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201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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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四、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目 录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依法治国,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一个历史时期有一个历史时期的任务,适逢全面深化改革、广泛展开反腐败纵深推进之际,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基本理念的新安全生产法,必将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推动安全生产法治进入新的时代。“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历程2002年6月29

2、日,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正值我国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建立之初。“它结束了我国建国几十年以来缺少安全生产领域综合大法的历史。”u当时媒体的普遍表述是:“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开创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工作新时代”、“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开始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u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的确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当年参与制定该法的国务院法制办财经司副司长张要波看来,这部法提高了安全生产工作地位,增强了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力地巩固了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从2003年起,我国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出现拐点,安全

3、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历程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2013年较2002年下降50%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历程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不适应性但,面临十余年间治国理念、经济社会、安全生产实践的不断推进变迁,尤其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提升,曾经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日益显现与现实不适性1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2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3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4安全产生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待提高5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2013年发生在吉林省吉煤集团的“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了人们重重一击。在

4、3月29日已死亡36人后,由于井下情况复杂随时可能再次爆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吉林省政府三令五申禁止一切人员下井。然而,为了保护矿井、保护财产,企业负责人无视禁令,偷偷带领人员下井打密闭,结果因再次爆炸,又致17人丧生。“人没了人没了发展展还有什么意有什么意义。”针对一起不一起不该发生的事故生的事故,人民日人民日报就曾就曾发表了一篇以表了一篇以此此为标题的的评论,称,称”我我们要安全要安全发展,不要血淋淋的展,不要血淋淋的发展展”。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修 改 历 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十年铸剑 只为依法治安2011年12月 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2012年6月4日由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公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十年铸剑 只为依法治安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2014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草案较之施行已近12年的现行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4条,新增和修改条款67条,其中新增15条,修改52条,特别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十年铸剑 只为依法治安2014年8月7日至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草案出台前评估2014年8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2014年8

6、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十年铸剑 只为依法治安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1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2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

7、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3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三是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8、 的 十 大 亮 点-4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5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9、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6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对有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电、停供等措施;五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7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

10、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8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行资格统一考试,目前有21.8万人取得资格证书,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92005年起国家建立了高危行业风险抵押制度,主要用于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但是实践中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用、效果

11、不够明显等不足。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新 安 全 生 产 法 的 十 大 亮 点-10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a.设立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b.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c.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u安全之道,始于

12、责任预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怎么做到预防?落实责任是灵魂。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普遍原因,如何落实到位?还是落实责任。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企业主体责任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了企业要落实五大主体责任,并建立起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企业是生产的主体,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见第二部分“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六)条规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中包括以下五条内容:一、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二、企业实行全员安

13、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三、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四、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五、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产

14、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15、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6、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

17、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18、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

19、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

20、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素保障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

21、生产操作。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障。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

22、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u新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且在其他修改的条文中,细化和突出了工会、政府、部门、协会、企业、保险、媒体等社会各方力量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u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中新增的17条中,有9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全法1

23、14条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

24、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项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部分 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机

25、械、物质或环境方面不安全状态1.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无防护,防护不当。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3.环境不良,照明光线、通风不良、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地面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人的不安全行为(违规操作或劳动纪律、违章指挥)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位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焊接、清扫等工作。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11.忽视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使用。12.不安全装束13.对易燃、易爆等危

26、险化学品处理错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管理中的缺陷1.未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程操作。2.劳动组织不合理。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4.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5.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生产环境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影响员工的生产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生产经营

27、单位安全生产保障u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u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28、查分类u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u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u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法u现场检查的方式:问、听、看、测、记。1.问:询问有关人员,特别是现场有关人员。2.听:听取汇报,听有关人员介绍和反映情况。3.看:看现场,查阅、收集相关资料;推行

29、检查表检查法,检查现场人、机、物、法、环五个方面的问题,检查生产作业场所、危险区域、设备设施情况。4.测:检测,测量,尽量解决眼看、鼻闻、耳听、手摸的原始办法,仪器检测检验,确保准确。5.记:做好记录,做好痕迹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u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法u安全软件资料检查 1.健全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三违:违规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4.操作规程 5.安全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教 育培训,各行业培训时间要求不同)。6.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生产承诺)7

30、.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警戒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u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第四部分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法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u依法治安,重典治乱新安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法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31、、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此外,新安法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这同样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法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于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法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尤其是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对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修改后

32、的安全生产法,很容易得出结论: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新安法对企业责任人处以更严格的处罚,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产事故隐患排查方法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

3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事故案例天津港天津港“8.12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概要:2015 年8 月12 日22 时51 分46 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并随后引发两次剧烈的爆炸,事故造成165 人遇难,8 人失踪,重伤58 人、轻伤740 人,直接经济损失68.66 亿元人民币,并造成周边空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不同程度污染。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事故案例天津港天

34、津港“8.12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案例天津港天津港“8.12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事故案例一、刑事立案:49人相关企业人员24 人(瑞海公司 13 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 人)。政府和事业单位25人(正厅级 2 人,副厅级 7 人,处级 16 人;交通运输部门9 人,海关系统 5 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5 人,安全监管部门 4 人,规划部门 2 人)。天津港天津港“8.12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事故案例

35、天津港天津港“8.12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二、行政处理:123人74 名责任人员(省部级 5 人、厅局级 22 人、县处级 22 人、科级及以下 25 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 21 人、降级处分 23 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 30 人);48 名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 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不再给予其处分。事故案例天津港天津港“8.12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事故案例天津港天津港“8.12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36、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责任追究三、行政处罚5家单位: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四、通报批评天津市委、市政府,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事故概要: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事故案例(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1.河北亿能公司。建议给予吊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2.中南电力

37、设计院。建议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2000万元罚款。3.上海斯耐迪公司。建议给予降低工程监理电力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处罚;建议给予1000万元罚款。4.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建议给予吊销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处罚。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5.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6.李峻,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理兼江西

38、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7.张运平,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给予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8.王朝阳,河北亿能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一)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9.孟爱国,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经理,建议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建议给予20万元罚款。10.赵有生,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

39、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二)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1.河北亿能公司(6人)(1)张运平,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吴志光,群众,项目部执行经理。(3)尹志勇,群众,项目部总工程师。(4)宋永壮,群众,项目部工程部部长。(5)韩路保,群众,项目部质检部部长。(6)刘常,中共党员,项目部安监部部长。以上人员于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40、(二)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2.魏县奉信劳务公司(1人)(1)白书平,群众,施工队队长。以上人员于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中南电力设计院(3人)。(1)王松,群众,EPC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2)郭延明,中共党员,EPC总承包项目部质量安健环部经理。(3)顾君,中共党员,EPC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经理。以上人员于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二)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4.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

41、1)胡东胜,中共党员,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2)缪德武,中共党员,项目监理部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3)惠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项目监理部土建副总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于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5.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3人)(1)邱晓波,中共党员,电厂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桂小燕,中共党员,电厂监察设计部经理助理兼纪检督查室主任。(3)杨岳辉,中共党员,电厂副总经济师兼燃料铁路运输部经理。以上人员于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42、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二)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人)6.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12)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质监总站、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人员于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事故案例江西丰城电厂江西丰城电厂“11.24”11.24”特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48人)(1)中南电力设计院总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兼质量技术部主任、副总经济师兼人力资源部主任、总承包公司项目相关人员等共训11人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2).中电工程集团总经理、副经理、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主任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4)上海斯耐迪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江西投资集团等相关人员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5)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江西省政府、丰城市政府相关人员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谢 谢法律的强制性正在于其严厉性。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在最宝贵的生命面前,这句话永远不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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