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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定地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多成绩,但也存在很 多问题,就监管体制而言,首要问题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法律定位的模糊。为此,应明晰中心法律定位及其行政归 属,在此根底上构建完善的公积金监管体系。明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定位当前我国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位于一种“准政策性 银行”,这种“准政策性银行”的特性首先表达在其政策性, 然后才表达在其金融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担负了公积金 归集和发放这样的行政职能,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我 国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所区别的,因为其所运用的资金是 一种强制性储蓄而不是直接来自国家或者投资者,它的政策 性业务表达出强制
2、性特点,而且相比于其他三家政策性银行, 住房公积金中心所从事的金融业务的附属性更加明显。从世 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来看,将住宅金融机构设立为 政策性银行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比方,日本设有住宅金融公 库,韩国设有韩国住宅银行,美国设有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 系,巴西设有国家住房银行等。但是我国同这些国家不同的 是,它们并不实行公积金制度,其初始资本由国家出资,因 此不担负直接的“行政性”职能。但是与一般政策性金融机 构不同的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一个全国性 统一机构,考虑到各地较大收入差距和房价差异,这种以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可能会继续延续下去,因 此,我国的准政策性住
3、宅金融机构不是一个总分行构造,而 应当是一群小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松散联合体,有些类似于以前美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在具体的行政管辖方面,应由公积金所服务的行业性质 来确定其监管归属。社会保障监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是 合理选择。鉴于前者目前还很不完善,同时考虑制度惯性的 因素,后者更合适。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建设行政部门将管理 中心作为一个行政部门去管理,而是自身作为一个行政部门 去监管一个特殊性质的法人。现时,要实现有效监管还必须 联合其他部门,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在内控机制方面,由 于公积金中心的预算来源于财政部门,财政部仍有权对其开 展财务监视,财政部门应当也有必要派驻会计师负责公积金 管理中心的
4、财务工作以强化财务监视。但是从本质来讲,公 积金管理中心所管理运用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资金”,因此 财政的监管应当以其对公共机构的监视为参照,而不是以对 行政性机构的监视为参照。在商业性业务方面,金融监管部 门的介入应当在主要行政监管部门的主导下开展。构建完整的公积金监管体系1 .在监管制度层次上,设置防止政府挪用公积金的“防 火墙二“防火墙”要成功实现隔离挪用风险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再担负直接监管责任,使其在机制 上缺乏直接挪用资金的权力;第二,新的监管者能够独立于 政府和财政部门,使后者没有间接挪用资金的机制。双向监 管体系可以设计如下:在横向监管的层次上,设立“公积金
5、 监视委员会”,表达存款人即公积金缴纳人的利益,直接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纵向层次上,设置垂直性的行政 监管机构,该机构行使监管权力时有向本区域内政府通报的 义务,但直接对其上级行政部门负责。2 .在机构监管层次上,落实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职 责。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中可细分为三个方面:合规性 监管由行政性的监管部门担负;公积金决策的监管由其相关 利益的代表人一一“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监视委 员会”共同负责,前者相当于“董事会”,代表了存款人的 利益,负责对经理层开展监管,同时也负责公积金的重大问 题决策,后者相当于“监事会”,代表了公众利益,它有权 对经营者和决策者开展监管;对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监管 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比方定期开展审计等。3 .在业务监管层次上,加强对于公积金中心从事的具体 职能和业务的监管。对于公积金归集中的缴纳者(企业)的监管,应主要依 靠群众监视和管理中心的共同努力。对于贷款风险的监管和 控制,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取得银监会的各方面支持。而对于 国债风险的监管,除证监监管部门的参与之外,还应引入信 托机制和投资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最大可能防范受 托人的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