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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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电力二;蜂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 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 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 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电力调度 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直流控制保护系统,负荷控制系统,

2、储 能电站监控系统等(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 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二次系统。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是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的责 贮灰场;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特别重 大网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七条【重大级隐患定义】重大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 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3、理条例(国务院第 599号令)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 患;4 .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工程 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或灰水灰渣严重泄漏、排洪设施严重 损坏的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网 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八条【较大级隐患定义】较大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造成

4、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 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599号令)规定的较大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设备设施事故的 隐患;4 .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较大工程 隐患;可能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网 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

5、立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 人员,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缺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开 展,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 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7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九条【一般级隐患定义】一般级隐患主要包括:1 .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2 .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599号令)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3 .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设备设

6、施事故的隐 患;4 .大坝安全隐患: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般工程隐患;5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网 络安全事件的隐患;6 .安全管理隐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不完善, 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缺失,应急演练未开展,安全培训不到位等隐患;7 .其他隐患: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第十条【较小级隐患定义】较小级隐患主要包括:可能导致发生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事件 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大坝相关事件除外),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电力设备设

7、施事故,或者人身轻伤,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隐患。第三章认定原则第十一条【最重等级原则】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 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 定。第十二条【人身隐患认定】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 算。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认定】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 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 供负荷。(三)在认定

8、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 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第十四条【设备设施隐患认定】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一)设备设施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 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二)隐患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 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第十五条【大坝隐患认定】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水电站大坝安全隐患认定依据国家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燃煤电厂贮灰场大坝险坝、病坝按照国家能

9、源 局关于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十六条【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的认定:(-)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 统被恶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被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泄露、窃取、篡改所造成的最大影响程度 等予以确定。(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 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应综合考虑隐患被利用条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一)应急预案缺失,是指企业未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标准、国家

10、能源局有关规定要求。(二)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三)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 总结。(四)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国 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第四章排查治理第十八条【主体责任】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

11、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九条【建立基本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 防控责任;(二)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四)明确各级隐患的处理措施及流程;(五)组织对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果的评估;(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保障要素投入】电

12、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人员 和设施设备,建立资金使用制度。第二十一条【开展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分类分 级的原则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类别级别、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 查工作责任人签字后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统计上报1】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 于每月10日前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上月较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见附表1) O第二十三条【统计上报2】建立重大

13、级以上隐患即时报告制度。电力企业经过评估确定为重 大级以上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消防、 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级以上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 级以上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 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见附表2)。第二十四条【隐患警示】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 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隐患整改】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 改责任、整改资金

14、、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过程中, 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可控在控。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第二十六条【整改安全1】在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电力 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级以上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 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整改安全2】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

15、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 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电力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 出机构。第二十八条【评估审查】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和专 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 级以上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 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提出隐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 复施工和生产。第二十九条【评估责任】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

16、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 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三十条【排查治理“双报告”】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 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三十一条【奖惩机制】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 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第三十二条【吹哨人制度】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 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

17、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三条【外包工程】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电力企也对承包单位的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挂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主要负 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进行督办;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由隐患所属企业的集团总部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挂牌治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电力

18、管理部门联合督办,国家能 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级督办。挂牌督办可采用挂牌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 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对排查发现的特别重大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 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级隐患,国家 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省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于10个工作日内将隐患情况分别报送至国家能源 局。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 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第三十六条【统计分析】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

19、门应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地区 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重大级以上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第三十七条【停工停产】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联合惩戒】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会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 致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应当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 构。第三十九条【罚则】

20、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职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级以上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情形,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进行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V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电监安全(2013 )5号)和关于加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电监安全(2012 ) 43号

21、)同时废止。附表1年 月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填报单位:类别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电力企业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累计落实 隐患治理 资金应开展 家数实际开展家数覆盖率排查 数量已整改 数量整改率排查 数量己整改 数量整改率排查 数量己整改 数量整改率(家)(家)(%)(项 )(项)(%)(项)(项)(%)(项)(项)(%)(万元)(1)(2)(3)(4)(5)(6)(7)(8)(9)(10)(11)(12)(13)合计1.人身安全隐患2.电力安全事故隐 患3.设备设施事故隐 患4.大坝安全隐患5.电力监控系统网 络安全隐患6.安全管理隐患7.其他隐患8.上年度累计未整 改隐患注:统计数据为每

22、年1月份以来的累计数据。重大级以上隐患必须按要求报送重大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审核人:填报人:联系电话:-15-附表2重大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填报单位(签章):填报时间:年 月曰隐患名称:评估等级:隐患所属单位:隐患评估时间:年月日安全第一责任人:电话:整改负责人:电话:隐患现状:隐患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防控措施:整改措施:隐患整改计划:应急预案简述:备注:信息报告单内容以简要叙述为主,文字超过本表内容的,可单独附页说明。附件2关于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的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产安

23、全隐患排查治理最新规定,进一步强化电力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维护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修订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修订必要性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颁布施行了刑法修正 案(十一)和新修订了安全生产法,在严格责任落实、强 化问责处罚等方面对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二是适应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新形势的客观需要。近年来,电 力行业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初步构建形成“齐抓共管

24、”机 制,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愈加重 要,相比原国家电监会时期,隐患排查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范围扩 大。另外,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化,形成了一 些典型经验做法,需要及时吸收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修订过程根据国家能源局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计划,2021年6月启动修订工作,成立了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 全监管司、派出机构,电力企业、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工作专班。2021年7月,工作专班组织有关 单位深入分析研究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理论、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调研了南 方电网、华电集团、中国能建等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吸收石油化工、交通运 输等行业的典

25、型做法,形成研究报告;2021年8月,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开展修订工作,组织 召开11场讨论会,形成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初稿,并征求了部分单位意见,重点 对接安全生产法新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22年34月,向全国电 力安委会成员单位书面征求了修改意见,根据各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情况征求电力行业和专家意见阶段,共收到反馈意见90条。其中48项采纳或基本采纳,采纳率53%。未采纳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是否承担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方面。 部分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认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 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26、法规、规章,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不承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考虑到,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2022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要求,基本明确 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因此相关意见未采纳。主要修订内容本次修订突出把握了两个重点。一是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中32次提到 “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作出更加严

27、格、更加细致的规定,是今后一段时期电力安全隐患排查 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二是总结吸收成熟经验做法。重点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 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 641号)等文件以及电力企业、相关行业的一些典型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后融入到修订稿中。正文共6章,各章具体修订情况如下。第一章总则一是完善隐患定义。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隐患的定义,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人的不安全行为”等纳入隐患范畴。二是完善部分表述。增加新安全生产法作为依据。适应电力安全生产领域齐抓共管 新形势,

28、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替代原 “电力监管机构”的表述,相应的“适用范围”结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 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第二章分类分级一是完善隐患分类。按照隐患定义,隐患包括导致电力安全事件的隐患,为表述准确,将分类中 的“其他事故隐患”改为“其他隐患”;并将“其他隐患”中的“火灾事故隐患” “突发环境事 件隐患”删除,统一表述为“国家能源局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确定的隐患。同时,根据工作需要 增加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修改后的隐患由6类变为7类。二是健全隐患分级。将隐患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5 个等级,判定标准基本上对

29、应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 故、一般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其中,特别重大级、重大级隐患对应新安全生 产法中的“重大事故隐患”。第三章认定原则一是修改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认定。因电力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中对供热电厂停 止供热的时间段有明确的规定,故删减了“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 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的内容。二是修改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原则。因达标评级标准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相关规 定废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相关内容。三是结合分类调整修改了相关内容。增加了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隐患认定原则。因火灾事故隐 患不再列入分类,删除了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则。

30、结合最新的大坝安全隐患分级,调整了大坝 安全隐患的认定原则。第四章排查治理一是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责。根据新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的规定,细化了电力企业主 要负责人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二是规定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新 安全生产法第4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电力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使用制度。三是规定企业开展隐患登记。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的规定,要求企业开展隐患登记,并对隐患登记信息内容进行了明确。四是增加涉及其他单位隐患整改

31、的规定。根据工作实践,隐患整改工作涉及其他单位的,要求电力企业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地方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的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 准、规程和规范开展二次系统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电力调度机 构应加强调度管辖区域内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全 过程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定期统计和汇总分析电力企业及相关 电力用户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送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二次

32、 系统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调度机构按照国家 相关规定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涉网二次系统的技术监督工作。第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二次系统专业技术人 员,具备设备运维、故障排查处置等工作能力。第九条调度机构应组织并督促二次系统专业技术培训和技 术交流工作;应组织各相关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二次系 统的标准、规程和规范;应组织制定(修订)调度管辖范围内二 次系统的规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并将与电力监管相关的事 项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二次系统专业 会议;组织开展二次系统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布分析报告。第二章建设运行管理第十条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和

33、行业相关技术标准 和有关规定。五是增加隐患警示的规定。根据实践经验,规定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公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单位,立即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六是增加自然灾害导致隐患的相关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规定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排查治理、预警通知、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七是增加评估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 强调重大级以上隐患治理结束后,电力企业应当进行评估;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查发现并提出整改要求的重大级以上隐患,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 经提出隐

34、患整改要求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八是增加评估责任有关规定。强调电力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九是增加排查治理“双报告”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级以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十是增加奖惩有关规定。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十一是增加“吹

35、哨人”制度有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重大级以上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 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可以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十二是增加外包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电力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出租的,应当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方式,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并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五章监督管理一是修改了挂牌督办有关规定。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通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

36、源(2021 ) 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1 ) 641号),完善了挂牌督办规定,进一步加大 了督办力度。同时,明确重大级以上隐患认定为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自主认定。二是新增社会监督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隐患。国家能源局及 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三是完善停工停产有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级以上

37、隐患排除前或者排 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 用相关设施、设备。四是增加联合惩戒及处罚相关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 事故发生的电力企业,将其行为录入电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 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电力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等行为,将依据安 全生产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册U除了电力企业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及备案的要求。-7-第十一条 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网 络安全的要求。第十二条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 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技术规程

38、、规范的要求。涉网二次系统规划 设计、设备选型及配置还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调度机构 相关技术规定及电网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合格的产品。二次系统设备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第十四条关标准、规范,二次系统安装、试验、验收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 及调度机构有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发电厂 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网安全评价,确保涉网二次系统满足并网 条件。第十五条 二次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应由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相 关质量评估报告,其中涉网二次系统应经调度机构确认。第十六条 二次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应满足电力监控系统安 全防护规定要求。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行业标准 及调度机

39、构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组织二次系统的定期检查和日 常维护工作。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应按政府有关要求和调度机构相关规程 落实负荷控制、稳定控制切负荷(含精准切负荷)、低频减负荷、 低压减负荷等控制措施。第十九条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应按照相关规定投退, 不得随意投入、停用或改变参数设置。属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 的二次系统设备、装置及功能因故需要投入、退出、停用或改变 设置的应报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对不满足电力系统安 全稳定运行要求的二次系统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并进行相关试 验。需要进行联合调试的,调度机构负责安排相关运行方式为联 合调试创造条件。第二十一

40、条 已运行的二次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需要改 造升级的,应满足本规定关于规划设计、设备选型、网络安全防 护等要求。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所进行的影响电力 系统安全及二次系统运行的重要设备投运和重大试验工作,应严 密组织,防止引发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调度机构应提前将有关 投运和试验安排通知相关单位,并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 构。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加强二次系统网 络安全监视,当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 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影响涉网二次系统安全的应同 时向调度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建立二次系统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加强二次

41、系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第二十五条电力系统发生异常与故障后,各相关单位应依 据调度规程和现场运行有关规定,正确、迅速进行处理,保全现 场文档,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告设备状态和处理情况。第二十六条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互相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查找异常与事故原因,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电力安全事故调查 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制定措施,落实整改。第二十七条 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涉网二次系统 的技术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 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统的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参与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二次系 统的事故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措

42、施。第三章定值和参数管理第二十八条 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 置定值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调度机构下达限额或定值,发电厂 及相关电力用户按调度机构要求整定,并报调度机构审核和备 案。第二十九条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负责整定的与电网安 全运行相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应报调度机构备案。第三十条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工作原则上应由本 企业专业人员具体负责;如需外委,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 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 调度机构应及时将影响涉网二次系统运行和整定的系统阻抗等有关变化情况,书面通知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 户;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应及时校核定值和参数,在调度机构 指导下及时调

43、整二次系统的运行方式和有关定值。第三十二条 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提供系统分析用的 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新能 源发电控制系统、分布式电源逆变器等二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实 测模型参数,以及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所需的发电机、变压器等主 要设备技术规范、技术参数和实测参数等资料。第三十三条 发电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和 参数应报送调度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发电厂的涉网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应经调度机构确认。第三十五条 发电厂应根据电力系统网络结构变化、发电机 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等主要设备变化、相关控制系统发生重大改 变或增容改造,重新进行相关试验,并根据试验

44、结论和调度机构 的技术要求调整发电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定值参数,满足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应指导发电厂做好发电机励磁系统 与调速系统等参数优化和管理工作,并配合发电厂进行相关实验 工作。第三十七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相互配合,共同做 好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网络安全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调试工作。作。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各自负责所属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及网络安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第三十九条 涉网调度通信设备的数据配置、运行方式由调 度机构或授其委托的通信运维单位下达,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 应按要求执行,执行结果向相关单位报备。第四十条 与电网有配合关系

45、的调度数据网的配置参数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按调度机构下达的参数要求配置,并报调度机构备案。第四H一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的数字证书、密码产品等应满足国家能源局、调度机构对二次系统密码应用管理的相关要求。第四十二条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国家能源局、调度机构要求配置专用安全防护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第四十三条调度机构应对各相关单位的电力通信与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十四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保障二次系统网络安全投入,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贝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防护产品的使用单位应督促研发单位和供应商按国家

46、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关 键技术泄露。严禁在互联网上销售、购买电力二次系统专用安全 防护产品。第四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相关电力用户是指工矿企业、交通等具有二次系统的大负荷用户,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负荷聚 合商等。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发电厂是指并入电网运行的火力(燃煤、燃油、燃气及生物质)、水力、核、风力、太阳能、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发电厂(场、站)。第四十八条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贝L 关实施细则及时修订相关规程和管理制度。第四十九条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应按照本规定和相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 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附件1电力生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生产安 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 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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