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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
2、一”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
3、府领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推荐第2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方案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方案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青岛市、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
4、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统筹组织,分层次、分项目、分工种、大规模、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计划如下: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 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现场所有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 2、培训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为公司和项目的发展
5、提供有力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现场所有工作人员 三、安全培训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四、安全培训时间地点 11月 日 总承包部一楼会议室 推荐第3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 新疆鑫源亨泰客运有限公司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教案 教学目的: 通过此次学习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
6、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教学内容: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这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安法为推进依法治理、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也为我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此次新安法修改涉及现行安法97条中的63条(包含增条款),占现行安法的65%,其内容丰富、广泛,该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法主要增加了几个亮点:一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二是加大对责任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除对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7、刑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和行政处罚,还要对主要责任人和企业进行经济处罚(对企业最高罚金2000万元,对个人最高罚金为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违法黑名单),向社会公告。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当前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安全生产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安全生产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同时,安全生产也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期待虽然有了很大变化,但
8、是随着经济的不断提高、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安全生产不仅面临着严峻的安全生产压力,还面临着安全生产新情况、新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今年8月31日,新安法公布以来,我从修改后的整体进行了一次浏览,其主要修改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现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总则共15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28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义务共9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5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9条,法律责任工20条,附则共2条)。新的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总则共16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32条、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共10条,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共17条,安全生产事故
9、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1条,法律责任共25条,附则共3条)。 (二) 此次新安法的修改,人大的修改决定共有52条,新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总体上增加了17条。其中:新增16条,主要是人大修改决定中的第 6、 9、 12、 13、20、 25、 28、 29、30、 31、 39、40、 45、 47、 49、51条决定分别新增条作为新安法的第 12、 19、 22、 23、 38、 58、6 7、7 5、7 6、7 8、9 2、9 3、9 9、10 5、10 9、113条(内容解读中列举部分);人大修改决定的第42条决定又将现行法的第83条修改为新法第9 5、96两条。 (三) 人大修改决定的
10、第52条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主要涉及现行安法16条(详见决定);其余修改项因时间关系在此就不再作详细解读。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为认真总结现行安法实施12年的成功经验,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新安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等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 新疆鑫源亨泰客运有限公司 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修正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 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在将现行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发展”改为新安法第一条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不难看
11、出安全发展不仅关系经济,也关乎社会,并且是一个要求长期健康发展的过程。二是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解修改为新安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这些条款对于提升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我们应当站在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高度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且在新法第9条中,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
12、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在修改条款中多次表述。这一条款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安全监管不仅是安监部门才管安全,而且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的部门也将负有安全监管责任,这也就应证了前面的三个“必须”。四是赋予了工会组织新的职责,在新法第7条中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为什么新安法要赋予工会新的职责呢?因为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非常重的地位的地位,新安法赋予工会新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重的监督职责和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时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不是
13、一味的追求企业利益至上。 (二) 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新安法中有20多条都是针对企业来说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说明在新安法实施后,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加明确具体。一是新安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了4条,共32条。主要是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2323号文件中关于对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了新安法。如: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监督考核机制;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7条职责;第23条,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参与经营决策;第38条,
14、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次年工业人员通报。二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高危行业增加“金属冶炼”,并且在新法中相关条款均设定了安监部门相关告知、考核、审查、审核的权利和责任。如:23条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29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0条中的“设计审查”和31条中“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监部门监督核查”等。三是建立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在现行安法第21条的基础上增加“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新安法第25条的条款。
15、四是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在现行安法第18条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一款作为新法的第20条的条款。 (三) 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新安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综合监管,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是在新安法的“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增加2条,共17条。新安法中的第67条赋予了安监
16、部门在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决定时,在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停止供电和民爆物品的权利和第75条,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行业部门和机构。二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能。在现行安法第8条基 新疆鑫源亨泰客运有限公司 础上增加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为新安法第8条的条款。三是规定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在现行安法第53条的基础上新增“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并按计
17、划进行监督检查”作为新安法第59条的条款。四是增加安监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表述,明确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比如新法第62条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五是安委会的工作法制化,在新安法的第8条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这也就是本节开头说的新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四)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在新安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责任
18、追究增加的条款是最多的章节,修改后的第六章共25条,比现行安法新增加5条。可以看出,新安法在责任追究这一块是比较严格和逗硬的,也体现出了新法在修订过程中,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纳入了重点修改范畴。同时也说明了在后的安全生产监管中,不管是作为安全生产监管者,还是生产经营单位或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说,责任追究将会越来越严厉。比如:一是对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追究,就在现行安法第77条的基础 上新增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和“有前款规定以外的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新安法第87
19、条的条款。二是加大了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此条款主要表现是现行安法和新安法经济处罚上的重大区别。如:将现行安法中“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调整为新安法中“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条款主要说明在新安法中的经济罚款基数和罚款比列数额增加,也就是行政处罚的经济罚中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倍增。三是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从新法的相关条款不难看出,生产经营者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越来越大,特别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如:1.新增“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安
20、监部门依照规定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收入30%、40%、60%、80%的罚款”作为第92条;2.新增“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5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作为第99条;3.新增“对发生一般、较大、重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监部门处以罚款,从过去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作为第109条;4.在现行安法第88条的基础上新增“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安监部门处上一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罚款”作为新安法第106条的条款;5.在现行安法第81条
21、的基础上增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新安法第91条的条款。 以上讲的是新安法的主要内容,也是新安法的亮点之处,当然,还有部分新增加的内容没有讲到,如: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新安法第4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安法第24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新安法第48条)、应急救援制度(新安法第76条)。 四、立法思考及法律的生命力 新安法的修改从2023年10月3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列入一类项目开始至2023年8月31日公布,历时10个月,不难看出,法律的修改制定是一个规范的、科学的、民主的过程,同时也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制定和修
22、改中的协调性、及时性和系统性。 既然新安法已经公布,那么,作为新修改的法律,它的生命力在哪里?我觉得,新安法 新疆鑫源亨泰客运有限公司 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新安法的修改遵循了“三项原则”,而“适当细化”就是其中之一,目的就在于提高它的可操作性,因为安全生产涉及面宽,全国各地情况又有很大区别,任然有不少条款使用了比较原则的表述,所以,只有实践才是新安法实施的基础,这点需要国家总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以便新安法的实施。 比如:新增的第75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投资、国土等机构和部门”中,虽然我们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
23、处罚或责令停产整顿,但却没建立信息库,也没向社会进行公布,还只是停留在简单的行业内通报,再者,就算建立了信息库,与其他部门或外市县的信息又怎么共享等等都需要进一步的实施和调研。 再如新法的第67条赋予了安监部门停电、停供爆炸物品的权利,并且赋予了安监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行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但是大家应该很了解,在以往或者在我们这个地方来说,停电、停供爆炸物品在现行安法中作为安监部门只有建议权,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权利,而新法却将权利赋予了安监部门,这就意味着安监部门在对那些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的指令时,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和停止供应爆炸物品的强制措施,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要真正得到实施,不仅
24、需要上级政府、部门的指导,还需要负有安全监管的相关部门认真领会学习,并将其运用到安全生产监管的全过程,更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对新安法的学习,使其明白新安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只有这样,新的法律法规才能在安全生产的实践中、思索中不断的完善。 推荐第4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 培训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 起施行,共7 章 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 的方针。 4.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
25、工作,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 。 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的罚款。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
26、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
27、教育和培训C.安全技术培训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检举 B.起诉 C.仲裁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6.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B、枪支弹药 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 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 A、行政处
28、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B、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C、作出书面记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29、,有权向( )提出赔偿要求。 A、本单位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多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停止建设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30、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生
31、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
32、.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相应
33、资质。( ) 7.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8.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 ) 9.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规定,增加了综合治理的内容。( )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没有办公场所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五、简答题(共15分) 简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是什么? 推荐第5篇:新安全生产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 EHS部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文章改编
34、 2023年8月31日公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安全工作的摆位、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下面从七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35、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 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
36、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新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
37、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
38、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
39、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
40、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安监部门对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现
41、实危险的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新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
4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2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2023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340 号) 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43、。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3-10人死亡的)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的)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的)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
44、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三是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