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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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XX省省直机差旅住宿费标准、关 于调整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项境内 公务出差。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人员、行政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在校 学生等(以下简称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教职员工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所在单位、部门有关领导批准。 各单位、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

2、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 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 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分地区、 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开支标准。第二章出差审批第六条教职员工出差须填写XX医药职业学院境内出差审批单,按 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原则上,校领导出差,由校长或书记审批;各单位、部门正职出差,由 主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副职和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 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

3、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 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见下表:交通工具 级别火车(含高铁、 动车、全列软席 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 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 车)(因工作需要由 学校负担差旅费 的)部级及二级 以上职员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 车商务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 座一等舱等 头舱凭据报销校级、教授等正高 级职称人员、岗位 工资在五级(含五 级)以上其他具有 高级职称专业技 术人员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 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 座二等舱经济 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卧(高铁

4、/ 动车二等座,全 列软席列车二等 软座三等舱经济 舱凭据报销备注:机票预订需要在政府采购网站采购。如自行购票,需要提供证明, 证明票价比政府采购价低。第九条因工作须要,由学校负担差旅费的部级及二级以上职员出差, 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对既在管理岗位、又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乘 坐交通工具。第十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 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 卧。第十一条乘坐飞机人员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确需乘坐飞机未经批准 乘坐飞机,按到达地的火车票价报销,多出部分自理,如果飞机票价等于或 低于动车或硬卧票

5、价的,按飞机票价报销;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组成员出差, 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 个人自理。(未经批准乘坐飞机,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 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三条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 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住宿费不得超过XX省省直机 关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X财党群【X】X号,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XX 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财党

6、群【X】X号)中规 定的限额标准。级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 费用。第十六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 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 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级别参照本办法第八条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 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六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

7、算,每人每天80元包 干使用。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第七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出差审批单 中列明的经费开支。如报销时变更经费来源,需提供经费来源变更申请,并 经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民航 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丢失的,必须能够提供证明出差的购票 凭证、乘坐凭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供由所在单位、

8、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票据丢 失申请,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第二十四条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 限控制。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按照相 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 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 市内交通费。(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 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 内交通费。(三

9、)师生开展乡村医疗、社会调查、体育竞赛等工作,由师生提供住 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 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第二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 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 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 补助费。第二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 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

10、销。第二十七条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 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第二十九条差旅费报销时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经费 负责人审批签字后,连同下列粘贴好的原始单据一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一)出差审批单;(二)相关通知及有效证明材料;(三)城市间交通票据,包括火车车票、轮船船票、飞机机票(行程单 或发票)、汽车车票等;(四)住宿费发票或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有效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票据,包括会议签到表、会议费发票、订票费发票、转 签或退票费发票等。(六)改签与退票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单位和部门主管领导

11、签字方 可报销。第三十条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一条出差购买机票、支付住宿费和会议费等按规定强制使用公 务卡、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偏远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扶贫工作,受地理环境 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必须经过审批;审批后汽 油费和过桥过路费的报销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的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因调入我校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标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 定执行。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

12、入人员自理。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 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报销按学 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审 核批准后,按照学校探亲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第三十六条 省内出差每人每天按100元包干使用,公派长春和龙嘉机 场勤务的司机每人每次100元、80元包干使用。第三十七条学生到外地参与各类竞赛、教学科研活动和体育比赛所发 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

13、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 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 费。第三十九条省内挂职、援助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 校扶贫干部驻村期间的住宿、伙食、交通、通信等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 行。第四十条参与学校工作的校外人员使用学校资金的,经校领导批准后, 差旅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教职员工外出培训、党校学习、科研、出国前培训等时间较长的补助发 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监督问责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出差活动 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 控制负责,相关领导需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

14、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 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 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部门应当自觉接受校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 出的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 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一)出差无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 学校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关于调整XX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 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X自X年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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