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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公平竞争 审查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对市场经济活动 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 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及各级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平竞争 办)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工作。本办法所称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指政策制定机关及公平 竞争办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 息,包括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的政策措施,对政策措施进 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清理等信息,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价等信息,以及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 工作有关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 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 督的原则。本办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涉及需要保密、依法不 予公开或者有正当理由限定知悉范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处理。第四条各级公平竞争办负责指导、推动本级公平竞争 审查信息公开工作,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以下公平竞争审查 信息:(一)公平竞争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其他政策等;(二)对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3、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划、 计划、办法等;(三)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抽查、第三方评估 结果;(四)对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 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行为的整改建议;(五)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总体情况和公平竞争 审查年度工作总结;(六)其他法定公开或者公平竞争办认为有必要公开的 公平竞争审查信息。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以下公平 竞争审查信息:(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措施草案(征求意见稿)等; (二)经公平竞争审查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三)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目录;(四)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况评估结 果;(五)对政策措施的清理情况和结果;(六)停止执
4、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七)政策制定机关对其下级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 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行为的相关处理 决定;(八)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 策措施行为的整改情况;(九)公平竞争审查年度工作总结等;(十)其他法定公开或者政策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 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第六条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 牵头部门负责政策措施相关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其他部 门应当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以政府 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在其履行的相应职责范 围内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 政策制定机
5、关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 务平台等公开公平竞争审查信息的工作,鼓励通过公众号等 新媒体以及其他覆盖面广、易于传播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信息公开,扩大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知晓度。第八条 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海南省有关规定确定信息公开属性, 对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公开。第九条各级公平竞争办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 情况纳入公平竞争审查督查、评估等工作内容。政策制定机 关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公平竞争审 查工作总结。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以及依申 请公开较为集中的公平竞争审查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 未公开的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 各市县(区)公平竞争委员会可以遵照本办法, 制定本级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办法。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 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完整、准确 公开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公 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