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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性评价表序 号其他要求相关要求遵守情况评估结果备注1水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部门提交排物申报登记表.第十九条: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 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低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 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 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 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 题和防范措施灯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 禁止
2、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 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 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 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已建生活污水沼气净 化处理池加强排放 口的管理已得到控制2大气污染防治 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
3、防治工作那入本企业的生 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戈IJ.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 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 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建 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已安装厨房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和排风装置ZD/ED02-02NO. 1合规性评价表13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
4、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 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 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 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申报14中国禁止或严 格限制的有毒 化学品名录1998/12/25修订 共27种本公司未使用15排污费征收使 用管理条例第二条:一切企也,都应当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二废”排放实行标准等 有关规定标准.对超过上述排放标准的企业,要征收排污费.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如实的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坑及排放污染物的种 类,数量和浓度,经环境保护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 的依据.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
6、举控告和投诉.已交纳ZD/ED02-02NO. 10合规性评价表16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 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 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 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
7、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 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 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 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
8、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 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公司的特种设备主要 有电梯、行车、储气 罐、叉车。编写了操作规范,并 确定了安全责任制 度,由设备部定期维 护保养。并定期份进行了安 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 有资质证书ZD/ED02-02NO. 11合规性评价表16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 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
9、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 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 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 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 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
10、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 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 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第J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 案。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公司的特种设备主要 有电梯、行车、储气 罐、叉车。编写了操作规范,并
11、确定了安全责任制 度,由设备部定期维 护保养。并定期份进行了安 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 有资质证书ZD/ED02-02NO. 12合规性评价表16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 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 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 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兼
12、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 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 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 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种设备主要 有电梯、行车、储气 罐、叉车。编写了操作规范,并 确定了安全责任制 度,由设备部定
13、期维 护保养。并定期份进行了安 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均 有资质证书17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方法第十二条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 学品登记手续。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 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 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19, 20条: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 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 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 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 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
14、续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 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 记管理,定期检查符合ZD/ED02-02NO. 13续。ZD/ED02-02合规性评价表NO. 1417危险化学品登 记管理方法第十九条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 和评估;(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
15、靠, 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五)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六)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七)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第二十条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 记管理,定期检查符合18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方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再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皮危险 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相依出第
1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领取联单.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 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五的,应当每一类危险废物填与一份联单.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 交福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盘,联单第二联 交易出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 危险废弃物转移运行.对危险废物统一收 集、保管符合合规性评价表ZD/ED02-02NO. 1518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管理方法第十条:脸单保存期限为五年;储存危险废弃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弃 物储存期限相同.
1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 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对危险废物统一收 集、保管符合19新化学物质环 境管理方法第二条国家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实行生产前和进口刖申报登记制度。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前或者进口 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申请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不需要进行 新化学物质申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在申报时,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收录并适时公布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 者进口的化学
18、物质名单。本公司没从事生产和 进口新化学物质E20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14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 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表、三同时进行的验 收,已达到要求符合见报告表 及三同时 验收报告21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 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 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专业规划。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 处
19、置核准文件。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 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合规性评价表ZD/ED02-02NO. 1621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 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 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2节约能源管理 暂行条例第七条:企业的节能工作,必须施彳亍责任制.第十条:企业应
20、当根据VV中华人民计量法和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具它规 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第十二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 综合能量考核定额和单项靠核定额,定期对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制定先进,合理 的能源消耗定额,并认真进行考核.企业应当把各种能源消耗定额分解落实到 车间,班组,机台,建立能源使用责任制度.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进行能耗分析,并根据需要开展能源平衡工作.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计划供电和计划用电的制度.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的用油.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则,均衡,稳定,集中,协调的组织生 产,避免能源损失浪费.合规性评价表2大气污染
21、防治 法实施细则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 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15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 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第十一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 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 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 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 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八条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项目第一十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
22、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 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城镇建筑施工溶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 密闭方式。第二十一条:运输,贮存,装卸能够散发有毒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 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喷淋,覆盖等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 排放标准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已安装厨房油烟净化处理装置和排风装置3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
23、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具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对灭火器进行管理, 制定消防责任制,成 立消防安全小组,定 期演习等ZD/ED02-02NO. 2合规性评价表ZD/ED02-02NO. 33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
24、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 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 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 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 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一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 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
25、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 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 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 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
26、务消防 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 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对灭火器进行管理, 制定消防责任制,成 立消防安全小组,定 期演习等合规性评价表3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 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 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一)安
27、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六)重点工种人员通讯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 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情况;(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 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
28、,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 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 (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对灭火器进行管理, 制定消防责任制,成 立消防安全小组,定 期演习等ZD/ED02-02NO. 4合规性评价表3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
29、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 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 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
30、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 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 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 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 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 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 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
31、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对灭火器进行管理, 制定消防责任制,成 立消防安全小组,定 期演习等ZD/ED02-02NO. 5合规性评价表3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 位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 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 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未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32、消防档案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 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A)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对灭火器进行管理, 制定消防责任制,成 立消防安全小组,定 期演习等4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HW08废矿物油、HW09废乳化液、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脂类HW21含铝废物HW30废酸HW31废碱
33、HW40废有机溶剂ZD/ED02-02NO. 6合规性评价表5节约用电管理 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 电奖惩制度。第十一条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 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 工作。第十七条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 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四)推广用电设备经
34、济运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艺的专业化生产;(九)推广热泵、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制定节能降耗管理制 度合理安排生产6污染源监测管 理办法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监测的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级环境保 护局组织的资质认证,认证合格后可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资质认证办法另行 制订。污染源监测必须统一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污染源监测技术规 范。第十三条排污
35、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 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废水、废气、噪声的 监测环境监测站进行ZD/ED02-02NO. 7合规性评价表6污染源监测管 理办法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 上报等要求。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将已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维护管理纳入本单位管理 体系,遵守下列要求:(一)污染源监测设施应与本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同时运行,同等维护和保养,同时参与考评。(二)对污染源监测设施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分析化验制度。(三)建立污染源监测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和设备台账,接
36、受所在地环境保 护局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省以下各级环境保护局可委托所属环境监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排污 单位安装的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所属环境监测站对 污染源监测设施进行计量监督和稳定运行的监督抽测,对污染源监测设施采集 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废水、废气、噪声的 监测环境监测站进行7排放污染物申 报登记管理规 定第4-6, 12条:排污单位的废水,废气,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存储处置场所应 适于采样监测等工作,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 标志.各类污染物排放均有 标识便于监测8城市节约用水 管理规定第8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采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
37、管部门核准后, 依据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加强培训,提高员工 节水意识9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第4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标准要求,并对本单位化学品的安全负责.落实责任制加强对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10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标 准管理办法第16条:环保标准发布后,各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不准擅 自更改和降低标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11环境标准管理 办法第17(3)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相应的国家和地 方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制定目标指标努力 实现达标排放ZD/ED02
38、-02NO. 8合规性评价表ZD/ED02-02NO. 912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 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 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卜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 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第十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厂址、环境现状等有 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
39、影响报告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 段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报告表格式附后)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应当包括:环 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规定的各项 要求和措施;防治污染的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资源开发引起的生态变 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的概预算等内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 目的单位应当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规定的审 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 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 的污染和危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 破坏的环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在正式投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 护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 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后,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