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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园卡管理,确保校园卡系统稳定 可靠运行,切实维护学校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根 据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 效率的基础工程。学校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积极配合,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财务管理科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校 园卡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 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种。正式卡具有 校内身份识别功能,集校务管理与消费于一体;临时卡仅有 简单管理功能和消费功能。校园卡必须本人实名办理使用, 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第五条所有合法持有XX学院校园卡
2、的用户均被视为承 认、接受本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第二章卡务管理第七条正式卡的办理对象:(一)在学校人事处登记注册的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 人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二)在学校教务处登记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 科生、专科生。第八条临时卡的办理对象(一)学校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或在校工作的外包 服务单位员工。(二)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三)学校校友。校友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其他因公务、培训、函授等短期来校人员。第九条申力、补办校园卡(一)新生校园卡,由校园卡服务中心根据教务处提供 的新生信息资料统一提前集中办理,并由各二级学院集体领 取
3、后在新生报到时发放给新生本人。(二)新进教职工初次办卡,须携带人事处办理的教职 工工作证及本人身份证。(三)临时卡办理,须由本人携带所在部门证明信和本 人身份证。在校园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办理临时卡须由教职 工本人携带工作证和家属身份证。(四)学生补卡,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教职工补卡 须携带工作证和身份证;临时工补卡,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五)学生自助补卡,可携带身份证到自助服务终端自 助办理。第十条校园卡工本费初次办理正式校园卡免收工本费;补办校园卡,其工本 费的收取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工本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校园卡有效期限(一)教职工校园卡有效期为长期,学生卡按照其学制 限定,临时卡
4、限定为1年。(二)临时卡需要延期的,须凭相关证明办理。第十二条校园卡终止注销(一)对于毕业离校的各类学生,其校园卡功能自学生 办结毕业离校手续之日起30日内终止使用,在此之前未能 按规定办理退卡退款及注销手续的,其校园卡一律统一冻结 并视情注销。(二)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解聘手续等与学校解除 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根据人事处通知及时办理卡内余额退费 及注销作废手续。(三)对于其他因各种特殊原因退学或离职的,离校前 须办理卡内余额退费及注销手续。第十三条校园卡挂失与存取款(一)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持本人证件(身份证、工 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挂失登记; 微信公众号线上自助挂失
5、;自助服务终端手动挂失。(二)校园卡解除挂失,用户需持本人身份证及工作证(或学生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为确保用户利益,无 证或代办解除挂失,均不予受理。(三)校园卡充值、退款持卡用户可用现金、支付宝、微信充值,非注销校园卡 原则上不受理取(退)款业务。第三章账务结算第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增设消费终端,须报校领导批准, 报后勤管理处备案。承包经营性单位(业户)安装设备所需 费用自付。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安装、移动、调整消费 终端设备,以免造成账目混乱。确因业务变化需要调整设备 的,经有关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校园卡服务中心备案后 实施。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校园卡服务中心负责账务核算并
6、与各部门进行结算。原则上与各承包经营性单位(业户)每 月结算一次,与其他部门每学期结算一次。特殊情况由使用 部门与后勤管理处财务管理科协商解决。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 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第十八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校园卡服务中心联 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 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情节较轻,尚不够 依法处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处理;情节较重, 需依法处理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 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破坏 校园卡系统和设备,影响校园卡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 查实,移交学校有关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 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 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 关职能部门严肃处理。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