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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批: 年 月电气节能监理实施细则1电气工程概况包括: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2电气节能监理依据2.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有关文件。2.3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变更。2.4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有关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工程变更洽商。2.5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规范、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
2、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市政府令174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绿色建筑评估标准(DBJ/T01-101-200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02-200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CECS182:
3、2005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7)节能专篇 电气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 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2.6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图集。 06DX0081电气照明节能设计;06DX0082电气设备节能设计;3电气节能监理目标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定的监理合同、电气设计图纸进行监理,重点对电气节能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力争使电气节能达到设计图纸要求的节能指标。4监理工作流程 按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的监理流程执行。5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5.1材料、
4、设备的质量控制;5.2设备安装的质量控制;5.3调试、运行的质量控制;5.4电气节能效果的验证。6监理工作的主要方法及措施6.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包括电气专业2个分项工程: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从事这2个分项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分别具有机电安装和建筑智能化的施工资质。6.2认真熟悉施工图纸,对发现的不符合节能标准规定的地方,应做好记录,可在设计交底时与设计进行沟通。6.3参与设计交底,充分了解电气设计关于节能的主导思想,使用的设计规范,电气节能设计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施工的要求。6.4施工方案审批。对施工单位编制的节能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中有关电气节能方面的内容进
5、行审核。重点审核其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及设计图纸有关节能方面的要求。6.5对材料、设备严格把关,未报验或报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验收合格后必须形成文字记录,填写检查验收记录,验收人员签字齐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使用的材料和设备,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6.5.1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技术资料(重点是性能检测报告、能效标准)是否与实物相吻合。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值不低于GB50411-2007表12.2.1-1的规定。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不小
6、于GB50411-2007表12.2.1-2的规定。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不高于GB50411-2007表12.2.1-3的规定。6.5.2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线、电缆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送到具有国家认可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每芯导体电阻值不大于GB50411-2007表12.2.2的规定。6.5.3检测与控制系统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相关产品应按照设计图纸及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相关的技术资料应齐全。6.5.4进口的材料、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6.5.5在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7、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指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6.6电气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测量仪表应满足测量精度要求,标志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6.7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产品说明书及GB50303-2002、GB50339-2003、GB50411-2007等有关规范施工,不得随意改动设计或降低节能标准。如确需改动且影响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6.8检测与控制系统现场设备安装完成后,应在中央操作站使用检测系统软件,或在直接数字控器或设备自带控制器上改变参数设定值和输入参数设定值,检测控制系统的投入情况及控制
8、功能;在工作站或现场模拟故障,检测故障监视、记录和报警功能。7系统检测7.1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7.1.1电源质量检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进行检测。应符合如下要求:1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380V为7,单相220V为7、10。2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3谐波电流不应超过下表中规定的允许值。谐波电流允许值标准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2345678910111213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
9、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11129.7188.6167.88.97.1146.512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7.1.2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检测: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规定。7.1.3三相照明负荷平衡度检测: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进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三相照明配电干线,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7.2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监测与控制回路制定控制流程图和相应的节能工程施工验收大纲,提交监理工
10、程师批准,然后实施。此部分检测可直接采用智能建筑子分部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测结果。并应符合下列主要要求:1检测与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实时性、可维护性等系统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2空调与采暖的冷热源、空调水系统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3通风与空调监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供配电的监测与数据采集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5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6综合控制系统(包括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和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的功能检测应满足设计要求。7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8系统节能性能检测配电与照明工程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出具检测报告。9电气节能工程资料验收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单独填写验收记录,节能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