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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工作介入附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睇的实践与思考时代进步、经济发展不断推动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今,青少年一代拥有着相对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更多的教 育资源,同时也更早地接收到来自这个快速发展变革的社会的全方位信息,这使他们的思维与想法更快地“成熟”起来, 并且面临了更多前所未有的压力,从而滋生了大量的心理问题。如果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不能接受到与之心理发展相 对应的较为完善的教育引导,便很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数据显示,全世界涉罪未成年人的数量逐年攀升,已然成 为犯罪人口总数中相当大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预防、 处理和教育问题,不仅是公检法部
2、门需要探索与完善的方面,也是社会工作者急需介入的一个领域。在对少年司法的逐步发展与探索过程中,“教育刑”的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接纳与支持,即不对涉罪的未成年人采 用严苛的惩罚手段,而是结合他们的身心发展特点与成长背景,将教育矫治的工作贯彻始终,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效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社会组织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便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文献综述(一)概念界定1 .附条件不起诉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中以三个条文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涉 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新的审前转向处遇的途径,为更多的涉罪未成年人非犯罪化处遇以及更好地回归社会提供了
3、实践空 间。一般来说,由人民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 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明确的悔罪意识及表现。本文将涉罪未成年人的范围缩小在宣判为附条件不起诉的人群,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是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 不起诉的人群区别在于其需要实施六个月到一年附条件考察期,这就为社会工作者介入矫治提供了机会与条件。二是附 条件不起诉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除履行帮教条件外可自行选择上学或就业,对于其正常生活的影响不大,更便于其在 发生犯罪行为后,摆脱心理阴影与犯罪标签,正常融入社会。2 .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
4、所谓帮教工作,即是以检察机关为主体,联同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针对涉罪未成年人,通过一系列 沟通交流、小组活动等形式来深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找到其犯罪的心理动因,排查风险性因素与保护性因素,最大 限度降低乃至消灭其再犯的可能性,使之重新成为一个健康积极的社会人,顺利回归社会。(二)关于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的研究在国内,由于社会工作本身的发展起步较晚,在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最为常见的是社区的矫正与帮教工作,进而逐 渐拓展帮扶的场所和形式,达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健康的社会化的目标。目前我国对于司法社会工作的具体操作, 尚处于一个起步与探索的阶段。如今,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共青团委以及社
5、会组织都在联合探索一个积极有效的合作 模式,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涉罪未成年人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帮教治疗,从而改 过自新,融入社会,走向成熟,成为一个正常积极的社会成员。2基于此,本文以Q社会组织嵌入检察院未检部门的方 式为例,提出社工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中的问题与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二、社会工作介入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的必要性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权赋予检察院,其中监督考察包括实施与评价两个部分,检察院在其中更 多的是扮演监督考察评价的角色,而实施的部分则需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整合推动,合作完成,其中就包括司法社 工在内的社会组织及其他部门。在Q
6、机构,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有其固定的“1+1+1”模式,即由社工与检察官、关 工委离退休老同志组成的帮教队伍。老中青三代分别从认知、法律、心理三个方面着手,挖掘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多方面联合开展帮教工作。(一)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成熟,一方面体现在其对于犯罪的认知不成熟,即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一时冲动或不能及 时察觉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到法律。另一方面表现在其发生犯罪事实,接受法律的审判,并且经过一系列的刑事处罚后, 摆脱自身的“犯罪标签”以及回归社会、重新适应社会的能力较成年人更弱一点。而这些因素又直接影响涉罪未成年人日 后再犯率的高低。3(二)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联
7、系具有普遍性,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导致青少年陷入偏差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危险因素”也并非 分离、单一的,而是一系列相关联的连锁状态。整合Q组织负责接手的所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发现他们违法犯 罪的背后既有共性原因,又有个性原因。共性的原因包括原生家庭结构不完整或教育方式不恰当、受不良朋辈群体影响、 法制观念淡薄等等。个性的原因又因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有所差别。而寻找这些背后的原因,探听他们内心的故事,给予 他们支持改变与重新面对的力量,正是社会工作者擅长与专注的领域。4(三)检察机构的局限性检察官在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交谈时,更多关注案件本身的细节性问题。而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
8、,还有 很多来自家庭、学校、朋辈群体等诸多因素有待发掘。社会工作者介入,可以扮演与检察官不同的身份角色,帮助其更 加立体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分析案件发生在个人的主客观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提供个性化的矫正帮扶计划。三、现有帮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主观问题1 .帮教对象的心理接纳程度低上述提及由于身份、场域以及其他因素,司法社工联合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 地会带有强制性。而对于一些帮教对象而言,他们更多的是被动地服从与安排,而他们自身对于帮教的活动以及内容并 不感兴趣,主动寻求帮助、提出困惑的积极性又不高,这就导致了帮教过程易产生形式化、流程化的特点。2 .短期帮
9、教,可取得的效果有限此外,在为期六个月到一年的帮教期限里,受现实条件(如涉罪未成年人的学习或工作时间、距离帮教地点的距 离、帮教队伍的工作量等)的限制,社工与涉罪未成年人实际见面与交流的机会并不多,加之帮教对象可能存在的抵触 心理,在几次接触下来,帮教对象所能表露出的现象和问题少之又少。因而帮教最终能达到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无法 真正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改变”。3 .帮教对象的服务需求和现实问题复杂另外还存在一些帮教对象在家庭或其他方面比较特殊,他们遭受了非常不幸的童年经历或家庭经济条件十分欠佳。 在他们分享了自己的经历后,社工虽尝试使用优势视角等理论帮助他们发现自我及周边环境中的闪光点,引导他
10、们以积 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寻找并赋予一切经历以独特的意义,但他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仍然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改变。5(二)客观问题1 .社工与检察机构的配合度较低社工与检察机构的配合度较低不是指检察机构阻碍社工开展工作,而恰恰是他们由于自身工作量大等原因参与不 足,过于依赖社工,无法形成理想状态下的“合力”。在Q组织中,在涉罪未成年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整个过程中,检 察官基本上只是在对其进行宣布开始与结束时会到场参与,其他有关该服务对象的所有信息均要通过社工获取,缺少与 未成年人直接面对交流的机会,亦会对最终的帮教效果产生影响。2 .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困境司法社会工作作为法学与社会工作的交叉学科
11、,对于开展服务的工作者专业性要求较高,并且需要同时掌握社会 工作、法学、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而由于此项服务的开展与研究时间都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统一的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以及资源配套标准,因为目前在工作岗位上的司法社工普遍存在专业性不足、收入来源微薄、人员流动大的问 题。并且恶性循环,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与进步。3 .开展帮教工作的资源与形式单一虽然社工会尝试根据每个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以及个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帮教工作,但大多数情况 下更多的只是进行交谈与心理疏导,可开展小组活动、志愿者服务、社区劳动的机会少之又少。缺乏可供活动的场所与 机构资源,帮教形式过于单一乏味
12、,客观上无法吸引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热情,缺少机会发现更多他们身上存在的问题, 也是帮教工作效果甚微的一个原因。!1!社会工作介入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帮教的完善及展望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化帮教,彰显了刑法的人性化特征。社会化帮教不到位或效果甚微,在某种程度上可能 会导致重新犯罪率的增长。相关研究表明,我国涉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因此,如何促进社工参与 到帮教过程中,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帮教模式,切实达到帮教目标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探索适合本土的统一心理测试量表一般来说,在社工开始介入到服务对象之前,为更充分地了解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与心理状态,也为检察官做 出是否对其进行附
13、条件不起诉决定提供依据,首先会让服务对象填写一个心理测试量表。而由于我国相关研究起步较晚, 尚未有一个统一且信度和效度较高的量表,更多是在实际操作中借鉴国外已有的量表,比如MMPI、房树人测试、艾森 克人格问卷等。而由于国内外的国情不同,青少年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文化语义等等均有很大的差异,在服务对象 填写问卷的过程中,往往显现出各种不相匹配的情况。这就导致了测试的结果不能对社会工作人员以及司法人员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6因此,我们有必要联合专业机构探索推广针对不同年龄的犯罪群体的专业心理测试量表,以准确反映他 们的心理性格特征、评估潜在危险因素、提供帮教重点等等。(二)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
14、丰富帮教形式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具有特殊性,体现在工作对象、犯罪原因、行为、发展方向以及应对上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并 非小一号的成年人,因此对待他们不能以成人的思维去衡量和干预,而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背后的情况有更深入地了解。 这就对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度标准要求更高,不仅如此,各方帮教主体的跨学科的意识和能力也有待提升。如在Q组织 与检察院协同帮教的过程中,将关工委的离退休老同志作为帮教主体之一,原本是想通过其丰富的人生阅历以及法律知 识,更好地对服务对象进行教育矫治。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年龄相差甚远,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介入方法,导致帮教 对象向社工反馈时常产生“又要去上课了”的无奈想法。基于此,笔者认
15、为在帮教的过程中,应摆脱说教式的传递信息、灌输观念,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与无限的资源可 能,开展未成年人愿意参与,主动参与,并且参与过后能够切实得到收获,有助于其触动内心,完善社会生存与发展方 面的思维或技能的活动。(三)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会组织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和实践介入到少年司法领域,在诸多方式中,社会组织本身的独立 性以及与公检法机关的配合程度都各有差别。以Q组织为例,该组织机构的工作地点设在检察院内,服务对象均是该检 察院未检部门承办案件的人员。这样完全嵌入检察院内部的优点在于开展工作时,与公检法机关的连接与协调度较高, 相关资源获取便利,沟通理解的程度较高。但是缺点就在于丧失了该组织的一部分独立性。社会组织、服务对象、检察 机构本应是作为三方立场,社工应弥补检察机构的亲和性不足,以一个亲和的第三方形象给予服务对象温暖与关爱,帮 助他们打开心结,直面问题。而在当前的情况下,服务对象大多会对社工产生错误的认知,将其与检察官视为同一“阵营”, 只是工作内容不同,难以真正敞开心扉。因此,如何衡量与处理社会组织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与定位,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尤为重要。另外,在帮教 活动开始前及时向服务对象介绍自己在接下来的服务内容以及能为他们带来的帮助,亦能够使他们快速理解社工的角 色,建立信任关系,顺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