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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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煤龙化实业公司企业标准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办法(2013年1月)发布 (2013年1月)实施中煤龙化实业公司发布中煤龙化实业公司企业标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投入。第三条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

2、育培训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公司系统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考核各单位相关工作。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培训效果评审,相关部门配合。第四条 实业公司及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分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防治知识培训。第五条 实业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制定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经实业公司安全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六条 各分公司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3、产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安全职业健康专业知识以及公司、本分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第七条 实业公司在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的安排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第八条 培训采取内部培训和外部委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一)内部宣传教育培训:1. 新员工及转岗培训,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2. 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

4、公司新设备、新工艺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3. 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二)外部委托培训:为丰富职业健康知识和提高管理能力,原则上外部培训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原则上参加人员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第九条 日常安全教育包括:班前会、周例会、复工后的安全健康教育、调换工种的岗位安全健康教育、临时工、季节性的安全健康教育等多种形式。第十条 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5、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

6、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二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等)必须进行强制性三级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必须进行分公司、车间、班组三级职业健康培训教育,将其作为三级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至8学时。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各单位、班组都应及时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安全健康档

7、案(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安全教育登记表、安全培训教育考试试卷等材料)并长期保存。第十五条 岗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 (二)实业公司和下属各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三)本单位基本状况、工艺流程和劳动纪律;(四)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利和义务;(五)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六)生产基本情况、工作环境及危险危害因素;(七)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八)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九)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十)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十一)安全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十二)有关事故案例;(十三)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 第十七条 各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培训效果评定:(一)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下岗学习,再次考核、评定,达到合格时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八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在按规定通过三级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进入生产岗位,考试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补考。第十九条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实际操作训练,经实际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必须要有记录,统一归档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煤龙化实业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业公司(2013年1月) 发布(2013年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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