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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榆树市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序号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条款内容细化标准处罚额度备注1.畜牧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 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 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畜禽遗传资源损失占总量100%处以40-50万元罚款畜禽资源损失占总量75%-100%处以30-40万元罚款畜禽资源损失占总量50%-75与处以20-30万元罚款畜禽资源损失占总量25%-50%处以10-20万元罚款畜禽资源损失占总量10%-25%处以5T0万元罚款畜禽资源损失占总量小于10$处以5万元罚款2.畜牧法第五十九条:
2、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 资源的;(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 个人合作研窕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 的;(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 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 畜禽遗传资源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处以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5万元处以1-3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T0万元处以3-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处以5万元罚款3.畜牧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 经审定或者
3、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处以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50000元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罚款违法所得在5To万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T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21.兽药管理条 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
4、件的,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1万兀以上10万兀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 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出借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22.兽药管理条 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 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 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
5、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 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 前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管理规 范,且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兽药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且逾期不
6、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 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曷管理规范,属二次违法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条件处5万元罚款研制新兽药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处6万元罚款研制新兽药在实验室阶段前,但是未经批准的处7万元罚款研制新兽药没有按时上报研制结果的处8万元罚款研制新兽药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又造成损失的处9万元罚款研制新兽药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又造成严重损失的处10万元罚款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 前未经批准,造成重大损失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3.兽药管
7、理条 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 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 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24.兽药管理条 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 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 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 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 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
8、化处理;对违法单 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1万-3万元罚款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1万2万元罚款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5万元罚款,并对饲喂了 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 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 处理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1万-3万元罚款25.兽药管理条 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 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 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 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 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3万元以
9、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6.兽药管理条 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 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7.兽药管理条 例第
10、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 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r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 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一次不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二次不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
11、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处6000元罚款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三次不 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处7000元罚款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三次以 上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处8000元罚款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三次以 匕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9000元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1万元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12、 的,不予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的,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 的,造成损失的处4万元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28.兽药管理条 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 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处1万元罚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2万元罚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处
13、方药,造成后果的处3万元罚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川处方药的,造成后果的处4万元罚款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善用处方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罚款29.兽药管理条 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 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 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把原料药销售给个人的处2-4万元罚款把原料药销售给养殖企业的处4-5万元罚款把原料药销售给个人或者养殖企业的,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处
14、5万元罚款,吊销兽药生 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30.兽药管理条 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 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 加到饲料及动物园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二次以上违法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1.乳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 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
15、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 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 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 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 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 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照。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危 害轻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以及相关的工 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 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 倍以下罚款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
16、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危 害较严重的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以及相关的工 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 乳品货值金额20倍以上30 倍以下罚款32.乳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 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生产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尚不构 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 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 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各自
17、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 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 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上15倍以下罚款生产不符合乳制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已造成社会危害的,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 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 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 上20倍以下罚款3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 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 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 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 产停业,并处1
18、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未造 成不良影响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 有关证据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毁灭 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照3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
19、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 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 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一)未取得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 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 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三)生鲜乳收购站收 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 上8倍以下罚款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 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违法乳品货值
20、金额8倍以 上io倍以卜.罚款;由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照35.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 欺骗的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 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 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如一般工作人员证书、厂区平面图、企业组织 机构图、一般性饲料添加剂等)或者采取其他欺骗的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 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含7万 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 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 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样品(如设备产量、法人身
21、份、检测设备、场地面积、 特有工种人员证书、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等)或者采取其他欺 骗的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 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6.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 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
22、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 金额5倍以上10倍以卜.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 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例第十四条规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 饲料的饲料原料、
23、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 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 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 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 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 元至10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至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 元以上至2万元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至6倍 罚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 元以上至3万元的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至
24、8倍 罚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3 万元的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至10倍 以下罚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造成经济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 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 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 剂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二)、(三)、(六)条规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发证机 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一)、(四八(五)条规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
25、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发 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一)、(四)、(五)条规 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报请发 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己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未销售的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1倍以上至2倍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的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 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 证37.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
26、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 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 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nd匕 /士 人 -T* CT 1 -rr 1 /lAt 44-41Bl Lu TT 一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至6倍 罚款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兀的,并处1万兀以上5万
27、兀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倍u Im僖以下附款.情节?由沿济和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至8倍 罚款To J-l v|n YA 1 训知人:IH P f 里口 J,MJ 汉 UE 1711 大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 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 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 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28、目录、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 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 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 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3万元的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至10倍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 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 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38.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经责令改正且能够改
29、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一)不 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 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剂、药 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 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二)饲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 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30、;(三)生产的饲 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至7万元罚款生产的产品已销售,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7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39.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 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 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 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 饲料添加
31、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 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 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 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 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 额30%以下罚款。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 经责令改正且能够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款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生产的产品未销售,经责令改
32、正且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 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撤销 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生产的产品已销售经责令改正且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 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 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 签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 签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 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 产品货值金额30与以下罚款40.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 件
33、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 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责令限期改正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 违
34、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至3倍 罚款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逾期不改正的,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至4倍 罚款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拒不改正的, 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 下罚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4
35、1.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 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 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 添加物质的;(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 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 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
36、)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H录以外的物质生产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 罚款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至3倍 罚款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至4倍罚款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至5倍 罚款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饲料的;(五
37、)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 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1 1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 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42.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 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 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经责令改正而能够及时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经责令改正而未及时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至
38、1万元以下 罚款43.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 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 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 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 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 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 业承担。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 没收违法所得
39、,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吊销营业执照。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 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 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但产品尚能召回的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 倍以上至2倍罚款,可以由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 可证明文件情节严重,且产品不能召回的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2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 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 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 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 生产企业承担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 售经营者拒不停止
40、销售,销售收入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4.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 定生产经营种畲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 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 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
41、产经营种畜禽 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 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处以3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3000-30000元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罚款违法所得在3-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在5T0万元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5.畜牧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 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第 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违法所得1
42、000元以下处以1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00-5000元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罚款违法所得在5000T0000万元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款6.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处以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1-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等额罚款违法所得5-8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违法所得8To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罚
43、款违法所得10T5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违法所得15-20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销售收入超在1000元至2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罚款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销售收入在2000元至3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罚款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销售收入在3000元至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至4万元罚款经营者拒不停止销售,销售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44.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44、政府 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 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 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 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 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生产、 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 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
45、 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 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至1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至3倍 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下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至4倍 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超过3万元的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 下罚款生产者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 许可证明文件经营者有上述行为之一,情
46、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 业执照45.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卜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 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卜.罚款,养殖者有上述(一)(二)(三)行为之一,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至2万 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卜.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 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 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 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 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 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 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 务院农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