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反垄断法——经济法文档总结资料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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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 5分,20XX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全部为 客观题。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题型20X X年20X X年20义X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L5分2题3分合计3题3. 5分2题2. 5分4题5分考占P,、年份/题型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20XX年多选题、20义义年单选题垄断协议20X X年多选题、20X X年单选题、20X X 年多选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XX年单选题、20义义年多选题经营者集中20XX年多选题、20XX年单选题行政垄断20X X年单选题、20X义年多选题、20X X 年多选题20 XX

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XX年教材对本章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是:(1)删掉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制度”的全部内容;(2)在第一节新增了 “反垄断民事诉讼”;(3)在第三节对“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多处调整。20XX年教材进行了微调,主要变化是:(1)对“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2)对“相关市场界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本章基本结构框架(2)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 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解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时,通常以间接方式变

3、相进行。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下列没有正当理由、以间接方式拒绝交易的行为同样受到禁止:(1)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2)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3)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4)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5)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6)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 易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

4、全的;(2)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3)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解释】实践中,强制交易还可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 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所谓“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1)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 理的限制;(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

5、附加不合理的限制;(4)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溢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除价格外的“其他交易 条件”主要包括:(1)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2)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3)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4)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 条件。【解释】反垄断法只禁止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行为。在实践中,就差别待遇可能出 现的合理性抗辩理由主要包括:(1)回应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果采取差别待遇的卖方证明它向买方提供商品的价格是为

6、 了回应竞争对手在相关市场中的低价竞争,即可使行为获得合法性;(2)成本抗辩,有时不同的买方获得了不同的价格折扣,是因为卖方在不同的买方那里 付出的生产、运输以及销售成本不同。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解释】第1条的关键词是“不公平”,第26条的关键词是“没有正当理由”。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第四单元经营者集中【解释1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

7、托经营或联 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解释2】经营者集中经济效果的两面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在于“控制”, 而不在于“禁止”,这种控制制度体现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所谓强制的事前申报,是指 法律要求当事人在实施集中前必须事先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待执法机构审查批准后才 可实施集中的制度。一、经营者集中的申报(P449)1 .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 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 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

8、元人民 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 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 币。【解释1】根据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 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1)该单个经营者;(2)第(1)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3)直接或间接控制第(1)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4)第(3)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5)第(1)至(4)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 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1)至(5)项所

9、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解释2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 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 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 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 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 发生的营业额。【解释3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1)对于卖方而 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2)相同经营者之间在2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

10、报标 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 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所谓“2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 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2 .豁免条件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 经营者拥有的。【解释】由于这些企业在集中之前本来就已经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集中不会产生或 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二、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20XX年单选题)

11、1 .初步审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 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 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 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2 .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 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解释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

12、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 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2)经营者提交的文件、 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解释2】反垄断审查程序的最长时限为:30日(初步审查)+90日(第二阶段审查) + 60日(可能出现的延长)=180日。3 .最终决定(1)禁止集中(2)不予禁止(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1. 一般标准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 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2 .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

13、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 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3 .抗辩制度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 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四、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

14、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 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链接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 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 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链接21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 法撤销登记。【相关链接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第五单元行政垄断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5、的行为(20XX年多选题、20XX年多选题)4 .强制交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明确禁止行 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 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二5 .地区封锁(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2)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 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

16、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 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 外地市场;(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6 .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如对外地投标者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 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7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 的正常经营活动8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 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

17、垄断协议,或者强制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或者强制经营者实施违法经营者集中等。【解释】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 政限定、行政授权等为由,实施垄断行为。9 .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 定的行为,其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解释】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 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属违法。二、法律责任(20XX年单选题)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

18、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 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解释】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建议”,但 不能直接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的处罚决定。第一单元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26)10 .地域范围(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11 主体和行为类型(1)经营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9、的经营者集中。(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12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 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P430) (20XX年调整)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取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13 .法律责任(20XX年多选题)(1)行政责任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

2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解释】相关当事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的;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的;因垄断协议无效,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的;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的;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3)刑事责任

21、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 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解释】就具体的垄断行为来说,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 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14 反垄断执法机构(20XX年单选题)(1)国家工商局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 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

22、协调机构。15 反垄断调查(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 立案。(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 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 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三、反垄断民事诉讼(P433) (20XX年新增)16 原告资格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 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可见,消费者是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原告的。17 民事

23、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 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18 .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根据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 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

24、请的专家都 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根据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 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 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19 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起算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 之日起计算。(2)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 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5、不立案、撤俏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 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 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第二单元垄断协议【解释1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 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解释2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 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

26、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 为(如生产相同产品的经营者达成的固定产品价格的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 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如生产商与销 售商之间关于限制转售价格的协议)。【解释3】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 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一、横向垄断协议(P435)20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除了赤裸裸地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 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

27、格垄断规定, 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21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 可具体表现为:(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 种、型号的生产数量;(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 型号的销售数

28、量。22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划分市场协议可具体表现为:(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23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 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

29、新产品;(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24 联合抵制交易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二、纵向垄断协议(P437) (20XX年多选题)1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价格进行 “固定”(如单价为250元)。2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

30、转售给丙的“最低价 格进行限定”(如单价不得低于250元)。【解释】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价格纵向垄断协议。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还可认定其他类型的非法纵向垄断协议。三、垄断协议的豁免(P439) (20XX年多选题)【解释】豁免与适用除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制度:(1)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 定领域(如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根本不予适用;(2)豁免则是在适用反 垄断法的过程中,发现某些行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禁止。L可被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类型(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性卡特尔);(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31、的(标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不景气卡特尔);(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2 证明责任对于上述第(1)至第(5)项垄断协议的豁免,反垄断法要求经营者应当证明所达 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四、“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20XX年新增)(P440)1 .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根据反

32、价格垄断规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中的“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 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认定协同行为 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2 .非价格性“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 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同一致的行为。认定其他协 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 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认定其 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

33、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五、对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20XX年单选题)(P440)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应被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 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1 .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2 .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六、法律责任(P441)1 .民事责任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4、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 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 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 记。第三单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解释1】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 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解释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 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 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

35、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 为。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P443)1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2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

36、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 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 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 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解释】由于市场份额不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的和绝对的标准,因此,被“推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二、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XX年单选题、20XX年多选题) (P445)3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

37、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 下列因素:(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 的价格;(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 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4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5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规定,能构成否认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的“正当理由”包括: (1)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 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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