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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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 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 法、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省 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预 算单位、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 名法,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流转,依 据电子指令办理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等业务,实现财政资金 安全、高效运行的管理模式。第三条 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银行支行(以 下简称人行支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 简称代理银行

2、)、县及乡镇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 理模式制作、发送、接收、支付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 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细则。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包括以 下内容:(一)财政直接支付业务。通知接收方将电子凭证退回发起方,如接收方已进行实际支 付或相关账务处理,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由发起方通知收款 单位将资金原路退回,并由接收方发起退款流程。第三十五条 在电子信息核对或对账过程中,如发现数 据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查找原因,核实情况, 有差错的一方需及时进行更正。同时注意完善制度及系统流 程,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第七章

3、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管理改革后, 原有相关纸质业务操作流程凭证保留现有法律效力和职能, 并作为应急处理情况下的备用方案。遇特殊情况也暂时按纸 质凭证业务处理程序办理。第三十七条 如遇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导致国库集 中支付业务电子流程运行中断时,应立即向县财政局通报有 关情况,由县财政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原因排查、故障解决, 短时间无法解决的,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第三十八条 网络通讯发生故障。如网络线路中断、硬 件设备发生故障、外部电源中断等情况导致的县财政局、代 理银行、人行支行间数据传输中断。由发起方将电子凭证导 出,派专人送至接收方,办理数据文件交接手续后,由接收 方导

4、入数据,据此按正常业务处理流程办理,办理完毕后将 电子凭证回单导出后送至发送方,发送方导入数据后,按后-10 - 续正常业务处理流程办理。第三十九条业务系统出现故障,如电子化支付业务系 统,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办理财政资 金支付业务。对确需办理的紧急财政支出,按照传统模式, 采取纸质单据运转的方式办理。第四十条系统恢复正常后,为保证电子凭证库的完整 性,县财政局将电子信息进行统一签章后,发送人行支行或 代理银行,人行支行或代理银行进行服务器签章,返回相应 的电子凭证回单。为防止业务重复办理,签章时需要将此类 凭证进行单独分类,登记为“补录签章凭证”,以区分正常 业务数据。第八

5、章安全保障和责任处罚第四十一条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要加强相 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技术手段, 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 有效。第四十二条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要定期检 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 位要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 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11 - 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 业务操作。第四十四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

6、 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 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 任。第四十五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 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 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管理不严格、业 务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九章职责分工第四十七条县财政局和人行支行负责对纳入电子化管 理的国库集中支

7、付及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财政国库集中 支付业务电子支付及清算的管理工作。(一)县财政局会同人行支行按照财政部、银行统一要 求,研究制定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12 - 案、实施细则等制度规范,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工 作,统筹研究解决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改革中出现的问 题;组织验收代理银行业务系统改造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国 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中各参与方预留电子印章的审核与 备案;组织做好各参与方的电子对账业务;负责组织本级预 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二)县财政支付中心负责做好直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 具体工作,包括直接支付电子凭证的

8、生成、签章发送以及汇 总清算电子凭证的生成和初审;做好与代理银行电子对账业 务。(三)县财政局负责建立电子凭证存取记录,业务办理 日志记录等数据的定期备份机制,建立安全审计机制,检查、 记录、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做好国库 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各项信息技术及安全保障工作。第四十九条县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要求,组织开展国库 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同人行支行验收代理银行开发的代理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清算系统改造工作。人行支行负责 对人行支行端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第五十条代理银行应按照县财政局、人行支行的统一 要求,负责全县范围内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 息

9、系统配套建设,建立完善授权支付自助柜面业务平台,组 织制定本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分-13 - 别与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预算单位签订国库集中支付电子 化管理业务办理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安全、及时、准确、 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及时向县财政局和人行支行反馈国库 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第五十一条预算单位要按照县财政局的统一要求,做 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授权支付柜面业务(自助柜面业务) 的实施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 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发起方”,是指电子指令的发起机构,发起方 可以是

10、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或预算单位。(二)“接收方”,是指电子指令的接收机构,接收方 可以是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或预算单位。(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 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 据。(四)“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 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 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五)“电子凭证”,是指发起方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14 - 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 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 的电子文

11、件。(六)“电子信息”,是指为方便各业务方进行数据交 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传递的,除电子凭证外的各种数据报 表和资料。(七)“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是指以信息技术为 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 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A)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对重要信息系 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 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依照等级采取相应强 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 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九)“国库集中支付“是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 以健全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

12、,支付款 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定审核机构(国库集中支 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审核后,将资金通过单一账户体系 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财政局会同人行支行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5 一(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三)财政国库实拨业务。(四)其他电子信息交换业务。第五条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应当在坚持国库集 中支付制度框架不变的基础上,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 效的原则。第六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签署电子签名 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清算、会计核算合法 有效的依据。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以及各预算单

13、位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沟通信息,解 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正常 运行。第八条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应分别改造各 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实现 电子化流程和业务功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第九条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 两互联互通的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 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第十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 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 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之间要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对

14、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 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十二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一)财政直接支付1 .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和用款额度内,向财政支付中心 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附上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 核未通过的,回退预算单位;审核通过的,生成财政直接 支付凭证,由财政支付中心签名签章后发送代理银行。2 .代理银行电子方式签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核对 无误后,据此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 证回单签章后反馈财政支付中心。3 .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凭 证,汇总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划

15、款明细表、申请划款 凭证发送至人行支行,财政直接支付划款明细表发送 财政支付中心。4 .财政支付中心接收代理银行发送的财政直接支付划 款明细表,审核无误后,生成当天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 算额度通知单,通过签名及盖章后发送至人行支行。5.人行支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财 政直接支付划款明细表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 知单,核对无误后,与代理银行办理费金清算,并将签章 确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划款 明细表回单同时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支付中心、及财政国 库出纳。6,财政国库出纳接收人行支行反馈的财政直接支付申 请划款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划款明细表回单,核对无 误后,据此进行账

16、务处理。7,预算单位接收财政支付中心签章确认的财政直接支 付申请书回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据此进行账 务处理。(-)财政授权支付L预算单位通过支付系统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由单位出纳签名,单位会计签章后发送代理银行。2 .代理银行收到预算单位发送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按要求核对后,据此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并将财政授权 支付凭证回单反馈至预算单位。3 .代理银行根据当日实际已支付的财政授权支付凭 证,汇总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划款明细表,发送财政支 付中心。4 .财政支付中心收到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划款明细 表,审核无误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通过签名签章发送至人行支行。5 .代

17、理银行根据财政支付中心核对后的财政授权支付 划款明细表回单,汇总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发送人行支行办理资金清算。6 .人行支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财 政授权支付划款明细表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 知单,核对无误后,与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并将签章 确认的财政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划款 明细表回单同时发送代理银行和财政支付中心、及财政国 库出纳。7 .财政国库出纳接收人行支行反馈的财政授权支付申 请划款凭证和财政授权支付划款明细表回单,核对无 误后,据此进行账务处理。8 .预算单位接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回单附相关资金 结算凭证,据此进行账务处理。(三)财政实拨L财

18、政国库通过已审核资料,录入签名签章后,由出纳 向人行支行发送预算拨款凭证,并提交相关文件依据。9 .人行支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及相关文件依据,审 核无误后,据此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并将预算拨款凭证 回单反馈财政国库出纳。3,财政国库出纳接收人行支行反馈的预算拨款凭证 回单,据此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电子凭证管理第十三条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单据有:预算拨款凭证、 实拨退款通知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政资金支付划款明 细表、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等。第十四条电子凭证的传递,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 的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的通 知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 凭

19、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六条 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 图案样式以县财政局与人行支行确认为准。预算单位要预先 备案相关电子签名及签章,并能够准确校验签名签章的有效 性。因岗位变动及单位信息变更导致电子签名或签章发生变 更,需要提前到财政部门对接后,到代理银行办理,向人行 支行变更备案,在各业务部门均变更完成后才能办理资金拨 付。第十七条除应急状况下,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 银行办理纳入电子化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会计核算业务均以 有效的电子凭证为准,各部门也可自行打印相关纸质单据作 为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有关凭据。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要采取有效 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

20、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 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第十九条电子凭证发起方要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 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第二十条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 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 结果。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 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第二十一条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 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 及时反馈至发起方。第二十二条 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每日进行账 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第五章电子签

21、名(电子印章)的管理第二十三条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第二十四条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 以下条件:(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 者签署机构所控制。(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 章形态。第二十五条电子印章分为公章和个人名章两类。电子 印章采用Ukey的形式发放给使用者本人保管的管理形式。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分别部署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服务器,并指定专人进行电子印章管 理

22、,分别制定电子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申请、 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运维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人行支行和代理银行应加强电 子印章备案管理。各业务方确定本部门有关业务印章,按财 政国库业务和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扫描至信息系统并按照 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在印章系统中导入加密数据可查 阅,交相关业务方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各业务方用于备案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 用于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业务的印章服务器中的 电子印章保持一致。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 理中财政端和预算单位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申请、变更、 授权、制作、发放

23、等事项的管理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电子签 名(电子印章)申领、变更申请,经县财政局国库科审核并 报领导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国库科指派专人将实物印章图像 扫描进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授权和发放事宜。 电子印章以Ukey的形式发放给单位会计保管。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人行支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 位按照财政国库业务有关要求,在相关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 签名(电子印章)。第三十条存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 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 时,应当立即向发章单位报备。第六章差错处理第三十一条电子支付信息的差错处理应遵循据实、准 确和及时的原则。第三十二条接收方对收到的电子凭证的任何要素均无 权修改,如发现数据有误,需按双方约定的错误类型向发起 方发送相关电子通知,并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发起方。第三十三条接收方对收到的电子凭证有疑问或发现错 误的,需先与发起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后, 如确认需退回或撤销的,由接收方将电子凭证退回发起方, 由发起方作废电子凭证。第三十四条发起方在电子凭证已发送至接收方后,如 发现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回的,需先与接收方相关经办人 员进行沟通。如接收方未进行实际支付或相关账务处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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