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对外投资(国外投资、境外投资)手续办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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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对外投资(国外投资、境外投资)手续办理 对外投资(国外投资、境外投资)手续办理 根据商务部披露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的6,236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200.8亿美元,同比下降29.4%1,表明非理性对外投资得到切实有效遏制,新政策和法规调控初显成效。 同时,我国有关监管部门仍在密集出台有关境外投资的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 1) 2023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简称“11号令”);同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号,简称“9号令”)同步废止; 2) 2023年1月25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2324号,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3) 2023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23年版)(发改外资2023251号,简称“目录”),11号令和目录均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本文将结合11号令、暂行办法等我国对外投资的最新规定对境外投资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和介绍,并就敏感行业的变化及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进行简要分析,以向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我国现行境外投

3、资监管体系概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主要分为发改部门、商务部门/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三条监管线。具体来说: 1发改部门监管 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均需向发改部门履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并配合监督检查。主要法律依据为11号令,根据11号令,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境内金融和非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及港澳台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相比9号令,11号令的监管对象范围有所扩大,并首次将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主体以及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港澳台企业对境外的投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但就目前来看,境内自然

4、人直接对境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的投资并不在11号令的监管范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并未对境内自然人直接境外投资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由外汇管理部门长期主导自然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337号,简称“37号文”)是境内自然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37号文,由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及相关外汇登记事宜进行管理,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办理境外投资登

5、记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但需要注意的是,37号文仅适用于以返程投资为目的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融资行为,并不涉及境内自然人境外的实业投资。 2商务部门/主管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区分非金融和金融企业,境内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时需分别向商务部门或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境外设立企业的核准/备案手续。非金融企业由商务部门依据现行有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实施核准/备案管理,并向获得核准或备案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企业则由其主管金融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别依据其相关规定开展境外投资的核准/备案手续。 提醒注意的是,对于中央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由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境

6、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进行监督管理。 3外汇管理部门外汇管理 境内投资主体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主管金融监管部门的对外投资核准/备案手续后,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主要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7月13日发布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2330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2313号),取消了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核准,改为“银行办理、外管监督”的模式,即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管理部门通过银

7、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二、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流程: 1发改部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1) 发改部门的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 根据11号令,发改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监管方式,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仅为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敏感类项目,核准机关为国家发改委,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11号令对敏感国家和地区作了列举,分为四种情形:一是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是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三是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是其它敏感国家和地区。关于敏感行业的范围笔者将在下

8、文进行论述。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并不包括投资主体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根据11号令,对于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非敏感类项目的,仅需在项目实施前通过网络系统提交情况报告表,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笔者理解,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投资主体并不需事先履行任何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 同时,11号令按照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的划分以及以中方投资额是否超过3亿美元为标准明确了有权备案机关。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请参见如下表格: 2) 核准和备案的流程要求 2商务部门境外投资企业设立的核准/备案程序 1) 商

9、务部门的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 根据商务部于2023年9月6日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简称“3号令”),商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它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笔者注意到,3号令中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范围与发改部门的相关规定略有不同,根据3号令,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

10、的行业。需要注意的是,3号令仅适用于非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则由其相应的主管金融监管部门履行核准/备案职责,关于金融企业的监管规定本文不作展开。 商务部门的具体核准和备案权限主要以中央或地方企业以及是否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为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标准请参见如下表格: 2) 核准及备案流程要求 3)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国家发改委发布11号令之后,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外汇管理局等七部委于2023年1月25日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202324号),暂行办法于发布之日起生效。 我国目前境外投资监管体系为多部门多线

11、监管,即各部门按照各自出台的规定分别监管,但实践中因各部门运作相对独立,缺少协调机制,亦无统一的法律法规或协调机构,因此,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也会给企业境外投资带来审批上的困扰。 暂行办法的出台,主要在于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以及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信息汇总机制。笔者就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整理汇总如下: i.建立了各部门“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管理。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不同主体的境外投资

12、进行核准/备案的职责划分。暂行办法规定,由商务部统一就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和报告信息进行汇总,各部门定期向商务部通报对外投资核准/备案和报告信息,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各前述各部门共享共用,初步建立了各部门间的内部信息汇总和共享机制,有助于各部门根据汇总信息开展监测报告、分析预警、有效干预等工作。 同时,对于境内投资主体的违规行为,暂行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如,境内投资主体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商务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可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将企业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进

13、行公示;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ii.明确对境外投资核准/备案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进行管理 这一模式借鉴了我国外商投资的管理体系,即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的领域和方向。笔者认为,“负面清单”的模式有助于境内投资主体尽早评估投资的合规风险,也有利于引导对外投资的领域和方向。 iii.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暂行办法规定

14、对外投资核准/备案的对象是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同时,进一步明确在境外设立的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是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即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iv.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 根据暂行办法,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当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

15、况通报商务部。 3外汇管理部门的登记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3年发布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和外汇登记主要程序如下: 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前,需要经过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即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根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仅明确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需要提交商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非金融企业),并未明确提到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经笔者从外汇管理部门了解,目前外汇管理部门并未强制要求银行在办理外汇登记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根据笔者以前经

16、办的部分项目经验及与多家银行的沟通情况,外汇登记是否会要求企业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主要取决于各银行的内部规定或内控要求,部分银行会要求境内企业提供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笔者建议,企业在办理外汇登记前,应与其注册地银行事先确认办理外汇登记的相关要求。 三、敏感行业的变化及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 1敏感行业的主要变化 2023年1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23年版),首次以单独的敏感行业目录形式公布境外投资的敏感行业,目录将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

17、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74号,简称“74号文”),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包括: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列为境外投资敏感行业。 根据11号令,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将属于国家发改委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相比于国家发改委早先颁布的9号令中规定的敏感行业,目录对9号令的敏感行业范围有较大调整。 笔者注意到,目录中列明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等敏感行业最早是在74号文中以政策的形式首先进行限制的,并将前述行业列为需要限制企业境外

18、投资的行业。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2023年我国境内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非理性对外投资,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根据商务部披露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年,房地产业、体育和娱乐业对外投资没有新增项目。 2 我国对外投资的政策导向 2023年8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以政策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对于境外投资的监管态度和方向。根据74号文,对境外投资的监管引入了类似外商直接投资中的“负面清单”模式,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境外投资,笔者理解,除前述三类之外的其它境外投资应为一般的允许

19、开展的境外投资范围,既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的情形。 1) 鼓励类境外投资 74号文对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作了概括性的列举,如: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助于带动我国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项目,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投资合作及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的项目,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项目,农林牧副渔等领域投资合作项目,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项目。此外,还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同时,对于鼓励类的境外投资,74号文中明确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企业创造更加良

20、好的便利化条件。具体的便利措施则仍需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2) 限制类境外投资 限制类境外投资包括五种情形,分别是: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74号文规定,前三类情形须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74号文之后由国家发改委颁布的11号令和目录,已将前述三类情形明确列为敏感类项

21、目,需事先履行核准程序;至于是否需要商务部门核准,笔者理解,应根据3号令的规定进行认定,倘若属于3号令中规定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范围,则需要同时履行商务部门的核准程序。 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由于目前发改部门关于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范围与商务部门相关规定略有不同,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境外投资项目在发改部门需走核准程序,而商务部门仅需履行备案程序,笔者提醒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注意这一情况。 对于限制类的第四和第五类情形,74号文并未规定关于核准的要求,因此,对于该等情形的境外投资,相关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管理和审批,有待后续出台具体的配套文件。 3) 禁止类境外投资 74号文禁止境内企业

22、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并列明四种情形,包括: (一)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二)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三)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五)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其中关于第二项提及的“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74号文并未具体说明,笔者认为目前可以参照科技部及商务部于2023年公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商务部联合相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在目前法规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境内企业在投资前应与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四、结论及提示 总体来说,我国境外投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更符合国际惯例和交易实践的需求,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制度化保障。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尽管在实质上放松监管,但监管的方式则进一步全面和系统化,突出了境外投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在投资领域方面也倾向于引导企业更为理性地进行投资。 表格图片省略具体操作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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