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总结(精选多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总结(精选多篇).docx(19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总结(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及局、段的相关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以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车间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工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为指导思想。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车间全体人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
2、的人本思想,为安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以达到培训目的。 安全培训的重点有以下几个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 4、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 5、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6、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 7、安全典型事故分析。 新安全生产法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的,完善了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
3、导、部门监督、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通过组织车间、工区所有作业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学习,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总之,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要建立完善的事前监督管理体系,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推荐第2篇:新安全生产法试题 新安全生产法 培训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
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通过。 2.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自 起施行,共7 章 条。 3.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 的方针。 4.为了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 ,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 。 7.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
5、执行的,责令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的罚款。 二、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 1.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B.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C.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D.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
6、的( )。 A.安全宣传标语 B.安全宣传挂图 C.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A.安全生产教育 B.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C.安全技术培训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A.检举 B.起诉 C.仲裁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6.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 A、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B、
7、枪支弹药 C、高压气瓶、手持电动工具 7.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 )。 A、行政处罚 B、处分 C、追究刑事责任 8.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A、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B、作出书面记录,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C、作出书面记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
8、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 A、安全作业培训 B、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C、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0.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 )提出赔偿要求。 A、本单位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多选题(每题5分,共25分) 1.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监管 D.行业自律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 )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9、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A.停产停业 B.停止施工 C.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 D.停止建设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10、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11、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 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必
12、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相应资质。( ) 7.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8.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封存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权。( ) 9.新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方针的规定,增加了综合治理的内容。( ) 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13、没有办公场所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五、简答题(共15分) 简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是什么? 推荐第3篇:新安全生产法介绍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介绍 EHS部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文章改编 2023年8月31日公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从安全工作的摆位、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下面从七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
14、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
15、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 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确要求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新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三、落实“
16、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监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对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
17、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新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
18、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
19、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
20、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安监部门对拒不执行、有发生事故现实危险的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单位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新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21、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2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202
22、3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340 号) 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七、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3-10人死亡的)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的)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的)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
23、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法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4、,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三是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
25、为信息库,如实记录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整理: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职责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2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27、(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二、对单位的要求 1、依法进行安全管理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工会监督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3、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28、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5、安全投入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安全管理能力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29、格。 7、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8、四新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特种作业培训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30、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三同时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1、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12、警示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安全设备管理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
31、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4、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5、隐患排查制度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6、爆破吊装危险作业管理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
32、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7、从业人员教育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8、防护用品管理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9、安全检查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
33、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配备经费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1、相关方安全协议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2、安全资质第四
34、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3、事故抢救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4、工伤保险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5
3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法律责任 1、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投入未保证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36、;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违法处罚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10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安全评价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未安全设计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
37、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未按设计施工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未验收合格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事故隐患未消除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 隐患排查、危险作业等无管理的处罚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8、,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5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废处置无管理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重大危险源无管理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爆破吊装作业无管理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无隐患排查制度 (四)未建立事故
3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发包出租给无资质的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安全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
40、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设备、标志、防护用品等违规处罚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无警示标志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不标准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
41、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未管理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防护用品不标准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危险物品未检测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淘汰工艺设备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机构、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等问题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10万的罚
4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 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员未设置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未培训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业人员等教育培训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培训未记录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隐患排查未记录通报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应
43、急预案未制定及演练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未专门培训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订立免责协议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10万的罚款。 拒绝阻碍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20万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2万的罚款;
4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方交叉作业无安全协议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场所、通道违规处罚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一场所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消防通道不标准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