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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强化校园经营活动 规范管理,营造和谐文明经营环境,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 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校园经营服务指在校园内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 活提供便利服务的经营行为,包括:超市、快递、理发店、 照相、教育培训、打字复印室、通信营业厅、银行营业厅等。第三条校园经营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师生,保障安全, 物美价廉”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 发挥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第二章 校园经营服务管理要求第四条经
2、营场所要求1、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等证照。2、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 容、导购标识、购物标识、安全标识等标牌。3、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 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 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4、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 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 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5、各经营户应坚持“门前三包”卫生制度,保持门前卫 生整洁,门前墙面不得有“牛皮癣”,不得将纸箱及废旧物 品堆放门前附近,不得在经营区域外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 张贴宣传广告等。6、
3、经营户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完成经 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7、各经营户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工作, 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在承租区域内存放和使用易燃、 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使用煤气罐等。第五条经营管理要求1、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 制度,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 明确。2、经营范围须符合出租公告和合同要求,不得变更经营 范围,严禁超范围经营,严禁出售烟、烈性酒、酒精及酒精 炉、热得快等电加热设备、蜡烛等明火照明用具。3、各经营户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
4、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 证件。4、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 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5、各经营户应建立进货台账制度,严禁出售“三无”产 品、假冒伪劣商品、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过期变质食品; 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为维护消费 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6、各经营户必须按报备的职工使用计划和学校规定办理 职工出入证,在校期间必须佩戴出入证,出入证必须本人使 用,不得出借,职工辞退或经营户租赁期到期后出入证必须 退还学校。7、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校前向资产和实验室管理 处、保卫处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
5、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 指定时间和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8、各经营户应在承租区域内经营,禁止在承租范围外经 营,不得占用楼梯通道。各经营户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 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9、各经营户经营时间应服从学校作息时间,严禁在学生 休息时间进货影响学生休息。各经营户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 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 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10、各经营户须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 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 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n、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乙方与任何第
6、三方产生的一切 责任与纠纷由乙方负责。租赁期内及乙方逾期返还期间,租 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乙方负 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至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人 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六条服务要求1、根据国家和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 格后,方可上岗。2、各经营户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员工的教育管 理,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文 明服务,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打架斗殴 等不文明现象。3、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 处理。第七条其他要求1、各经营户严禁转让经营权,各经营户不得以任何形式
7、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所承租房屋,或以其他方式将房屋 让与他人使用。2、承租期间,若经营户需对所租房屋进行小型维护、维 修(不含屋面漏水及房屋结构维修),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 承担,但应确保出租门面房的安全。经营户如对房屋进行室 内外装修,须符合消防法规定并事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 后方可施工,各经营户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管线、 电路,不得私接水电,不得私自搭建,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 施(妨碍消防维修维护的装修必须无条件拆除)。3、各经营户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 电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所用水电费按照学校水电收缴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监督检查分不定期检查
8、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 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决定,也包括师生监督和地方职能 部门检查;定期检查为学校职能部门检查,每半年1次。第九条学校职能部门检查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牵头,会同校团委、学生处、后勤保障与基本建设处和保卫 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师生监督包括师生举报、投诉等。地方 职能部门检查包括工商、食药等部门检查。第十条学校职能部门检查均填写学院校园经营服务检 查考核表(见附件),对照检查考核内容逐项量化打分, 得出检查考核得分。考核满分100分,其中:90分(含)以 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 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出售或使用“三无”产
9、品、假 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等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依据 合同约定依次扣罚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强制退 出。第十二条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其他不规范情形,依据问 题性质和轻重程度,采取口头责令整改、下发限期整改通 知单和停业整顿通知单等方式要求立即整改,问题严 重者终止合同,强制退出。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得分不合格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 单;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下发停业整顿通知单; 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合同,强制退出。第十四条 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按各服务类别分别选择 若干经营户进行表彰。具体表彰名额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 理处研究确定,报学校审批。1、表彰基本条件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规范
10、管理,依法经营,诚实 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礼貌待客,文明服务,师生满 意度较高。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价格公平合理,不哄抬价格, 无欺诈行为。年度内未发生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火灾等责任事故,未产生其他重大不良影响。半年度考核均为良好以上。2.表彰形式召开表彰会议,对受表彰的经营户,颁发“学院校园经 营服务年度先进店”牌匾。第四章经营户的退出第十五条正常退出。合同到期,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双 方结清相关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经营户自行退出,合同 终止。第十六条强制退出。对经营户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 之一,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营服务合同,对经营户实行强制 退出。1、未经学校同意,随意变更经营服务
11、范围,超经营范围 经营的。2、转让经营权,进行转让、转包和转租的。3、出售或使用“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变质 食品,售卖加工食品,被查处达3次的。4、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经认定负主要责任,致服务对象 轻伤及以上的。5、发生食物中毒的,或因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问题等引 发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6、发生火灾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5000元及以上损 失的,或发生人员伤亡的。7、违反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不 良影响的。8、学期中途无故停业造成影响的。9、年度内被地方相关部门处罚达3次的。10、连续三个次检查考核不合格。11、经营过程中因违法受到司法部门处理的。12、学校认为应该强制退出的其他情形。凡被强制退出的经营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并在接到退出通知两周内退出,学校不予退 还该经营户的履约保证金。被强制退出的经营户今后不得参 与学校经营服务项目的竞标。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