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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维稳调研报告素材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维护稳定 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效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信访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中的意义
2、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从价值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提出了改革、发展与稳定难题的破解之道。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法治思维的问题。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理解法治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的形成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十八大报告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笔者理解,法治思维
3、是执法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以法为据、以法为绳,去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它是对法制思维的拓展与延伸,包含了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更加丰富的内容。 二要努力克服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是以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主观随意性;而法治则具有客观上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反对人治思维,就是要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事实也一再证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只能越维越不稳,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三要养成合理的法治思维。首先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
4、于中国的重要性。要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其次在日常行动中遵法守纪,转变“官本位”思想,杜绝“特权”思想,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才能养成法治思维,做到用“法治方式”来治国理政。法治思维是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发展的内在动力,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无论是深化改革、推动发展,还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都亟需各级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领导干部能否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已成为工作成
5、败的关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治理念树立得不牢。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少,部分领导干部在遇到问题时特别是在面临多种问题或是棘手问题时不能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不能较好地合理合法地处理好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在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领导意识错位。一是防范意识不强。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臵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查找出现问题的根源,以便从源头上去解决,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
6、。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同志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的办法,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臵,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
7、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四)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有些领导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维稳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二是有些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出现失误,尤其避免出现伤害群众感情和群众利益的现象是确保稳定的重要基础。很多矛盾
8、纠纷都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到位、不深入、不细致造成的,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如果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履行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真心实意为群众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矛盾纠纷就会大幅度下降,确保社会稳定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 三、对策与方法 新时期的维稳工作要根据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要求和维稳信访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不断改变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努力从以堵为主的静态稳定,转为以疏为主的动态稳定,要坚决摒弃“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庸俗维稳观,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错误维稳观。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
9、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新时期,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一)准确定位,规范信访秩序,实现信访工作理性回归 坚持规范信访事项和规范信访秩序相结合,规范信访事项是规范信访秩序的前提,要想规范信访秩序,必须规范信访事项。凡是明确有法律渠道和主管部门的诉求,都不应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登记。 拓宽向群众宣传政策法律的渠道,告知其选择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如果把不是信访的问题引
10、入信访渠道,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还误导了群众。在畅通信访出口上做实做强,使大量被误导进入信访渠道的上访人,通过教育引导、法律告知引导其退出信访渠道,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诉求。 (二)强化法治,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 破解信访难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逐步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依法解决问题。 具体来讲,一要依法解决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符合解决条件的,一定要做到“用心、用情、用力”解决。二要依法教育疏导,综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化访为诉、进入程序、依法处臵等措施,把涉访人群导入法治框架内解决问题。三要依法惩戒处理,对无视法
11、律权威的违法上访行为,要用法律方式依法处理;对把上访当成诬告、陷害、诽谤渠道的,要强化法律告知,依法追究责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四要依法终结信访,坚决维护三级终结的权威;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律按法律规定,通过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程序处理,并结合各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法制工作监督,强化纠正错误,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维护法制权威,维护法律尊严。 (三)正确引导舆论,淡化信访宣传误导,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对信访群众的导向作用,客观报道宣传信访政策法规,提高群众对信访的正确认识,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信访。 淡化对信访特别是越级信访促进问题解决的宣传,不过分夸大和渲染
12、信访的作用,大力营造依法解决问题的舆论氛围,从思想上消除涉访当事人对信访渠道过高的价值预期,引导其自觉选择司法解决途径,在法治程序里化解矛盾、促进和谐。通过对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等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说法,有效震慑违法,努力营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访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把宣传政策法律和教育引导贯穿于依法治访的全过程,注重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强化法律告知、释疑解惑,教育警示群众防范违法犯罪,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强化源头治访,把涉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县级以下 信访问题的解决和防范关键在基层。要紧紧抓住县级以下有关部门这个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和防范源头:一是把矛盾发现在早
13、、化解在小、解决在源头。二是增加县级以下有关部门化解矛盾、依法解决问题的层级,从村组、社区到乡镇、办事处、县区有关部门来真正了解实情、层层化解矛盾。三是对涉访违法行为也要发现在早,处臵在小,解决在县级以下。要坚持法制原则,以“合法”还是“违法”作为定性标准,不要纠结于是否为“上访人员”、“特殊群体”,防止违法行为的逐步升级。四是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更好地从源头上发现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摘要通过分析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涵义与相互关系,探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意义,提出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
14、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以期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关键词法治;法治思维;法治方式 党的十八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因此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是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一项新内容,也是对各级领导干部领导能力的一项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及其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作用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涵义与相互关系 要明确“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首先要
15、明确“法治”的涵义,对“法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是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而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
16、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根据学者观点,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 法治方式,是指领导干部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 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上,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反之,当他遇到需要处理的问题时,通常首先会想到人治手段,在必须和
17、只能法治方式时,他也可能把法律手段用偏、用歪。同时,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表现。法治思维虽然是一种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但它必然要外化为法治行为,即通过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如果一个领导干部只会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分析和思考问题,而不能和不会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尚不能认为这个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指明了路径,共同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之中。 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发展中,
18、确实还有一些社会矛盾亟待化解,而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领导干部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社会主义中国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恰恰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应当成为各级领导干部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提升执政水平、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
19、,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二)从党的执政历程来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 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
20、方式”。当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来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应当更加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自觉需求。 (三)从维护稳定的大局来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 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与此同
21、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
22、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三、领导干部提升自己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途径、方法 (一)要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使其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怎样运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价值观,从内心坚持把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作为政治责任、施政习惯、自觉追求,增强法律至上观念、崇尚法治权威、模范遵守法律,彻底摒弃人治的思想,从思想意识上强化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的自
23、觉性,绝不能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现象,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现象。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二)要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首先在于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的长效机制。在学习形式上,要通过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通过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专题研
24、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在学习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要深入掌握法律知识、法治理论,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法治涵养,坚持做任何事情都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思考,都按法律的规定去推进、落实。比如作决策要有法律依据,办事情要讲法律程序。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有效发挥表率作用、放大示范效应,做到以法服众、以法说话、以法育人,实现经济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要完善奖惩制度 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决策上实
25、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权力上确保在阳光下运行,监督上完善干部收入申报、重大事项报告及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推动领导干部依法行事、依法履职。探索将“法律修养、法治状况”引入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指标,推动领导干部坚持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
26、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的提出,将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使其发生深刻变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领导干部在对法治的认识上,更加注重法治的本体性价值;在行为模式上,更加注重法治的基础性作用,可以预见,这将是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法治信仰以及法治自信循环往复和不断攀升的过程,构成一个由思维到实践更为完整、更为统一的领导干部推进法治的工作体系。法制宣传教育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7、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既可以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可以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还可以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信仰。 四、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确立宪法法律至上,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重大。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要求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督,重视法律解释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正确处理好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关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领导干部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发展、深
28、化改革,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等。不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谈不上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二)注意法律和政策的区别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虽然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是它们毕竟是两种社会规范,各自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29、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为此,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区分法律和政策的界限,力争将纠纷解决在法律范围内。 (三)注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式的多元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宏伟目标和治国方略的提出,提
30、升了当代中国人对法律社会地位的功能期待。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偏左的认识和理解,大有从过去的法律无用论一变而为法律万能论的态势。似乎什么问题,任何纠纷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人们的理想中,司法成了解决纠纷的万能钥匙。但是,在现实中人们遗憾地发现,通过法律依法解决并非是最佳方法。有时,从表面上看,司法审判的结果似乎是解决了纠纷,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法院裁判以后,不但可能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预期效果,而且纠纷可能得到进一步扩大,甚至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异常紧张乃至彻底破裂。相反,亲戚朋友的劝解,可能在不太伤害双方感情的情况下解决问题;民间调解,既方便又及时,解决了矛盾还较少留下后遗症;仲裁机构
31、的解决,效率高,又能做到公正;基层组织出面协调,批评教育,也挺有效。因而,在面对社会纠纷的层出不尽和司法资源的力不从心时,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就应该向其成员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当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民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等。因此,我们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时,要注意灵活运用多元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从而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 维稳调研报告素材 维稳调研报告 维稳调研报告 维稳调研报告 维稳调研报告 维稳调研报告 维稳调研报告 维稳工作调研报告 维稳工作调研报告 综治维稳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