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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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分对照表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分条款处分内容备注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销售食用农产品, 无需许可;食品生 产力口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等的具体管 理方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2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 第一

2、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款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3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停 顿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安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3、,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 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展检疫或

4、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脸或者检脸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 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制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 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 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食品药品监

5、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9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10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 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 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停 顿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1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贲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另需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给予 处分1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 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

6、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1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 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14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7、的 食品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三项1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 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16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 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8、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17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 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款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第一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项18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 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 方乳粉第八十一条 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七项19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 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八项2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顿经营后,仍

9、拒不召回或 者停顿经营第六十三条 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九项21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 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22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 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 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

10、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质量监视部门依 照第一款规定给予 处分23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 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 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 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2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

11、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 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25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展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26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第五十条第 一款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27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力口剂的标签、说明 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

12、监视管理 部门2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 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展检 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 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29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设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 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30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设 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脸记录和销售 记录制度第五十条 第

13、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 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3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方案第一百零二 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3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 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 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 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项33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安康证明或者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

14、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六项3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 八项 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七项35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 视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八项3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 视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 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九项37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设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 报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15、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 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3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 展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处理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一 项3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 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二 项40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 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三) 项4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

16、规定 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在 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 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 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 消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给予处分42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 品相关产品进展检验的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三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 消许可证质量监视部门依照 第一款规定给予处 分4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 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17、应当建设食用农产 品进货查险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 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四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可 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44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后未进展处置、报告的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撤消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45隐匿、伪造、消灭有关证据的第一百零三

18、 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46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二十八条撤消许可证47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缺 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依照第一百二十 四条给予处分48进口尚无食品安

19、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 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 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49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50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 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第九十四条 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51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设并遵守食品、 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 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四条 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第

20、一百二十四条52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 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 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 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撤消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3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 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 用农产品进展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

21、顿销售, 并向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 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撤消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4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展实名登记、审 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顿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撤消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原

22、发证部门55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展食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的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 六项第三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撤消许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原发证部门56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预有关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视 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的第一百零八 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 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3、,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分。有关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5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 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以 外处分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由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消许 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58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三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撤消许 可证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59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 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 监测、评估信息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撤消执业证书授予其资格的主管 部门60违反本法规定,食品

24、检验机构、食品检睑人 员出具虚假检脸报告的第八十五条 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 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 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缺乏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授予其资质的主管 部门或者机构61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由认证认可监视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 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缺乏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 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 证人员,撤销

25、其执业资格认证认可监视管理 部门62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视管理等部门、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 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 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 推荐食品的,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 四款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有关主管部门63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决定暂停 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第一百四十条第 五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食品药品监视管理 部门64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 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第一百二十 条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款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公安机关65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第一百二十 条第一四十一条 第二款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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