注明现金消费金额、刷卡消费金额及时间、公务卡 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号码等,以明确责任,便于提示划 款和查询资金到账情况。第二十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 法在规定日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 式委托本处室人员办理借款手续,向持卡人账户还款,以免 罚息。持卡人回校后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省级公务卡结 算强制消费目录内的公务消费,学校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 借款。第二十二条对具备刷卡消费条件而不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财务处不予报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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