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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费收缴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 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 有关费用是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是管理学校经费的职能部门,承担 学校所有学费的收缴工作。其他部门未经学校批准或认可, 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的各类研究生、本科生、 专科生以及成人教育学生。第二章缓缴注册第五条 新生应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持 缴费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第六条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应到学校财 务处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
2、持缴费票据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第七条 实习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返校后一个 月内到学校财务处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持缴费票据到所在 学院办理注册;第八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开学后,可向所在学院 申请缓缴学费,所在学院按照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缴 学费管理办法提交学生处审批。学生持缓缴审批手续到所 在学院办理注册;第九条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有关费用且未办理相 关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学生:(一)不予注册,不得参与选课,取消考试资格,待其 缴清学费后再补办相关手续;(二)不得参与各种奖励的评定,不得评优及推荐发展 党员;(三)不得借阅图书,不得参与毕业论文答辩暨学位论 文答辩,不得获得思想
3、品德,学习成绩等方面的评价;(四)本科生不进行考研推荐,高职生不进行专科升本 科推荐;由于以上原因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欠费学生, 后果自负。第三章部门职能第十条财务处按照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学年收取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校内公示, 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财务处收取学生费用时须使用财政厅统一印 制的收费票据;第十二条 财物处定期向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图书馆等部门提供欠费学生名单;第十三条 各学院负责催缴学费工作,学院党委书记为 第一责任人,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学生辅 导员具体负责学生交费注册工作。学生辅导员要摸清学生基 本情况,充
4、分掌握有关政策,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时 督促学生缴费;第十四条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予 注册的学生,学院不得安排教学活动,并将学生注册信息及 时向教务处、学生处、图书馆等部门提供,有关部门据此安 排教学活动;第十五条学生处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 定及时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缓缴学费工作,并将缓缴学 费名单及时提供给各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第十六条学生处定期检查各学院学费收缴情况,并及 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七条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继续教育学院(职 业技术学院)等部门,按照学生注册和缓缴学费名单安排学 生选课、考试及其他教学活动;第十八条图书馆严格按照学生注册和缓缴学费名单, 安排学生入馆,借阅图书等活动。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学生退学、休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一十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一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