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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旧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方案老旧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难以落实,导致小区道路 沟渠、照明设施、屋面防水等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老旧、缺损、年久失修的问题难以解决。为有效解决老 旧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问题,根据福建省物业管 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令第165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 办法(建住房1998 213号)和永安市推进市区老旧 小区改造实施方案(永政20192号)等相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归集方案:(一)归集范围:市区内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已售 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自建住房,及住宅小区内的非 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
2、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二)归集方式: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房屋由所 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自 来水缴费渠道按套代征划扣应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存 入托收专户,未划扣的资金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负 责联系相关业主补缴存。(三)归集标准:每月每套(自建房按水表户)定额 归集15元。累积归集金额达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即:电梯楼房8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楼房70元/平方米),暂停归集。)资金使用:参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无物业服务企业、业 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办理使用。已归集资金不 足使用的,按相关规定由各业主分摊。(五)管理及监督: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在小区业主 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设在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主管 部门及社区居委会进行监管。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定 期对资金归集、使用、结余情况进行核对、公示;物业管 理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附件:永安市老旧小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