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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动力分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热动力分厂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交通、环境污染、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障热动力分厂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长效、稳定的发展,依据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结合分厂多年的事故处理经验,按照“有奖有罚”的原则,特制定出热动力分厂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条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公开平等、分级负责、奖罚分明、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个人进行奖励,对在
2、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班组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三条 此办法适用于热动力分厂生产运行过程中由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而导致一般设备、设施故障或损坏,或使分厂财产受到损失,或未导致事故发生但具有潜在的风险的各类事故、事件的处理依据。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热动力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职责。1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并负责安全奖励资金的落实。2批准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班组和个人,追究事故班组和个人的责任。3对违反“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现象进行分析、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4参与配合事业部及公司就人身事故,设备大事故的调查与分析。负责保护
3、事故现场重要人证、物证,确保事故现场的真实性。5经安委会会议决定的事故分析调查及处理结果一般不予再更改,有新证据或处理结果不合理的,由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直接提议,并再次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做出最终事故处理的决定。 6安委会的组织机构的组成是指“2010年11月24日下发的热动力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三章 安全生产奖励第五条 安全生产的奖励。1. 年度安全奖励:对于全年内未发生任何事故的班组,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班组,奖励班组现金500元;班组人数在10-20人之间,奖励班组现金400元;班组人数在10人及以下的,奖励班组现金300元。解释:全年内未发生任何事故是指未发生事业部处理过的事故和本
4、办法中第三条中规定的,未发生分厂通报处理过的事故、事件,“一般考核单”中的处罚项不作为奖励评比的限制。1.1 本条中第1中所指的班组分为:运行值为四个班组、检修组为三个班组、输煤岗位合并成一个班组,共8个班组。2. 特殊奖励:2.1 对于本岗位人员发现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或重大设备缺陷,及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或值长,并合理安排做出正确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对于第一发现人,给予400元现金奖励。2.2 对于非本岗位人员发现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或重大设备缺陷,及时通知相关岗位人员或值长,并合理安排做出正确处理,避免事故发生,对于第一发现人,给予500元现金奖励。2.3 对于本岗位或非本岗位人员发现
5、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或重大设备缺陷,造成停炉停机的故障已发生的,不予以奖励。3. 奖励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奖励评比必须由提议人经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签字同意,由安全常务管理人员写出书面材料,经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落实奖励。4. 对于经安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奖励决定不得予以更改。5. 对“开展安全竞赛”、“全国安全生产月”、“劳动竞赛”、“各类活动”等的奖励,具体执行-活动方案,奖励以专项活动方案中规定的内容为主。6. 对于兰太、事业部等上级部门给以分厂的奖励和日常罚款做为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第六条 一般好人好事的奖励对于一般好人好事的奖励,提议人首先以书面材料形式经
6、分管班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报分厂工会主席,经工会组织审核后,由分厂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给予100元以下现金奖励或物质奖励。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七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以下处罚:1. 习惯性违章、违纪处罚标准:1.1如不遵守劳动纪律、劳动着装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行为不符合安全要求、在厂区内吸烟(检修组休息室、办公室除外)等,每发现一次给予100元的现金罚款。1.2对于工作期间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给予300元的现金罚款。1.3对于工作期间脱岗2小时以内的,每发现一次给予200元的现金罚款。1.4对于工作期间脱岗2小时以上的,按旷工进行处理。2. 对外单位的处罚标准:外单位人员未按要求
7、遵守“安全协议”条款,或违反分厂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责任追究:2.1 情节严重或造成险兆事故的,给予主体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条款全部罚没;2.2 情节严重并对分厂造成重大影响的按事业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3 不遵守分厂相关规定,劳动着装不符合要求、作业行为不符合安全要求、在厂区内吸烟等,每发现一次按外来施工安全协议书中规定的对外单位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3. 生产性事故处罚标准:分为耽延生产和非耽延生产两种性质。3.1对损坏设备、影响安全生产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单线):3.1.1 对违反“三违”,导致设备、设施损坏,影响生产2小时以内的,对
8、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横班主管处以100元罚款;对分厂相关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或视情节按“设备耽延生产小时数”按目标卡权重进行处罚。3.1.2 对违反“三违”,导致设备、设施损坏,影响生产6小时以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对横班主管处以200元罚款;对分厂相关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或视情节按“设备耽延生产小时数”目标卡权重进行合并处罚。3.1.3 对违反“三违”,导致设备、设施损坏,影响生产10小时以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400元的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对横班主管处以300元罚款;对分厂相关
9、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300元的罚款,或视情节按“设备耽延生产小时数”按目标卡权重进行合并处罚。3.1.4 对违反“三违”,导致设备、设施损坏,影响生产10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800元的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600元的罚款;对横班主管处以500元罚款;对分厂相关负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400元的罚款,或视情节按“设备耽延生产小时数”按目标卡权重进行合并处罚。3.1.5对违反“三违”,导致设备、设施损坏,影响生产24小时以上的,上报事业部处理。事业部如不做处理,要求分厂自行处理的,按3.1.4条款翻一倍进行处罚。3.2对违反“三违”,导致设备、设施损坏、影响安全生产造成双
10、线停炉停机的按单线处罚标准翻一倍进行处罚。3.3对损坏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未导致生产中断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3.3.1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由生产主管或厂长助理或安全员负责考核处理,考核金额50元。3.3.2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在1000-3000元的,有明确责任人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的罚款,无明确责任人的,对主司(或直接上级)处以100元罚款。3.3.3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在3000-5000元的,有明确责任人的,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的罚款,无明确责任人的,对主司(或直接上级)
11、处以20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100元罚款。3.3.4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在5000-10000元的,有明确责任人的,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无明确责任人的,对主值(或直接上级)处以30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200元罚款。3.3.5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在10000-20000元的,有明确责任人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100元罚款,无明确责任人的,对责任岗位处以人均5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500元罚款,对厂长助理处以100元罚款,对生产主管处以100元罚款。3.3.6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
12、物品损坏,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有明确责任人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600元的罚款,对次要责任人处以40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300元罚款,对厂长助理处以200元罚款,对生产主管处以200元罚款,对厂长处以300元罚款。无明确责任人的,对责任岗位处以人均200元罚款,对主值处以20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800元罚款,对厂长助理处以300元罚款,对生产主管处以300元罚款,对厂长处以500元罚款。3.4未造成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但造成影响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3.4.1未造成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但有一定影响,并且具有事故险兆的事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50元的罚
13、款,对值长处以100元的罚款;如无责任人,对责任岗位处以人均15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100元的罚款。3.4.2未造成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但影响恶劣,并且具有事故险兆的事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对值长处以200元的罚款;如无责任人,对责任岗位处以人均300元罚款,对值长处以200元的罚款。3.4.3未造成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公用物品损坏,但影响极为恶劣,并且具有事故险兆的事件,视具体情况另行讨论。3.5未尽事宜,参照事故、事件控制程序进行处理。4. 其他非生产性事件的处罚标准:4.1 由于责任心不强,班组管理不严,而导致分厂财产损失,如再用备品配件、在用物资丢失等,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0元的罚款。4.2 其他未列入本细则的内容,按相关工作标准、规定、办法中所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5. 分厂无权做出处罚的按公司、事业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涉及人身、设备大事故等)。第五章 附则第八条 本细则由热动力分厂安委会负责起草和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经安委会评审通过后次日执行生效。经安委会讨论通过的考核、事故、事件处理,被考核人在考核单或事件处理通报下发7日内请将罚款上交热动力分厂质量管理寇艳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1天收取10%滞纳金,超过10天者扣款翻倍。附:文件热动力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热动力分厂安委会 201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