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规范(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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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 代替SDJ278-90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送审稿) 2004 -发布 2004-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前 言本规范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下发的水总局科200101号“关于下达2001年度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及主编单位的通知”修订的。编写遵照SL01-2002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执行。以原规范为基础,根据发布并实施以来应用中的问题及近年来技术发展和实践

2、经验总结,进行修订补充。本规范共分12章,主要技术内容有: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区建筑物;室外、室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次修订的内容有:对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前引部分增加了前言;增加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将适用范围由“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改为“水利水电工程”;删除原规范中对油电缆、蓄电池室、烘箱室、油再生室的相应规定。 本规范的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所替代的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规范解释单位: 本规范主编单

3、位: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审查会技术负责人: 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目 次1 总则 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3 厂区规划3.1 一般规定 3.2 防火间距3.3 消防设施 4 厂区建筑物 4.1 一般规定 4.2 安全疏散 4.3 消防设施 5 室外电气设备 6 室内电气设备 7 电缆 8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9 消防给水9.1一般规定9.2给水设施9.3室外、室内消防给水9.4机电设备消防给水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1 消防电气11.1消防配电11.2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和灯具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1一般规定12

4、.2系统设计12.3设备选择及设置12.4供电12.5布线 12.6 接地 本规范用词说明1总 则1.0.1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区建筑物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的防火设计。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执行。1.0.3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1.0.4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

5、规定外,未涉及内容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2.0.1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规定的原则划分。2.0.2 水利水电工程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表2.0.2分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2.0.2的规定。表2.0.2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一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1主厂房及安装间丁二2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丙一3干式变压器室丁二4配电装置室丁二5母线室、母线廊道和竖井丁二6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

6、)、继电保护屏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通信室(楼)、计算机室、直流屏室丁二7室外主变压器场丙二8室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丁二9SF6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SF6贮气罐室丁二10高压、超高压干式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丁二11动力电缆室、控制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丙二12蓄电池室丁二1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检修间丙二14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丁二15通风机室、空气调节设备室戊二16供、排水泵室戊三17消防水泵室戊二18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水处理室戊三19油压启闭机室丁二20卷扬启闭机室戊三表2.0.2(续)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序号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21船闸、泄水

7、闸控制室 丁二22电梯井丙二23船闸闸室二二辅助生产建筑物1绝缘油、透平油的油处理室、油罐室丙二2独立变压器检修间丙二3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丁二4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丁二5机械试验室丁三6油化验室丁二7水化验室 戊三8电工修理间丁三9机械修配厂丁三10水工观测仪表室丁二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1一般器材仓库 丁二2汽车库 丁二2.0.3 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的规定。表2.0.3 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一级二级三级防火墙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非燃烧体4.00承重墙

8、、楼梯间电梯井的墙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房间隔墙非燃烧体0.75非燃烧体0.50难燃烧体0.50防火隔墙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2.00支承多层的柱非燃烧体3.00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50支承单层的柱非燃烧体2.50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2.00梁非燃烧体2.00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楼板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0.50屋顶承重构件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0.50燃烧体疏散楼梯非燃烧体1.50非燃烧体1.00非燃烧体1.00吊顶(包括吊顶搁

9、栅)非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25难燃烧体0.153厂区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的厂区规划设计时,应合理布置厂房、开关站和主变压器场等的位置,确定各主要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3.1.2 配置消防车的水利水电工程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应能到达室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厂房入口处。3.2 防火间距3.2.1 厂区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 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单位:m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 10 12三级 12 14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

10、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注2: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注3: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2.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建筑物、储罐名称变压器总油量(t)510105050防火间距(m)丙、丁、戊类厂区建筑物耐火等级一、 二级三 级121515202025其它建筑一、二级三 级四 级1520252025

11、30253035绝缘油、透平油露天油罐总储油量(m3)52002020160025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绝缘油或透平油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注:室外主变压器场是指电压为35 kV 500kV的室外主变压器场地。注:水力发电厂、水泵站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3.2.3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的规定。表3.2.3 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名 称油罐储量(m3)5200201600防火间距(m)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012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215开关站152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厂外公路(路边)15

12、注1: 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3.2.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室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表3.2.4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名 称 防火间距(m)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10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12室外主变压器场变压器单台油量(t)1012变压器单台油量(t)105015变压器单台油量(t)5020厂外铁路线(中心线)20厂外公路(路边)10注 1:当设有固定式灭火装置时,与表3.2.4一、二级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分别减少到8m和9m。当开关站电气设

13、备单台油量小于5t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到10m。3.2.5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2倍。3.2.6 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以及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与厂区内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与厂区内主要道路(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5m。3.2.7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3.3 消防设施3.3.1 厂区应设置消火栓,地面建筑物及室外电气设备应在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3.3.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250MW以上至1500MW时,宜配备一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时,宜配

14、备二辆消防车;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时,宜配备三辆消防车,并设置简易三级消防站。总装机容量为25MW至250MW的水力发电厂和大型水泵站宜配备牵引机动消防泵。3.3.3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m。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15m。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4厂区建筑物 4.1一般规定4.1.1 对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厂房内的少数丙类生产场所应作局部分隔,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4.1.2 主厂房和高度在24m以下的副厂房、船闸启闭机室、泄水闸启闭机

15、室,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限。4.2 安全疏散4.2.1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4.2.2 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室外地面。进厂交通隧道的出口可作为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厂房出线或通风用的隧道及竖井出口可作为通至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4.2.3 厂房内低于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的全厂性操作廊道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2.4 副厂房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副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m2,且同时值班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4.2.5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下各层,室内最远工作

16、地点到该层最近的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60m。4.2.6 发电机层或电机层以上的高层副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50m,多层副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限。4.2.7 高层副厂房应设封闭楼梯间和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有关规定。4.2.8 船闸启闭机室、泄水闸启闭机室安全疏散出口的设置应符合4.2.4和4.2.6的要求。船闸闸室内,两侧闸墙应分别设置从墙顶直达闸底的槽内疏散爬梯。疏散爬梯宜结合系船柱(钩)布置,其间距不大于40m。4.2.9 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和楼梯应符合以下要求:1 门净宽不应小于0.9

17、m,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2 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1m;3 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450。机组段、泵组段的楼梯净宽不宜小于0.8m;4 船闸闸室爬梯净宽不应小于0.5m。4.2.10 当出线或通风用的廊(隧)道、竖井兼作安全通道时,应将出线、通风管道与安全通道隔开,安全通道的宽度不小于0.9m、高度不小于2.0m。4.3 消防设施4.3.1 主厂房、副厂房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4.3.2 主厂房内的桥式起重机应配置手提式洁净气体或二氧化碳灭火器。4.3.3 主厂房、副厂房、船闸及泄水闸的控制室、机房灭火器的配置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7)的规定执行

18、。5室外电气设备5.0.1 油量为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充油电气设备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35kV及以下 5m110kV 8m220 kV 330kV 10m500kV 12m5.0.2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油浸式电抗器与其它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油量在2500kg以下的油浸式变压器与其它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5.0.3 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或油浸式变压器与其它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当防火隔墙高度不能满足要求时,防火隔墙顶部应加防火水幕。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应设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5.

19、0.4 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高度宜高于变压器油枕或充油电气设备顶端0.3m,长度不应小于贮油坑两端各加0.6m。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或充油电气设备顶端高出0.5m。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2h。5.0.5 当厂房外墙与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 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2h。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设备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或设

20、备电缆穿越防火墙时,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应与防火墙相同。5.0.6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或贮油坑加公共集油池。5.0.7 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贮油坑的容积应按单台设备100%的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贮油坑应设置人工控制的排水、排油设施。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5.0.8 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 mm 80mm。贮存100%

21、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栅格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5.0.9 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设备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设备的60%油量确定。公共集油池应设置人工控制的排水、排油设施。5.0.10 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或电压等级220kV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在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固定灭火系统6室内电气设备6.0.1 额定容量为12.5MVA 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洁净气体等

22、固定式灭火装置。6.0.2 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室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6.0.3 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贮油坑可按本规范5.0.8的要求设置。6.0.4 6300kVA及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洁净气体等固定式灭火系统。6.0.5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外开或侧向推拉;2 主变压器专

23、用房间的大门不宜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3 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4 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5 应按本规范5.0.7至5.0.9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6.0.6 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6.0.7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6.0.8 电气设备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7电缆7.0.1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4、0.5h。7.0.2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火封堵。1 穿越(入)电气设备室等处;2 穿越厂房外墙处;3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的进出口、交叉、分支处。7.0.3 电缆隧道每60m处、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每300m2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7.0.4 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以及每自然楼层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当电缆竖(斜)井高度较大时,竖井中间每隔60m设一个封堵层,该封堵层应能承受检修人员的荷载。

25、7.0.5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阻燃材料封堵。7.0.6 空气中敷设的110kV及以上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的宜涂刷防火涂料或缠防火包带。7.0.7 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当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7.0.8 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8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8.0.1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26、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8.0.2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8.0.3 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8.0.4 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8.0.5 露天油罐或厂外地面油罐室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

27、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8.0.6 厂内设置油罐室时,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1 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2 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3 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3。4 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5 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6 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

28、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8.0.7 油处理室的电器应采用防爆型。8.0.8 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8.0.9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8.0.10 电缆通道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9消防给水9.1 一般规定9.1.1 在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厂区的规划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9.1.2 消防水源可与生产、生活用水结合。消防给水管道系统宜独立设置。9.1.3 消防给水量宜按以下二项灭火用水量的较大

29、者确定:1 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2 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用水量。9.1.4 消防给水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地下厂房、封闭厂房或坝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可采用低压给水系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小于10m。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平时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在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2m水柱(栓口水压)。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该消火栓的地面算起)。9.2 给水设施9.2.1 消防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9.2.

30、2 采用自流供水方式的常高压给水系统,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9.2.3 采用水泵供水方式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水泵和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泵的按钮,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2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每组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3 每组水泵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4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水量,但可不超过1

31、8m3。消防水箱的设置高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平时水压的要求;当不能满足时,应设增压设施。5 增压设施如采用增压水泵,则要求其出水量应大于5L/s;如采用气压给水设备,则要求其气压水罐的调节容积不小于300L。6 如水箱与其他用水合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火警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9.2.4 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的常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9.1.3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室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水轮发电机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

32、、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4h计算;油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0.5h计算、船闸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2 消防水池宜分成两格。消防水池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与消防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3 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4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5 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6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9.2.5采用混合供水方式的常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符合本规范9.2.3的要求。9.2.6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

33、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9.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9.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3.1的规定。表9.3.1 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灭火用水量(l/s)耐火等级建筑物名称及类别建筑物体积(m3)15001501300030015000500120000200015000050000一、二级厂 房丙101520253040丁、戊101010151520库 房丙151525253545丁、戊101010151520其 它 建 筑101515202530三级厂 房 或库 房乙、丙1520304045丁、戊101015202535其 它 建 筑1015202530注1:室外消火栓用

34、水量,应按地面建筑物中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9.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9.3.2的规定。表9.3.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建筑物名称高度、体积消火栓用水量(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厂房高度24m、体积10000m3522.55高度24m、体积10000m3102510高度24m至50m255515高度50m306515库房高度24m、体积5000m35155高度24m、体积5000m3102510高度24m至50m306515高度50m408515注1: 高度24m至50m及高

35、度50m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9.3.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L/s时,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可布置成枝状。2 消防给水管网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3 常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消防管网宜设消防水泵接合器。接合器的数量应按消防用水量计算,每个接合器的流量按10L/s15L/s计算。9.3.4 室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室外低压给水系统,在主要建筑物周围的间距不宜大于80m,在其它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2

36、 常高压和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其在任何建筑物周围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沿闸坝布置的间距不宜大于50m。沿船闸闸室两侧布置的间距不应大于50m。9.3.5 室内消火栓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发电机层任何部位。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要保护的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2 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3 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

37、口离地面高度为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o角。9.3.6 常高压给水系统的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应不超过80m水柱。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超过50m水柱时,应有减压措施。9.4 机电设备消防给水9.4.1 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水压由制造厂提供。但在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9.4.2 油浸式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变压器水平投影及侧面的表面积之和,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0L/min.m2。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L/min.m2。9.4.3

38、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3L/min.m2。9.4.4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2。9.4.5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9.4.6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0.1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电缆室等,应设排烟或

39、消烟设施。 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排烟可与厂房内排风系统结合。10.0.2 当地下厂房的事故排烟与疏散通道设于同一隧道内时,应设隔断分隔开。10.0.3 油罐室和油处理室等的送风量宜按表10.0.3的换气次数计算。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表10.0.3 油罐室、油处理室的换气次数油罐室不少于 3次h油处理室不少于 6次h10.0.4 油罐室、油处理室等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10.0.5 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当发电机着火时应立即关闭。10.0.6 油罐室和油处理室严禁使用明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10.0.7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10.0.8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风管内设有电热器时,电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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