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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22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 展,规范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 施方案、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 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依法经国家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 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及职业培力11的中等职业学校。第三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 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 行。第四
2、条 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 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 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第五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 制度,要依法办学。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治理机 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 务管理制度、学校章程修订程序等内容。第六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 理能力强,热爰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 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
3、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七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特 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第八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根据 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 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第九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 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 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具备由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从业 资质。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 : 5 ,其中,每15名学生配备1 名相关辅助专
4、业人员(如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 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60% , 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双师型教师不低 于本校专业课教师数的5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人数不低于20%、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不低于1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 师2人。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 20%左右。第十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 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个性化校园、校舍和设施,且符合无障碍环 境建设条例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
5、规范要求。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 于30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不少 于16000平方米,一般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残疾人教 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 书生均不少于30册,电子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有盲文图书、有 声读物和盲、聋生电子阅览室,报刊种类5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 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和学生总数 的20%设置。资源中心(教室
6、):要根据办学规模和本地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 需求建立适度大小的资源中心,根据残疾学生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 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及专业人员,为本 校学生提供职业能力评估、个别化教学指导、考试辅助和转衔教育服务;同时为本地区的有关学校和机构提供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咨询 和相关服务。设施、设备与实训基地: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 要求的实训I、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 每个专业要有相对应的校内实力11基顺口稳定的校外实力11基地。要根据 残疾学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医疗服务、心理辅导、康复训练、专用检测 等学习及生活所需专用场所和特殊器具设备。信息
7、化: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育教学与管 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及适合各类残疾人学习的教育教 学资源,并参照同类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数字校园。第!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基本制度。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 立德技并修、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根据职业 教育国家教学标准,结合残疾人身心特点和就业市场需求,科学制订 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并根据国家政策推行1+X证书制度。第十二条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以举办者投入为主,企业、社
8、会等多渠道筹措落实。地方应充 分考虑残疾人职业学校班额小、教育教学成本高、无障碍建设维护支 出多等实际情况,制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 标准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学校办 学条件。第十三条 学校应落实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加 强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按照育训结合、内外兼顾的要求,面向在校残 疾学生和社会残疾人开展职业培功11,并积极承担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和 融合教育机构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指导工作。第十四条本标准为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 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中等职业学 校,民办和非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融合教育机构可 参照执行。新建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不超过3年的 建设期。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标准的残疾人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第十五条本标准的主要指标应作为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 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 育职责的督导范围。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中国残联、教育 部制定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