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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国(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2022年 月 日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自年 月 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 范机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荣国(集团)建设有限公 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结合荣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代管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进入诉讼、仲裁、 执行程序的案件,或者可能引发诉讼、仲裁案件的争议事项。第四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 级负责的原则。处置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维护合法权益优 先、兼顾成本效益和专业化的原则。第
2、五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起草、修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二) 承办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三)对重大、复杂、疑 难法律纠纷组织研究、论证,提出应对策略或意见、建议;(四) 指导、协调和督办各下属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置工作;(五)按规定向荣国(集团)有限公司报送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六)组织总结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向下 属单位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七)公司领导交办的 其他工作。第六条公司各二级单位和代管单位的法律工作机 构负责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办法律纠纷案件;
3、(二)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重大法律 纠纷案件,定期报送法律纠纷案件统计情况;(三)总结法律纠 纷案件管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四)组 织总结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五)上级单位 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法 律纠纷案件管理与个案处置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落实法律部 门提出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第八条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 一责任人职责,将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中铝建设全 局统筹谋划,定期听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情况的汇报,对重点 难点问题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并为法 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提供
4、必要的制度、人员、机构和经费等保 障。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第九条各单位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的法律纠纷案件报告给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告知本单位法律工 作机构,并提供详实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第十条各单位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重大法律纠纷案 件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公 司法务部报告。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法律纠纷案件,各单 位应当自发案之日起5日内将个案基本情况报送公司法务部备 案:(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二) 当事人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法人或组织,或者案件由外国法院、 仲裁机构管辖的;(三)其他涉及公司权益且具
5、有较大影响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各单位 应当自发案当日将个案详细情况、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等 报告公司法务部备案:(一)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包含5000万元);(二)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或者知识产权,具有较大 影响的;(五)其他涉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第十三条各单位上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个案情况的报 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发案背景、时间、案由、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 事实、争议焦点等基本案情;(二)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阶段性效果和法律风险分析 预测
6、;(三)本单位法律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明确综 合研判后的决策意见和建议;(四)案件管理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承办责任人;(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实时通过案件信息化系统动态更新 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并于每个月25日以前将法律纠纷案件 情况汇总表上报公司法务部;无法律纠纷案件的,实行零报告。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法律纠纷案件综合 分析报告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上报公司法务部。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法律纠纷案件信息化 系统的信息填报和实时更新工作,确保本单位填报信息的及时 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将法
7、律纠纷案件前期材料上报公 司法务部,经总法律顾问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由外部律师还是内 部法务人员处置案件:决定外聘律师处置案件的,按照公司外 聘律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决定由内部法务人员处置案件的, 由各单位向法务人员出具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授权委托书,由 法务人员负责开展处置工作。第十七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发案单位负责制。发案 单位主要领导对案件的处理负管理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对案件 风险负直接责任,法律工作机构对案件处理负承办责任。发案单位应当对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制定工作方案,分 析风险,明确思路,确定应对策略,完善保障措施,预估成本 费用,研判处置结果。需要公司法务部给予指导的,发案单位 应当
8、提供初步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方案,提供给公司法务 部进行综合研究。第十八条 公司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公司法务部 承办,各单位作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由其法律工作机构承 办。对较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公司法务部应当根据发案 单位的请求适时给予指导,并进行督办。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的处理,公司法务部应当加强指导,跟踪督办;必要时可以直 接组织协调处理。第十九条 对较大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成立由 发案单位主要领导牵头,业务分管领导和总法律顾问负责,相 关业务部门和法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门工作组,负 责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做好沟通协调、诉讼(仲裁) 事务、经费保障和舆情
9、应对等工作。第二十条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法律纠纷案 件的发生情况出具说明、接受询问,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并对 所提供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必要时, 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指派相关业务人员配合出庭作证。第二十一条 发案单位应当坚持自主处置为主、外聘律师 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内、外部法律资源作用,强化案件处置 重点环节的管控,开展法律分析和研判评估,做实做细法律论 证、证据收集、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工作。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聘外部律师协 助处置法律纠纷案件:(一)发案单位处理能力较弱的;(二)案情复杂、疑难且涉案金额较大的;(三)属于涉外法律纠纷案件的;(四)选聘
10、外部律师参与更为有利的。需要选聘外部律师代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发案单位应当依照公 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规定,选择道德操守好、专业水平高、 协调能力强的律师。第二十三条 对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决定书、 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生 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异议。第二十四条 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应当 由发案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发案单位法律工作机 构和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 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引发案件的主要原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和薄
11、弱环节、改进工作和完善制度流程的对策和建议等主要内 容。发案单位应当在法律纠纷案件信息化系统中上传结案 报告,做到一案一报、一案一析、一案一档。公司法务部应当 组织对已结案的典型案件进行汇编,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二十六条发案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 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倒查经营管理 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堵塞漏洞。对于具有普遍性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风险事项,发 案单位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公司法务部。公司法务部可 以采取法律风险提示函等形式及时预警,遏制风险蔓延扩大, 避免同类法律风险重复发生。第二十七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注意案卷材 料的保管,做到
12、一案一档,分卷造册。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案卷 材料应当统一保存在发案单位的法律工作机构,不得由案件代 理人保管。需要归档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司法文书、证据材料、 往来函件等文件资料,内部决策文件、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方案、结案报告等内部文件资料,律师代理协议、法律意见书等与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完毕结案后,发案单位的 法律工作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将案卷材料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 门归档保存。独 nr113m第四早案件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当从规范性考核、绩效考核等 方面加强案件管理考核,对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13、和奖励;规范性考核:人员、机构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健全,档案 是否规范完整,统计报告是否及时等;绩效考核:每年签订目标责任书、按责任书进行考核。在 没有外聘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各单位法务人员通过法律途径清 收的欠款,由相关单位参加公司“两金”清收激励办法的相关 规定予以奖励。如果中铝国际出台相关法律案件去存量激励 办法,公司按荣国(集团)的有关文件要求予以激励。第三十条处置法律纠纷案件的相关人员应当忠诚、 勤勉、尽责,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司有关规 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一)因发案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丧失诉讼 权利,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二)与对
14、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三)违反本法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四)虚报、瞒报案件纠纷的;(五)拒不如实、及时提供证据资料,导致案件处理不利的;(六)有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有贪污、 索贿受贿、挪用公款等贪污贿赂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第三十三条上级单位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下级单位做好法 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报告和备案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诃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