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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对照表 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处罚内容备注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 第 三 十 五 条 第一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销售食用农产品, 无需许可;食品生 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等的具体管 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
2、事食品添加 剂生产活动 第 三 十 九 条 第一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 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4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 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 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3、第(一)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 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公安机关 5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五)项 第 一 百 二
4、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二)项 6 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七)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三)项 7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 格的肉类制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八)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四)项 8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 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二)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生产
5、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 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公安机关9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第三十八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六)项 10 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 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 条件的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6、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11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 四 十 九 条 第一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第三款 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 需 依 照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给予 处罚 12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 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 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二)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7、剂, 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13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 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 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三)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二)项 14 生产经营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四)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三)项 15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
8、变生虫、 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 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六)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四)项 16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五)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
9、;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17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 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 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条 第 八 十 一 条 第四款 第 八 十 二 条 第三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六)项 18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 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 方乳粉 第 八 十 一 条 第五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七)项 1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 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第 四 十 条 第 一款 第 一 百
10、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八)项 20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 者停止经营 第 六 十 三 条 第五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一款第(九)项 2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 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三)项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二款 22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 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 关产品的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第三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11、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 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质量监督部门依 照第一款规定给予 处罚 23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 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九)项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一)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
12、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24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第 三 十 四 条 第(十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第九十七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二)项 25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第六十九条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三)项 26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
13、品添加剂、 食品相 关产品 第 五 十 条 第 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一款第(四)项 27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 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 费者造成误导的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28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 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 验 第 五 十 条 第 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
14、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29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 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二)项 30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 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 记录制度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三)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
15、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3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置方案 第 一 百 零 二 条第四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四)项 32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 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 护、清洗、校验 第 三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 (五)项 第五十六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五)项 33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 第四十五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
16、一款第(六)项 34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 三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 (八)项 第七十二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七)项 35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十六条 第 八 十 二 条 第三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八)项 36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 产品配方、 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 八 十 一 条 第三款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九)项 37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 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
17、未定期提交自查 报告 第八十三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十)项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3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 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十一) 项 39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 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 任 第五十七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十二) 项 40 食品生产企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
18、规定制 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一款第(十三) 项 4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 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 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 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二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4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 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第五十二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三款 责令改正,
19、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 销许可证 质量监督部门依照 第一款规定给予处 罚 43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 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 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 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第四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44
20、违反本法规定,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 第 一 百 零 三 条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有关主管部门 45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第 一 百 零 三 条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46 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一百二十八条吊销许可证 47 提供虚假材料,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 第九十二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21、、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 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依照第一百二十 四条给予处罚 48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 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 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 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九十三条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49 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第九十九条
22、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一款第(三)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50 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 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第 九 十 四 条 第三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一款第(四)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51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 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 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 第九十八条 第 九 十 四 条 第二款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52 违反本法规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 台出租者、 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 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 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第六十一条
23、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第 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原发证部门 53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 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 食品检验机构, 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 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第 二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
24、,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原发证部门 54 违反本法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 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 查许可证, 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 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第一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原发证部门 55 违反本法规定,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 输和装卸的
25、第 三 十 三 条 第一款第 (六)项 第 三 十 三 条 第二款 第五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原发证部门 56 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事故调查处理、 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的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 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6、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关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57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 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 外处罚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58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第三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 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59 违反本法规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 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 监测、评估信息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执业资格的, 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
27、 书 授予其资格的主管 部门 60 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检验人 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第 八 十 五 条 第二款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第一款 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 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 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 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授予其资质的主管 部门或者机构 61 违反本法规定,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第一款 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 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 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28、 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 会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 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 62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食品检验机构、 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 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 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 推荐食品的, 第 七 十 三 条 第二款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第 四款 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有关主管部门 63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省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 销售该食品后仍然销售该食品的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第 五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64 违反本法规定, 编造、 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 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第一款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 65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第二款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