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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性评价表一序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1浙江省化学危 险品安全管理 方法第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实行专库、专柜储存,专人负责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库、柜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第二十六条 承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交通部门核发的加盖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营运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并悬挂化学危 险物品明显标志;(二)配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2、和押运员;(三)专车专用,禁止客货混装和无关人员搭乘;(四)装运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其槽(罐) 体外表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二十八条 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已制定责任制,有消 防安全小组,定期消 防演习。B2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九条未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 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 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第十六
3、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并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两个及两个单位共同用同一建筑物的,该建筑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 签订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没有签订协议的,由该建筑物的产以单能够按照要求对消防 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 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 小组、通过了消防安 全验收AYA/ED02-02共11页第1页合规性评价表10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
4、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 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能够按照要求执行A11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 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 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 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 职责、预防措
5、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 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 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 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 标志。能够按照要求执行A合规性评价表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
6、情况评估结果备注共11页第11页YA/ED02-0212作业场所职业 健康监督管理 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 责。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 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 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 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
7、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 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 护用品。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 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能够按照要求执行A注:评价结果分五级:A代表遵守法律,能够按照要求执行,效果明显。B代表基本遵守法律,部分要求正在执行C因技术、资金、社会条件未能达 到,处于整改期。D、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执行。E公司没有涉及内容或现阶段无涉及。评价/日期审核/日期YA/ED02-02共 11 页第 2 页序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
8、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2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办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家,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 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_L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 填写工程消防设计自审表,并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其有关燃料报送公安消防机 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 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第十一条建筑,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单位协助。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 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
9、安全制度和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 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施工。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付 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饰、装修的,必须 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已经设置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督促、帮助企 业限期解决;限期解决确有困难的,在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并经公安 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10、。第十六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装卸、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 品的,必须招待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电焊、气焊、电工作业的人员应当经劳动部门进行消防安全 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保管、押运、运输和自动消能够按照要求对消防 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 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 小组、通过了消防安 全验收A合规性评价表YA/ED02-02共 11 页第 3 页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2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防法 办法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操作的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 安全操作规程。第一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公安消防机构
11、应当责令改 正,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 告或者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失效、不能 使用的;(一)在重点防火部位警示的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有其他违反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三)擅自填充埋、圈占当地人民政府明示确定为消防水源的水塘、水池、 河道等天然水源的;(四)从事电焊、气焊、电工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运输、 押运以及进行自动消防系统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操作的人 员违反规定作
12、业的;(五)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引起火灾的;(六)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七)不按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未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或者 发生火灾隐瞒不报的;(八)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能够按照要求对消防 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 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 小组、通过了消防安 全验收A3浙江省水资源 管理条例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 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 态环境用水。己制定节能降耗管理 规范符合合规性评价表YA/ED02-02共 11 页第 4 页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
13、3浙江省水资源 管理条例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在京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第十六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 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第二十条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
14、和水环境保护功能 区划的要求,并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第三十九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 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己制定节能降耗管理 规范符合4浙江省征收排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和其他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凡超过国 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放射 性防护规定,或者超过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均要征收排污费。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 律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八条排污单
15、位应当如实地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成份、 浓度和数量,经环保监测站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实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 依据,对监测数据有争议时,以上一级环保监测单位的监测数据为准。1公司能够根据企业 的排污情况按时缴 纳,公司污水经处理 后排向城市管网。2垃圾交有资质的单 位处理,无焚烧3公司废气只是微量 的气体不影响大气。4噪声达到了国三级 排放标准符合合规性评价表YA/ED02-02共 11 页第 5 页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4浙江省征收排第十四条违反浙江省防治环境污染暂行条例,有下列情形者,要追究责 任,限期治理,并予以罚款:1公司能够根据企业 的排污情况按时缴
16、符合污费和罚款暂行规定1 .事故性排放污染物者;2,污染严重,逾期不治,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使工农业生产和自然 资源遭受破坏者;3,向饮用水源防护地带、风景游览区,水产养殖区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者;4 .工矿企业将污染严重的产品下放到街道、社队企业生产,没有落实治理措 施,造成环境污染者;5,有毒有害废水采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埋入地下、排入河道, 造成环境污染者;6 .一般工业废渣,无防止扬散、流失等措施,排入江河湖泊、农田造成环境 破坏者;7 .运输过程中撒泼、泄漏、散失有毒物品者;8在居民区焚烧沥青、塑料、油毛毡等散发有毒有害物质,在江河中洗涤有 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污染者
17、。纳,公司污水经处理 后排向城市管网。2垃圾交有资质的单 位处理,无焚烧3公司废气只是微量 的气体不影响大气。4噪声达到了国三级 排放标准5浙江省环境保 护” 一控双达 标”工作方案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使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 放总量指标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直辖市及省 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环 境空气,地面水 环境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能够按照省、市的统 一部署,对公司污染 物进行治理,均按照 规定或达标排放。6浙江省环境保 护
18、产品认可证 管理方法列入卜列产品目录的环境保护产品均应办理认可证:(一)各类消烟除尘、粉尘治理设备、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设备和 综合利用设备,噪声控制设备;(二)环境监测所用的仪器、仪表;本公司产品不需进行 保护产品认可合规性评价表YA/ED02-02共 11 页第 6 页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6浙江省环境保 护产品认可证 管理方法(三)用于污染治理所需的各类凝聚剂、添加剂、助燃剂等材料;(四)与环境保护治理工程有关的专用技术设备。进入本省的外省环境保护产品,必须提供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或环保产业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材料,向本省本公
19、司产品不需进行 保护产品认可环保产业协会申报办理 认可证。已经在产品所在地省级管理部门办理过认可 证的,应将有关证明文件送本省环保产业协会备案。“环保产品认可证”是环保产品从生产到使用期间的资质证明,不得转让, 不得涂改。如有违反,本局将收回认可证,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认可证的 产品必须在产品上设置固定的铭牌,铭牌左上角应有认可证书的编号。7浙江省环境污 染限期治理项 目竣工验收管 理方法对不符合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超标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下达限期 治理要求,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进行污染治理。本公司不属于限期治 理企业。不需执行8浙江省大气污 染防治法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
20、境的义务,并有权利对污染大气环境 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控告.第九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污单位),必须向 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 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 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 五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十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排放标准。第十三条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按要求执行合规性评价表YA/ED02-02共
21、11 页多g 7页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8浙江省大气污 染防治法条例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 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等不符合国 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粉尘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粉尘的, 必须依法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或者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 第二十四条废弃物焚烧炉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
22、标准。第三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 防范措施,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公司对废气已制定了 方案,准备安装排气 装置B9温州市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管 理实施意见二、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培训的单位应在与有关组织签订培训合同后,合同开 始实施前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目相关材料送温州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咨询和认证的单位应在与有关组织签订咨询或认证合 同后,合同开始实施前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温州市环保局和有关组织 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体系认证现场审核应有环保部门相关人员参与 见证,开展体系认证的单位应将现场审核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温州市环 保局主管处室
23、,由其指派参加人员。认证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应将审核报 告在10个工作日内抄送温州市环保局和申请认证的组织所在地县(市、区) 环保局。五、申请认证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据IS0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应运行 三个月以上;能够按照要求执行AYA/ED02-02合规性评价表共11页g 8页序号一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9温州市环境管 理体系认证管 理实施意见(2)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3)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按照IS014000标准实现污染预防和持续改 进的承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艺与先进的污染控制技 术,淘汰落后
24、的生产和,艺。能够按照要求执行A10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 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 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八条 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 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一)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25、民用爆破器材等生 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五)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能够按照要求执行A合规性评价表YA/ED02-02共 11 页考自9页序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10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八)主要负责
26、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 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 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 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能够按照要求执行A合规性评价表YA/ED02-02共 11 页第 10 页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