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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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州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 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 房管理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 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疏堵结合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 行为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2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 府规2022) 4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乱占耕地建 房整治部门职能的纪要(湛府会纪2021) 57号)等文件精神 及要求,结合本市

2、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准确完整贯彻新发展理念,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村民 居住权益为基础,以巡查报批和执法管控为抓手,以完善农村宅 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机制为路径,强化部门担当,落实属地 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工作 机制,推动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遏 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助力乡村振兴。二、基本原则许可证和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前,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 府或其委托的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审 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

3、批和林木 采伐许可手续。涉及水利、电力等部门的,应及时征求意见。五、严格村民建房全程管理(一)落实“三到场”要求。各镇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 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镇农业 农村、规划建设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拟用地是否为合法建设用地。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 工前向各镇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经各镇组织农业农村、规 划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 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各镇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 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 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

4、房(规 划许可、质量验收备案)验收意见表(附件4)。通过验收的农 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强化动态巡查。各镇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 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标准等各类违法 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现象。(三)明确部门职能。除农村村民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住 宅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具体执法外,其他违法用地行为,包括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 房等,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执法。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 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按上级要求完

5、成任务。六、工作要求(一)加大宣传力度。各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制作悬 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册等方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让加强农 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政策与意义,家喻户晓、深 入人心,让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申请审批的流程、要求等人人 皆知,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监督管 理工作。(二)设置办事窗口和优化工作流程。各镇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在本辖区行政办事中心设 置联审联办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审批窗口,并优化审批流程, 提高审批效率,为广大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务。(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 民建房审批管

6、理台账,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按规定将资料整 理归档。以本方案中的附件1-6等资料为样本,在审批流程结束 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其中涉及上交县备案的可使 用复印件),实行专柜存放,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 房管理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四)建立通报制度。根据工作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由市农 业农村局统计并通报各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工 作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局统计并通报各镇开展村民乱占耕地建房 的整治进度情况。(五)加快组织实施。各镇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 民建房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牵 头部门,积极加强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与

7、城 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沟通对接,按照省市要求及时上报相关台账 数据,并加紧印制本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顺利实施。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本).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本)2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样本).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质量验收备案) 验收意见表(样本)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样本).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样本)4 .雷州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图 (样本)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村民委员会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年岁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户口所在

8、家庭成员信息姓名年龄与户主关系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现宅基 地及农 房情况宅基地面积2 m建筑面积2 m权属证书号现宅基地处置情况1 .保留(m2) ; 2.退给村集体;3.其他()拟申请 宅基地 及建房 (规划 许可)情况宅基地面积2 m房基占地面积2 m地址四至东至:南至: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2.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北至:住房建筑面积2 m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米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1.是2.否申请 理由申请人:年 月 日农村集 体经济 组织意 见负责人:年 月 日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因(1.分户新建住房2.按照规划迁址新建住房3.原址改、 扩、翻建住房4.其他)需要,本人申请在 乡(

9、镇、街道)村 组使用宅基地建房,现郑重承诺:1 .本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真 实有效;2 .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我将严格按照批复位置和面 积动工建设,在批准后 月内建成并使用;.新住房建设完成后,按照规定 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如有隐瞒或未履行承诺,本人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诺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表申请户主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申请理由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宅基地面积2 m房基占地面积2 m地址四至东至:南至:性质:1.原址翻建2.改扩建3 .异址新建西至:北至:住房建筑面积2 m建筑层数层建筑高度2 m规划办意见(盖

10、章)负责人:年 月 日其他部门 意见农业办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意见(盖章)负责人:年 月日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图现场踏勘人员:年 月 日制图人:年 月 日备注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质量验收备案)验收意见表申请户主身份证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号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批准宅基地面积2 m实用宅基地面积2 m批准房基占地面积ID2实际房基占地面积m2批建层数/高度层/ 米竣工层数/高度层/ 米拆旧退还宅基地情况1.不属于2.属于,已落实3.属于,尚未落实竣工平 面简图 (

11、标注 长宽及 四至)经办人:农业办意见:规划办意见:验收单(盖章)(盖章)位意见经办人:年 月日经办人:年 月日乡镇政府验收意见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要求,颁发此证。发证机关建设单位(个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附图及附件名称遵守事项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 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 为。三、未经发证机

12、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 交查验。五、本证所编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一)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住 宅应当符合市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合理 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 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 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宅基地和新建住 宅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执行,禁止未

13、批先建和超面积 占用宅基地等行为。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 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新批准宅基地面积和住宅 建设标准为:农村每宗宅基地面积应不超过120平方米(城区、 镇区规划范围内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首层 层高不超过4. 5米,建筑总高度不超过23米(含坡屋顶高度不大 于2. 2米)。(三)便捷高效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 (含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下称各镇)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审 批和村民建房管理按“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各镇按 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 集中办公的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为

14、群众提供一站式便 捷高效服务。(四)风貌管控原则。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且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建筑面积、 层高、外立面等管控要求。提倡鼓励以行政村为单位采用广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农宅字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规定,本项农 村村民宅基地用地业经有权 机关批准,特发此书。请严格按照本批准书要 求使用宅基地。填发机关(章):年 月 日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中:房基占地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用途土地坐落 (详见附图)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 月至年 月备注农宅字 号户主姓名批准用地面积平方米房基占地面积平方米土地所有权人土

15、地用途土地坐落四至东南西北批准书有效期自年月至年月备注雷州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流程图滂丁哈收省新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等设计通用图集。各镇政府及市相 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乡村建筑风貌的管控。三、职责分工(一)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 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流转以及闲置农村 宅基地和闲置农村住宅的利用;指导农村宅基地范围内的违法用 地查处;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 农民建设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市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调查上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参 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二)市自然资源主

16、管部门职责:负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相关规划许可等工作;指导各镇审查农村村 民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在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会同市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指导农 村宅基地以外的违法用地查处,牵头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 工作;依法办理农村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规划许 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农村住宅的不动产 登记。(三)市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各镇农村 住宅建设的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管理和农房排查等工作,组织开 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

17、。(四)南方电网雷州分公司职责:按照本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等制度要求,严格把好农村住宅用电报装关,未 经报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农房,一 律不准通电;积极配合各镇对未经报批的违建农房进行停电处理。(五)市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 规定,严格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参与农村宅基地审批和遏制农村 村民乱占耕地建房的整治工作。(六)各镇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的合法用地审查、“一户一宅”条件审查、设计 审核、依法审批、日常巡查、质量安全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 作;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多部门内部联审联办”的审批工 作机制,优

18、化审批程序和办事指南,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 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并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政策宣 传和业务培训,加强对村级申请、审核把关工作的指导;建立健 全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配足配强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建立健全 农村宅基地协管员和村庄规划联络员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 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包片负责的“网格化” 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的“一户一 档”台账,并定期向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住建等部门报送相 关台账数据;制定本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细则 方案;指导辖区内各自然村(经济合作社)完善其村规民约 中关于村内宅基地分配使用的相关规定

19、;主动公开村庄规划、农 村宅基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 投诉举报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 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七)村委会(经济联合社)职责:在镇政府的指导下,负责 审核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是否落实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 示制度,是否已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 定;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政策宣传工作;结合各自然村的人 口和空余宅基地现状等实际,指导各自然村(经济合作社)进一 步细化其村规民约中关于村内宅基地分配使用的相关规定; 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 和村民建

20、房管理工作。(八)自然村(经济合作社)职责:严格落实成员(代表) 会议表决和公示制度;依法健全本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全面细 化本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内宅基地分配使用的内容,并经成 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严格审查“一户一宅”条件和征求 相邻权利人意见;认真落实村内建房日常巡查和及时报告责任; 积极配合村委会、镇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宅 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工作。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一)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本村申 请一处宅基地:1 .因成年、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 本集体内尚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

21、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同意的;2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及进行镇村公共 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安置的;3 .因危房改造、村庄布局调整,或者取得的农村宅基地面积 明显少于本市限额标准等原因,需异址新建、原址重建或改扩建, 且农户不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符合本集体村规民约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的;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农户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批准:1 .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不具备认定为户的条件 的;2 .分户前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分户后仍可满足“一户一宅” 标准的;.已取得农村宅基地且不属于申请原址重建、

22、改扩建的;3 .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不符合县级或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村庄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的;4 .申请拆除原有住宅易址新建,但拒绝签订原有农村宅基地 退回协议的;.申请使用的农村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5 .农户将原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赠与他人,或者将农 村宅基地地上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以及改为经营场所等 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6 .农户原有农村宅基地或者农村宅基地地上住宅被依法征收 后,已得到住宅实物或者货币化安置的;.农户已参与农村集体建房,居住权益已得到保障的;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原址重建或改扩建:1

23、 . 一户只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2 .因继承等原因合法取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多处 住宅的,可以选定其中一处住宅进行重建或改扩建的;.法律法规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宅基地审批程序(一)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 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核实)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二)村组审查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 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 .资料审查。村民小组接到申请后,核对申请人是否

24、属于本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或本村村规民约 的相关规定,是否具备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 宅”原则,拟建农村住宅占地面积、层高、楼高等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2 .会议表决。组织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代表)会议,对农户 农村宅基地和规划建房许可事项进行表决,并组织征求相邻权利 人意见。3 .公示公告。制作公示公告,就申请人拟建农村住宅的位置、 占地面积、层高、楼高、申请理由以及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结 果等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4 .审查上报。提交资料真实、符合条件、成员(代表)会议 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

25、规划许 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 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 公示照片、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一并提 交所在村委会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应依照上述程序进行重新审查。(三)村委审核村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交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 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 公示照片、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是否齐 全,有关签章、指模、意见等是否完整。审查通过后在农村宅 基地和住宅建设(规

26、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请 材料一并报镇政府审批。审查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进行整改。没有分设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可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委 会提出申请,并依上述程序办理。(四)镇级审批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镇农业农村、 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如下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1 .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 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是否经公示无异议,是否 已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经过组、村两审查审核并签署“同 意”意见和盖章(未设组级的,审查是否经过村委会审核并签署 “同意”意见和盖章)。2 .镇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市镇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审核 住宅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施工安全规定和建筑风格等要求;绘制宅 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镇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 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并出具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同时 开具农户家庭用电报装证明。对材料不齐全的,各镇应书面通知申请人或相关村委会,由 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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