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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学习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在重点时段、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前后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专题政治教育。二、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8小时,实施分级处遇后:宽管级处遇的,不少于8小时;普管级处遇的,不少于10小时;严管级处遇的,不少于12小时。三、教育学习活动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社区矫正中心或者其他场所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整合各种资源,聘请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及社区志愿者担任教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学习活动。入矫教育一、社
2、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局应当对其进行首次谈话教育,排查、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有效疏导不良情绪,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强化其认罪悔罪和社区服刑意识。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接受入矫教育,报到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时间。入矫教育的内容包括:认知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和社会适应教育等。(一)认知教育。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适用范围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意义等基本知识,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规定。(二)认罪悔罪教育。辅导社区服刑人员深入剖析犯罪根源,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乐观面对生活,
3、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公民。(三)社会适应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全方位了解社会生活,组织开展相应的训练,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三、入矫教育期间,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人身危险评估,确定管理等级,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方案。常规教育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接受常规教育,从入矫后第二个月至矫正期满前一个月为常规教育时间。常规教育内容包括:公共道德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劳动观念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传统文化教育等。(一)公共道德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传统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法律常识教育。通过举办法律
4、培训班、法制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册、现身说法等方式,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促使其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三)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国家重要决策和部署,针对社会生活中重大事件,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时事政策教育,帮助其了解当前社会形势和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我发展。(四)劳动观念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培养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纠正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五)心理健康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对有心理障碍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心理干预或者治疗。(六)传统文化
5、教育。结合当地区域文化特点,开展中华传统文化教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文化品牌。二、在常规教育期间,司法所应当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阶段矫正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教育矫正方案。解矫教育一、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接受解矫教育,矫正期满前一个月为解矫教育时间。解矫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期满总结教育、解矫谈话教育和安置帮教衔接教育等。(一)期满总结教育。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对入矫以来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二)解矫谈话教育。了解社区服刑人员解矫后的想法和打算,指明解矫后需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劝诫其遵纪守法,放下包袱,重新开始,
6、做守法公民。(三)安置帮教衔接教育。告知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其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接受帮教做好准备。二、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教前,司法所应当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总体矫正质量评估,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个别教育一、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针对社区服刑人员个体行为表现和心理特点,充分运用个别谈话、电话询问、家庭走访等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活动。二、个别谈话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直接教育和疏导的一种形式,是个别教育的主要方法。司法所应当建立个别谈话制度。三、个别谈话次数应当与社区服刑人员处遇级别相对应:宽管级处遇的,每月至少开展次;普管级处遇的,每半月至少开展次;严管级处遇的,每
7、周至少开展1次。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并视情况增加谈话教育次数:(一)入矫后和解矫前;(二)矫正地点变更;(三)离开或回到活动区域;(四)受到奖励或惩处;(五)家庭、生活出现变故;(六)不服从监管或者经评估再犯罪风险较高;(七)与他人发生矛盾纠纷;(八)情绪不稳定、思想波动;(九)其他需要个别谈话教育的情形。五、个别谈话教育内容应当详细记载,记载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目的、谈话内容摘要、教育效果的评价和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六、鼓励和支持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个别教育,共同做好教育矫正工作。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一、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有利于其改过自新的教育形式,开展思想、文化、法制、道德、亲情教育和心理辅导。四、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学校开展教育活动,但应当做好身份保护和保密工作。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等提供帮助,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六、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