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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资支付证明(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工资支付证明 工资支付证明 致:(招标人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在以往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单位、建筑师信誉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特些证明。 主管部门:(盖章) 日期: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
2、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
3、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二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
4、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
5、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
6、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推荐第2篇: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致:毕节地区烟草公司威宁县分公司 贵州黄金叶实业有限公司在建设威宁县牛棚范家田烤烟育苗工场大棚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人工资,现已全部支付给工人。 特此证明 施工队代表签字: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牛棚镇烟叶站牛棚镇烟叶合作社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付款申请单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付款委托书 根据2023年12月27日与贵公司签订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合同编号)的约定,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
7、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贵公司将对建设项目给予资金补贴。经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和受益烟农同意,现委托贵公司代替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将本次应支付的补贴资金转付给。项目金额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元 本次款项支付至银行,账号。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各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签字) 项目组负责人(签字) 项目组烟草企业代表(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3篇: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工人工资支付证明
8、桦甸市长古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在出售树种绿化工程中产生的工人工资。 每人每天约150元需50人工作6天,从树苗上车,下车运到目的地,种植定根,灌水,以此推算36800万。机器包括钩机从地里挖树和到达目的地挖坑每棵30元,共7000棵,以此推算需210000元 共计需要支付246800元工资费用 推荐第4篇: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证明 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证明 兹有复兴施工队在实施二道镇灵官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应付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到位。 特此证明 时间:供电所 签字: 村委会(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证明 兹有赛金施工队在实施赛金镇郑家湾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应付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到
9、位。 特此证明 供电所 签字: 村委会(盖章)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证明 兹有复兴施工队在实施双胜镇果园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应付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到位。 特此证明 时间: 供电所 签字: 村委会(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证明 兹有赛金施工队在实施五福镇陡嘴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应付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到位。 特此证明 时间:供电所 签字: 村委会(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民工工资支付到位证明 兹有新政施工队在实施度门镇王家店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应付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到位。 特此证明 时间: 供电所 签字: 村委会(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确
10、认书 兹有赛金施工队在实施赛金镇王铜罐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时间: 年 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确认书 兹有复兴施工队在实施二道镇灵官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时间: 确认书 兹有赛金施工队在实施赛金镇郑家湾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时间: 确认书 兹有复兴施工队在实施双胜镇勇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11、 时间: 确认书 兹有复兴施工队在实施双胜镇果园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时间: 确认书 兹有赛金施工队在实施五福镇陡嘴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时间: 确认书 兹有新政施工队在实施新政镇马桑垭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时间: 确认书 兹有新政施工队在实施新政镇五童山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
12、章) 月 日 时间: 确认书 兹有新政施工队在实施度门镇王家店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时间: 确认书 兹有赛金施工队在实施双盘乡蒲家祠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无乱收费、乱停电行为。 特此证明 签字:签字: 年新政供电所村委会(盖章) 月 日 时间: 推荐第5篇:工资证明工资证明范本工资证明 工资证明-工资证明范本-工资证明模板 篇1:工作证明工资证明范本 工作证明 兹证明同志现从 事 工作,累计满 年。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盖章 经办人: - 员工工作及收入证明 _: 兹证明_是我公司员工,在_部门任_职务。
13、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年_月_日 - 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2023年X月X日 记住要盖个公章。 - 收 入 证 明 银行: 兹证明 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 年,在我单位工作 年,职务为,岗位为 ,工作性质为(正式制 ;合同制 ;临时制 ;其他 ),职称为,该员工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有 ;无 )。 其身
14、份证号码为: 其平均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 元 填表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公章)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办公地址: 本单位承诺该职工的收入证明真实。 本收入证明仅限于该职工办理贷记卡用途,我公司并不对该职工使用贷记卡可能造成的欠款承担任何责任。 填表日期: 年 月 - 收入证明 中信信用卡中心: 兹证明书 为本单位 职工,固定月收入 ,年收入为本证明仅限用于申请中信信用卡,且不负责员工的信用卡法律及欠款责任。 单位盖章: - 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个人收入证明格式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身份证号码:XXX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经理
15、(职位),年收入为人民币XXXXX元。 特此证明! XXXX公司(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日 篇2:公司工资证明怎么写 公司工资证明怎么写兹证明 先生/女士( 已婚 未婚 离婚)系我单位( 正式 临时 兼职)在职员工,其现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职称 ;已在我单位工作 年,我单位性质为 。 其月均总收入为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 身份证号为: 。 对以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我单位负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我做按揭时,银行要求我提供的收入证明格式,希望能有所帮助 收入证明 兹有_同志,身份证号码_,居住地址_,
16、自_年_月_日至今在我单位工作,任_职务.该同志的劳动用工形式属于_,其本人月收入为人民币(大写)_元. 特此证明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我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或劳资部门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单位全称:_ 2、单位地址_:邮编_ 3、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_ 4、联系电话_;传真号码_ 工资证明 某系我司职工,月基本工资?元,补助?元,等等,扣个人所得税,扣保险等等,实开工资?元。 特此证明。 #公司 日期 (在你公司处加盖公章) 工资证明 兹证明_是我公司员工,在_部门任_职务,月工资为_元。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 期:_年_月_日 标题:工资证明 另起一
17、行;姓名,某某单位职工,职位什么,月/年工资多少。 另起一行工作单位签名盖章即可 最后写上年月日 工资证明 兹证明_是我公司员工,在_部门任_职务,月工资为_元。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日 期:_年_月_日 个人工资证明 XX银行: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 #)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最高学历为XX,目前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目前该职工的身体状况良好。 特此证明 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0#年#月#日 单位全称: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 单位电话: # 工资证明: _: 兹证明_(身份证号:_)为本单位正式职工,
18、最高学历为XX,目前在我单位担任XX职务。该职工的平均月收入为_元。(大写:人民币_元整)。目前该职工的身体状况良好。 特此证明 _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_年_月_日 单位全称:_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_ 单位电话:_。 篇3:个人收入证明通用范本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 份证号码:任职 部门 元。 特此证明! xxxxx 公司)员工 ,身,在我司工作年,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 公司(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推荐第6篇: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19、议于2023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9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023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修正) 2条例内容 编辑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
20、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工资分配
21、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经贸、建设、工商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
22、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三)奖金分配办法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八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第十
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
24、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 (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 (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
25、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
26、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
27、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劳动者有
28、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第三章特殊规定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前款第 (一)项、第 (三)项
29、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 (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 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30、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1、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九条
3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条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
33、同 (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
34、房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水平,应当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权力,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作出不合理的变动。 第三十五条除下列款项外,用人单位不得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代扣: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 (四)法
35、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第四章保障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无力支付或者合伙人逃匿的,其他合伙人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
36、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四十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欠薪预警制度
37、。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欠薪情况,可以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欠薪预警制度的规定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该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时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政府
38、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限制已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投标。 前款所列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询有关投标人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
39、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财务账册、财务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
40、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