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招商引资、政企合作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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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招商引资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深入实施,规范完善海南自 由贸易港招商引资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 竞争合作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海南自由 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实 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引进项目、资金、人才、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者无形资产的 经济活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式、对赌式、收购 兼并式、总部经济式、牌照资源补缺式、产业引导基金式。本指引所称

2、政策措施,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 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一)产业发展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本指引所称政策措施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 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一)产业发展规划和部门专项规划;(二)政策制定机关与经营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 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三)特许经营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政策;(四)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决议、决定、 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第三条 政企合作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 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科学合 理

3、设定政企合作条件,全面清理各类歧视性的优惠政策,确保全 面覆盖、应审尽审,依法向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公开,最大限度减 少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政企合作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典型问题的研究,优化政企 合作政策措施,做好政企合作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存档备查 工作。第二章审查要点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 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 2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对政企合作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时,可以重点关注政策措施是否设置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招标 采购门槛、是

4、否存在对外地经营者歧视性待遇、是否违法违规给 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是否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市场 主体垄断,参考本指引所列因素合理评估分析政策措施对市场竞 争的影响,避免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第七条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分析市场退出 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是否对国有资产有特殊监管要求;(三)退出条件的设置是否与项目目标相匹配;(四)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股东不能转移股权的时限是 否与项目风险控制相匹配;(五)是否对合作方或者第三方实际投入产生影响;(六)是否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第八条

5、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分析项目库、名录 库、备选库、资格库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五)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六)设置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对相关市场公 平竞争的影响程度。第九条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分析招标项目或者采购项目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 下列因素:(六)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七)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 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的匹配度;(A)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本地产业政策、经济 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度;(九)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

6、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十)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第十条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分析特许经营 权竞争条件的歧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为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 国防建设所必需;(二)是否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 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或者PPP项目建设运营所必需;(三)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准入条件差别 的正当性;(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五)是否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第H一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 规定,分析招标项目或者采购项目条件设置的歧视性,可以考虑 下列因素:(

7、六)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七)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准入条件差别 的正当性;(八)在ppp项目招标时,不同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 标准设置差别的正当性;(九)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十)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第十二条根据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 规定,分析对外地经营者的歧视性待遇,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是否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五)是否在行政审批、监管标准、税费缴纳等方面提出与 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六)差别待遇设置的正当性。第十三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8、分析是否构成特定经营者,可以考虑下列 因素:(四)待认定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关系;(五)待认定的经营者与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其他经营者的关系;(六)在相关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和市场集中度。第十四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分析是否构成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九)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十)是否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十一)是否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十二)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平等待遇;(十三)是否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在政企校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中,重点考虑对相关市场公平竞 争的影响、共同研发的成果归属、知识产权和研

9、发成果使用的情 况是否与投入比例相匹配等因素。第十五条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 析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国际经贸协定是否有相关领域补贴的特殊规定;(三)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四)优惠政策对政企合作目标实现是否起决定作用;(五)在政企校合作开展科学研究中,是否考虑到优惠政策 的分类分级设置;(六)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平等待遇;(七)是否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第十六条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析安排财 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是否挂钩,可以考虑 下列因素:(六)是否给予特

10、定经营者;(七)是否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 即退等形式;(八)是否属于国家支持海南的政策措施;(九)在PPP项目中,重点考虑政策措施与政策目标的匹配 度、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平等待遇等因素;第十七条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涉及为 实现社会保障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企合作项目的政策措施,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五)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六)政策措施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七)政策措施对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八)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 本指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 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其 他领

11、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参照本指引。(二)政策制定机关与经营者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三)特许经营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政策;(四)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第三条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公 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合理分 析招商引资的具体环境和竞争状况,全面清理各类歧视性的优惠 政策,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尽审,依法向社会和利益相关方公开, 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措施

12、目录清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做好 招商引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存档备查工作。第二章审查要点第五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 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 2 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六条政策制定机关对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时,可以重点关注政策措施是否设置歧视性或者不合理的准入 和退出条件、是否存在对外地经营者歧视性待遇、是否违法违规 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是否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形成单一市 场主体垄断,参考本指引所列因素合理评估分析政策措施对市场 竞争的影响,避免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13、政策措施。第七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分析市场准入 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与项目特点、项目落地实际需要的匹配度;(三)与本地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匹 配度;(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第八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分析市场退出 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根据招商引资的方式,考虑下列因素:(一)在产业链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本地产业链弱项 的弥补、与本地经济发展的匹配度等因素;(二)在对赌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招商引资对象的业 绩要

14、求和评价标准是否公平、股权比例调整条件的设定是否合 理、对本地产业集聚能力、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等因 素;(三)在收购兼并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外地经营者的行 业特征、核心技术、市场前景、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四)在总部经济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招商引资对象 的注销、破产、转让、搬迁转移等条件的设置是否明显不必要或 者超出实际需要,是否存在阻碍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知 识产权等要素自由流动等因素;(五)在牌照资源补缺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本地经营 者技术短板的弥补、与本地经济发展的匹配度等因素;(六)在产业引导基金式招商引资中,重点考虑对招商引资 对象的返投比例与条件的设

15、置是否合理、产业引导基金的退出对 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影响等因素。第九条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规 定,分析招标项目或者采购项目条件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 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 点、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的匹配度;(三)设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与本地产业政策、经济 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匹配度;(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第十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分析项目库、名录 库、备选库、资格库设置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

16、)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三)设置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对相关市场公 平竞争的影响程度。第十一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 析市场准入条件设置的歧视性,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是否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符;(三)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准入条件差别 的正当性;(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第十二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 规定,分析招标项目或者采购项目条件设置的歧视性,可以考虑 下列因素:(一)

17、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准入条件差别 的正当性;(三)不同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设置差别的正当性;(四)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五)是否会排斥和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第十三条 根据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 规定,分析对外地经营者的歧视性待遇,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给予与本地经营者同等的政策待遇;(二)是否在行政审批、监管标准、税费缴纳等方面提出与 本地经营者不同的要求;(三)差别待遇设置的正当性。第十四条 根据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分析是否构成特定经营者,可

18、以考虑下列 因素:(一)待认定的经营者之间的控制权关系;(二)待认定的经营者与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其他经营者的 关系;(三)在相关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和市场集中度。第十五条 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 析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二)国际经贸协定是否有相关领域补贴的特殊规定;(三)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四)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目标实现是否起决定作用;(五)是否考虑到优惠政策的分类分级设置;(六)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清晰具体客观;(七)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平等待遇;(八)是否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第十六条

19、根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分析安排财 政支出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是否挂钩,可以考虑 下列因素:(一)是否给予特定经营者;(二)是否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 即退等形式;(三)是否属于国家支持海南的政策措施;(四)政策措施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五)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平等待遇;第十七条 根据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涉及为 实现社会保障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措施,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公共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二)政策措施与政策目标的匹配度;(三)政策措施对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程度;(四)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第三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指引的具

20、体应用问题由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 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其 他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参照本指引。附件2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委员会政企合作公平竞争审查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平竞争政策深入实施,规范完善海南自 由贸易港政企合作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培育具有海南特色的 竞争合作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海南自由 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实 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政企合作,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与经营者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合作的经济活动,具 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企校合作 开展科学研究。本指引所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 是指政策制定机关为了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 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 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长期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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