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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学证明(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出生医学证明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亲爱的孕产妇及家属: 收到本须知后,请你们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应如实填写浙江省申领登记表。 二、请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按户口登记规定,婴儿可随父姓或随母姓。 三、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婴儿,应在婴儿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前,婴儿母亲携带婴儿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签证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四、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其母亲在规定时间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婴儿出生地管理机构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五、收到
2、出生医学证明后,请核对信息,如发现有错,及时向签证机构申请换发。 六、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信息不能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儿出生后30日内,由婴儿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和副页请勿自行拆切,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妥善保管。 九、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应当提交未按时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情况说明和当事人的亲子鉴定证明。 推荐第2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流程 在本院接生的的
3、新生儿,应依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 (2)给新生儿取好名字,准备好夫妇双方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3)如出院时新生儿未取好名字以后办理的,先带新生儿到妇产科办理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手续,小孩取好名字后,拿夫妇有效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4)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
4、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流程 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缺失需要重新领取的,由婴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填写补发申请表,原签发机构确认属实后,出具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到县妇幼保健院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婴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婴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四)在黔东南州日报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婴儿未落户证明。 (六)若领证人不是婴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
5、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文。 医疗机构外出生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程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据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下列证明材料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婴儿父母亲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薄、军官证),并提供新生儿父母合法婚姻关系证明及准生证、计生部门出具的诚信计生证明。 (二)家庭接生人员、婴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和旁证书面证明(同时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出生事实的证明或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
6、鉴定书、亲子关系声明公正书。 (四)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亲,还需提供婴儿父、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保健科服务窗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根据上述证明材料,保健科在一月内进行核实后,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推荐第3篇:出生医学证明 证明 兹证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证号码51230119721011849),胡关翟(身份证号码52401198204175944),于 2023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于地处后山离医院太远,未能到医院分娩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现到你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望予以办理。 特此证明 卷洞
7、村村民委员会 2023811 推荐第4篇:开具医学证明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对我院执业医师开具医学证明做出如下相关规定,望各科室在临床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我院进行执业医师注册,并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具有开具相应注册执业范围内医学证明的资质。 二、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凭借检查依据,明确诊断后,方可开具。医师不得伪造诊断证明。 三、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时应注意患者与身份证明核实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项目,避免出现错误,书写疾病全称,如需休息的诊断证明,一般急性病为3-7天,慢性病为2-4周,如需复查者应注明复查期
8、限。诊疗当日开具诊断证明书,当日盖我院诊断章,过后不予补开。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告知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相关规定。开具诊断书应字迹清楚,易辨认,不得涂改。签医师名加盖章。 四、丢失医学证明要求补发者 住院患者丢失出院证明,应由患者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注明补发出院证明用途,根据患者在我院住院病历,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开具补发证明,医务科登记、盖章。 门诊患者丢失诊断书要求补发者,由原开具诊断书医生找出诊断书存根联,依据门诊手册就诊记录及相关检查,开具补发诊断书,并在医务科登记、盖章。 五、凡是未在我院救治的死亡患者及医师未亲自诊查死亡者,不予开具死亡证明。 六、凡是涉及纠纷问题的诊断证明,(例如:
9、交通肇事、伤害、法律诉讼等)须由接诊医生或主管医生开具,由挂号室盖医院诊断章。 七、癌症病人办理毒麻用药需要诊断证明时,须由专科主任开具诊断证明,到医务科登记盖章。 八、病人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由专科主任开具转院诊断证明,医务科审核登记,盖医院转院章。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转院时,须由专科主任填写转院三联单,经医院转院会诊小组成员会诊通过后,盖医院转院章。 九、智能鉴定、伤残鉴定的诊断证明,须到医务科办理手续,由医务科指定相关专业的科主任出具鉴定意见,医教科登记、盖章。 十、保外就医的诊断证明,必须经医务科组织会诊,法律鉴定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十一、临床各位医生要按照医院的要求定时
10、到医教科请领或更换诊断证明书,不能随便转借他人使用。 十二、如违反上述规定,纳入质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致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理。 推荐第5篇: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
11、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
12、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 七、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开具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病员及家属:医学诊断证明是一项高技术含量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活动,我院愿及时、高效地为大家提供此项服务,但需履行下列手续: 1、原则上都必须持有介绍信; 2、患者本人及家属原则上必须到场; 3、由医生接诊后做好完整规范的病历记录,既要有主观资料,同时必须
13、有相应客观的测查资料; 4、对于首诊者原则上在就诊三次后方可出具诊断证明,特殊情况由医务部处理、必要时做医学鉴定。 推荐第6篇:死亡医学证明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区、旗) 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第一联填写单位存根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二联公安部门保存 注: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第三联死者家属保存 注:死者家属持此联到公安机关签章;无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无效; 死于救治机构以外的死亡原因系死后推断。 居民死亡殡葬证
14、第四联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注:死者家属持此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死于救治机构,医师签字及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有效;死 于非救治机构,医师及民警签字、医疗卫生机构及派出所盖章有效。 推荐第7篇: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中航工业西安医院(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
15、月日 推荐第8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村,父(姓名)_,出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_,母(姓名)_,出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_,该夫妇于_年_月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 XXX卫生院 年月日 推荐第9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兹有_村,父(姓名)_,出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码:_,母(姓名)_,出生_年_月_日,身份证号:_,该夫妇于_年_月_日在我院出生一男(女)婴,取名_。 寄料镇卫生院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不能营私舞弊和弄虚作假。 2、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使用由医
16、院统一管理,从卫生局领取后,应做好编号、数量等方面的登记工作,若有填写错误应作废上交。 3、管理人员应凭新生儿生育证、出生医学记录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签字。 4、“出生医学专用章”应由专人员管理。 5、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应凭接生者填写的分娩记录认真做好登记,不得有空项。 6、分管“出生医学专用章”的人员,在审核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确无误后,再填写出生医学记录,并签名。 7、医院定期检查、监督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情况,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11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法律效力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母婴保健法规定,由依法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
17、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是; (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六)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与签发 (一)签发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填写要求 1、接生人员填写,记录婴儿出生状态,根据,接生人员或指定专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
18、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画涂改。由计算机打印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接生人员本人及婴儿母亲签字。 3、新生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正规。 4、性别、健康状况及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儿出生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分别在有关文字上或内划“”;健康状况可结合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按新生儿出生时所在地填写。 5、新生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或外籍人,在身份证栏目内填写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如军官证、士兵证、外籍护照,按实际数码顺序填在内,尾数后内标“”。 6、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
19、籍的填相应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7、在综合医院和其他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在妇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内划“”家庭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系指在车、船、飞机上出生等情况,填写时需注明,并在其后内划“”。 (三)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婴儿,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由婴儿
20、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亲子关系证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这些证明材料应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保存。 3、家庭接生的新生儿,由接生地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签发。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籍登记机关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出生医学证明正本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户籍登记机关拆切,私自拆切视证明无效。 三、
2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一)依据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2345号文的有关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出生证明时,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三)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在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 1.未办理户籍登记前遗失出生
22、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2.已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四、关于无效出生医学证明 (一)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无效: 1、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实的; 3、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4、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为非法印制的。 (二)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1、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的责任而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
23、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有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 五、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 出生医学证明内芯板面的设计特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示意图上有一多层环形空洞,位于板面中央印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以标志和环型空洞为中心向外辐射多条曲线和直线。 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别方法见下表: 第12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4、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
25、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
26、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
2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
28、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29、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年度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
30、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13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31、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人员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
32、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
33、、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
34、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5、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
36、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由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
37、,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
38、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14篇: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分娩证明 住院分娩证明(样本) 产妇 ,身份证号 ,于 年 月 日在我院分娩 婴(写明孩子性别,单/双/多胎), 接产医生: ,因保管不善,住院分娩登记、病历等原始资料无法找到,以
39、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由我院承担一切责任。 接产医生(签名): 医院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15篇:关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证明 编号: 关于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家属联) 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 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县镇村 联系电话: 由于目前我县出生医学证明暂缺,待我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后再凭此证到我单位领取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此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医疗机构,一份留申请人。 单位盖章 2023年月日 编号: 关于换领出生医学证明凭证(医院联) 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 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父亲姓名:身份证号码: 家庭
40、地址:县镇村 联系电话: 由于目前我县出生医学证明暂缺,待我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后再凭此证到我单位领取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此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留医疗机构,一份留申请人。 单位盖章 2023年月日 第16篇:遗嘱、遗嘱证明、死亡医学证明 遗嘱 _在_的房子一套,生前由我们夫妻共同居住,一方死后由了另一方继承,待双方都死后由我们的小儿子_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立遗嘱人:年月日 遗嘱公证书 (2000)豫证民字第0336号 兹证明立遗嘱人_(男,年月日出生)和_(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河南中医学院,在我和公证人员王明化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公证处 公证员: 年
41、月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编号:河南省市区(县)街道(乡)行政村(居委会)村名组 (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 (以下由统计人员填写)根本死亡原因:ICD编码:统计分类号: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E编码:统计分类号: 1.主要职业及工种:尽可能同时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军人、服务行业等;还可详细填写工种,如: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等。 2.常住户口地址: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3.实足年龄:按照周岁填写:如为婴儿,可填写实际存活的月、日、小时。 4.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可分两部分报告:在第I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 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脑出血、骨颅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弱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等);(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在第II部分中填写那些与第I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市)医院